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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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根据财政部《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4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主管财政部门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学习。

1.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黑财会[2005]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黑财会〔2005〕8号)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之一,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114号2002年8月9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本市自1997年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得到了重视,广大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了对参加继续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办学质量,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并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沪财会[1997]5号)和《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沪财会[1997]78号)两个文件相应废止。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也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更新、补充和拓宽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的有关规定,包含:数字技术与安徽数字经济发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安徽“三地一区”高质量发展;弘扬时代精神,凝聚前行力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公需课,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小伙伴们,你们心心念念的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即!将!出!台!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项新规出台的影响以及新规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近日,财政部发出了一个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继续教育规定》作出了新的说明。

据悉,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将保留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同时,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财政部这次发布的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可以视为继续教育最新政策即将出台的前奏,如果没有的变化,基本会按照此次的通知内容来执行。

通过本次意见征求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以后的会计教育可能会告别“走过场”。

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

我们知道,目前的继续教育是执行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以下称旧规),跟7月份即将执行的新规相比,小编为你带来相关解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继续教育对象为从事会计行业人员,这是会计证取消的铁证吗?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旧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解读: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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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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