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等同侵权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文件的信赖,因此在充分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加以适当限制。
由于技术的发展、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原因,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很难穷尽所有的技术方案,侵权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漏洞,通过对一两个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从而逃避侵权指控,这显然会打击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
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可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励创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如果适用不当,则有可能造成专利权的滥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很有必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采取合理的限制,来合理平衡相关利益。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裁判文书中述明,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将特定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同时,专利主题名称一般而言具有限定作用,其限定了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我国在以往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已经摸索形成了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则,具体如下。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pdf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法官、律师和专利行业从业者判定专利侵权的文件。
这样的指南通常提供了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标准、程序和相关法律依据,帮助相关人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指南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析:指南可能会详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帮助相关人员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限制。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指南可能会列举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和评估标准,帮助相关人员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案例分析:指南可能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示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相关判例,以便于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运用。
法律适用和程序指引:指南可能会提供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帮助相关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定和裁决。
这样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规范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1.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活动进行了使用、制造、销售、进口或者贮藏等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该指南对侵权的认定、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专利侵权指南解读根据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对于侵权的认定,主要应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侵权行为应当明确表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涉及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
而侵权责任则涉及到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过失。
另外,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指南中明确了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3.专利侵权指南的适用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规范了相关的法律适用,也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专利侵权指南时,不仅要考虑到指南本身的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
4.对于专利侵权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南可以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5.总结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专利侵权指南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指南,为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权利要求撰写之三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撰写之三技术特征展开全文目录一、如何理解“技术特征”?二、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撰写我们看到的专利权利要求由“保护主题连接词技术特征”构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撰写的第三部分:技术特征。
01如何理解“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不同,核心把数量做为一个技术特征,那么“五个”与“九个”显然不同。
审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时,最高院改判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靶标数量虽然不同,但是由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考虑,应当将其分解为头部靶标、腹部靶标和腰部靶标来考虑,而被诉侵权产品包含头部靶标和腹部靶标,其胯部靶标与涉案专利的腰部靶标在功能效果上是等同的,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国外的技术特征理解与解释案例。
上面示例3-2专利权利要求中有个技术特征“靠近一个用户”,关于该技术特征如何解释?在联邦巡回法院CAFC诉讼时的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中,专利权利人Motorola主张应该依字面普通含义理解,即一个靠近用户的位置,被控侵权人Apple则认为此特征不清楚,意思是“靠近有多近”?有不清楚的问题,双方的理解如下表。
判决书中,法官对上面的争议是如此分析的:“靠近一个用户时,传感器可以关闭到处理部分的输入信号的通信,由此,防止无意识引起的对触摸式传感输入装置的激发”应一起理解(就是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苹果公司辩称的“靠近有多近”并不会直接导致不清楚,“靠近一个用户”并非专利权利要求的关键。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英文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英文Patent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Guide (2017)。
Introduction.This guide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involved in assessing patent infringement. It is intended to assist patent owners, alleged infringe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n understanding the key principles and factors that determine whether a particular product or process infringes a patent.Legal Framework.Paten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patent owner, makes, uses, sells, offers for sale, or imports a product or processthat is covered by the claims of a valid patent.Types of Patent Infringement.There are two main types of patent infringement:Direc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roduct or process falls literally within the scope of a patent claim.Indirec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erson induces or contributes to the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by another person or entity.Claim Interpretation.The first step in assessing patent infringement is to interpret the claims of the patent. Claims are the legally binding definitions of the subject matter protected by the patent.Claim interpretation involves considering the language of the claims, the specification, the prosecution history, and any relevant prior art.Literal Infringement.Literal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roduct or process meets all of the limitations of a patent claim, either exactly or through equivalents.Doctrine of Equivalents.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is an equitable doctrine that prevents blatant infringement by allowing a finding of infringement even if a product or process does notliterally meet all of the limitations of a patent claim.To determine infringement under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courts consider whether the accused product or process perform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as the claimed invention, and whether it achieve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result.Indirect Infringement.Indirect infringement can occur in several ways,including: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erson supplies a component or material that is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use in an infringing product or process.Inducement of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erson actively encourages or induces another person or entity to infringe a patent.Willful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person or entity infringes a patent with knowledge of its validity and without a reasonable belief of non-infringement.Available Remedies.If patent infringement is established, the patent owner may be entitled to a range of remedies, including:Injunctions: to prevent further infringement.Damages: to compensate for lost profits and otherlosses.Accounting of Profits: to obtain a share of the infringer's profits from the sale of infringing products or processes.Attorney Fees: in certain cases.Defenses to Patent Infringement.There are several defenses that may be raised in response to a claim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cluding:Invalidity: Challenging the validity of the patent on grounds of lack of novelty, obviousness, or other statutory requirements.Non-Infringement: Demonstrating that the accused product or process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any patent claim.Fair Use: Using the invention for non-commercial orexperimental purposes.Laches: Delaying in asserting a claim for infringement.Statute of Limitations: The time period within which a claim for infringement must be brought.Practical Considerations.In addition to the legal framework, there are several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tha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assessing patent infringement:Expert Testimony: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often require expert testimony to explain complex technical concepts and interpret patent claims.Disclosure of Prior Art: Parties involved in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should disclose any prior art that may be relevant to the validity or infringement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Settlement Negotiations: Most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are settled before trial. It is important tocarefully consider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a case before entering into settlement negotiations.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an be effective methods of resolving patent disputes without the need for lengthy and expensive litigation.Conclusion.Assessing patent infringement involves a complex interplay of legal and 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This guide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key principles and factors that guide this process. Understanding these principles is essential for patent owners, alleged infringe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n protecting their rights and avoiding costly legal disputes.。
从各国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从各国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作者:刘书芝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2期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侵权诉讼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字面含义之外,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采用的等同原则。
但如果等同原则被滥用,则会使专利权人获得过多的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为了限制等同原则,又发展出了禁止反悔原则。
本文通过总结各国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例,反映各国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范围。
一、禁止反悔的含义和目的在专利审批和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常会进行意见陈述或修改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通过陈述或修改明确放弃的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再纳入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这就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讨好,即专利权人在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缩限性陈述、解释和修改,而在侵权诉讼时又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将原本放弃的方案又重新作为权利要求涵盖的范围。
德国律师Bernhard Geissie曾将这种策略比喻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温顺小猫出了门就成了勇猛的老虎”。
[1]通常认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来源于普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不同于普通民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为了与普通民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相区别,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为“专利档案禁止反悔原则”(file wrapper estoppel)或“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原则”(patent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为方便起见,一般简称为“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所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但却是在专利侵权诉讼实践和司法解释中体现并在司法界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基础,法律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合同法意义上的禁止反悔;(2)专利权人的权利放弃;(3)专利权人对行政救济机会的权利用尽;(4)对侵权指控的抗辩手段;(5)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点梳理“四步法”

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点梳理“四步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
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出台《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删除了原《刑法》中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条件, 分别代之以“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改变仅以“损失”的“严重后果”作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
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呈现趋严态势,作为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合理地进行布局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基础,其中关于技术秘密点的梳理尤为重要。
一、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二、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异同对于同一项新技术,权利人既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排他性保护,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可以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就不同技术内容设计“技术秘密+专利”的组合保护。
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各有所侧重,二者差异如下:1、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技术,以不公开来维持技术上的竞争优势;专利是公开的技术,以公开来换取垄断的排他优势。
2、技术秘密比专利保护的范围更大,理论上讲,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技术本身都可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也可能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专利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该指南为法院、企业和专利代理人提供了明确的侵权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
本文将从理解与适用两方面对该指南进行分析。
首先是对《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理解。
该指南是依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立足点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
在制定过程中,该指南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实践经验,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和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判定体系。
在理解该指南时,需要全面深入地理解其中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的形式和判定标准等内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运用。
其次是适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方法和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权案件的判定需要按照指南中的规定进行逐条核查和分析,涉及到专利权、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对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范围进行确定,包括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其次是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如是否使用了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
最后是对侵权后果进行评估和赔偿确定,包括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损失的计算和赔偿的形式等内容。
在适用该指南时,不能片面追求技术规定的合规,而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灵活运用判定标准,全面公正地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在我国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理解和适用该指南,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真、全面地运用该指南,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不断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质量和效率,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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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7、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9、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权利人没有及时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期间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可以就此主张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
(三)解释方法1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1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当事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1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14、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包含两个以上的并列技术方案的,应当将每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确定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
1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16、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根据本条第二款仍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在解释权利要求、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互不相同。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在后引用该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可以做出相反解释的除外。
1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19、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
20、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21、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23、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2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25、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体现。
26、采用“由……组成”表达方式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基于每个组分各自的特性而共同发生作用,无需其他物质即可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但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除外。
27、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它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28、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