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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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心得体会矿业行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承担着国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问题。

在矿产法律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在矿业行业从事矿产法律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一、矿业权的合法性及保护矿业权是矿业行业中的核心之一,其合法性及保护是矿业行业法律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实践中,我了解到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确保拥有矿业权的主体符合法定条件,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信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其次,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确保矿业权的获取不违反法律和规定。

最后,在矿业权的管理中,要强化对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矿业权监管机制,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矿业行业的核心目标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这涉及到矿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合理规划矿区,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开采和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

三、矿业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矿业行业是对环境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因此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是矿业行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认识到矿业环境保护必须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统一。

要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矿业开采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积极推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开发模式。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矿工和周边居民及环境的安全。

加强矿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矿业行业的安全。

四、矿业责任与社会责任作为矿业行业从事矿产法律工作的人员,我们要时刻牢记矿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矿业行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和社会问题。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生产基地,但在矿厂生产过程中,非法采矿和违
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矿厂非法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矿厂打非治违工作。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矿厂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些矿厂存在
违法采矿、非法排污等现象,但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乱执法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其次,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畅、协作不力的问题。

一些矿厂打非
治违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力,导致了打非治违工作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

再次,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难以依法处理,甚至出现了一些法律漏洞被人利用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厂打非治违工作。

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对于矿厂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其次,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矿厂非法行为。

再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制度,加强对矿厂打非治违工作的法律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
努力,只有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矿厂打非治违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矿厂生产秩序的良好。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500字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500字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500字2023年,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我们召开了一次警示教育会议。

通过这次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开采对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并体会到了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

在这次会议上,我发表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非法开采给环境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作为木里矿区的负责人员,我们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好矿区的环境和资源。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开采行为,导致了木里矿区的山体崩塌、河流污染等严重问题。

这不仅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还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其他行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杜绝非法开采行为,保护好木里矿区的环境和资源。

其次,非法开采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木里矿区的矿产资源丰富,本可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开采行为,这些矿产资源被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实际的收益,反而使矿区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非法开采行为也导致了矿区的投资环境恶化,影响了其他企业对矿区的投资意愿。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坚决打击,维护木里矿区的经济利益。

再次,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法开采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姑息,更不能为所欲为。

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非法开采问题时,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当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的危害有了充分的认识,才会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开采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矿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让违法者无处可逃。

通过这次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开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体会到了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

作为木里矿区的负责人,我将倍加珍惜这个荣誉,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加强对矿区的管理,推动木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范文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范文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范文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

近年来,非法采矿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国加大了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力度。

下面就对非法采矿鉴定工作进行总结。

一、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是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二、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难点。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

首先是非法采矿行为常常隐蔽,需要鉴定
人员具有较强的侦查和判断能力。

其次是非法采矿现场环境复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安全意识。

三、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

为了提高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鉴
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侦查和判断能力;二是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提高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四、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展望。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将得到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非法采矿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之,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是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加大
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

看着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而今天却成为阶下囚。

这些反面典型人物的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首先,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

同时,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

作为一名党员,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必须自觉改造自己,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世界观方面,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明确作为社会公民、工作和家庭成员三个基本定位;在人生观方面,要有坚定的人生目标和追求。

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想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

善于学习,不让头脑空虚;善于倒骑毛驴看人生,想想人家骑马我骑驴,细细思量我不如,回头看见推车汉,比上不足下有余,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

我们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

研究非法盗采工作心得体会

研究非法盗采工作心得体会

研究非法盗采工作心得体会非法盗采是一种既危害环境又破坏资源的行为,我们在环保工作中不断积累了经验和教训。

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些非法盗采工作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相关工作者提供些许参考。

首先,必须强调非法盗采是一种非法行为,需要依法惩处,明确责任和处罚,并且宣传教育需要惩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打击这种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通过服务和社会监督来维护合法的资源开发。

在非法盗采行为猖獗时,我们可以组织志愿者和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悄悄抓捕或首次强制拆除等手段。

同时,我们也要提供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以防止非法盗采行为继续发生。

再次,我们需要支持和保护合法的资源开发。

通过资金扶持和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合法的资源开发,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拥有强大的执法机构来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技能和技能水平,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及响应着社会期望。

总之,非法盗采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需要大力予以打击。

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管、支持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强化执法力度,制定更加细致完善的法律和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让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才能推动我们的发展进程。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自从矿厂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在过去的一段
时间里,我们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矿山治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

首先,我们要感谢所有参与打非治违工作的同事们,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
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发现了一些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打击,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同时,我们也对一些矿山进行了治理,改善了环境质量,提高了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我们要总结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经验。

在打非治违工作中,我们发现了
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非法采矿者往往利用夜间进行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夜间巡逻的力度;另外,一些矿山的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难题,我们需要加强技术研究,找到更加科学的治理方法。

最后,我们要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继续加
大对非法采矿、矿山治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矿山治理技术的研究,找到更加科学的治理方法,改善矿山的环境质量,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取得更
加显著的成果。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加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打击私挖滥采个人工作总结

打击私挖滥采个人工作总结

打击私挖滥采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小组的一员,积极参与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我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

一、工作背景私挖滥采是一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还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成为了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小组的一员,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

二、工作内容1. 加强巡查力度:我们工作小组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私挖滥采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通过加大夜间蹲守力度,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2. 联动配合: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疑似非法采矿活动及时发现、研判、预警、处置。

同时,加强对开采机械、存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源头管控,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企业及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3. 高压态势:我们对重点风险区域和沿汾重点生态区域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对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我们从快、从严、重拳打击。

4. 宣传教育: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打击私挖滥采的行动中来。

三、工作成果通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工作小组在打击私挖滥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共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数十起,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有效震慑了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四、存在问题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的私挖滥采现象仍然严重,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查处。

此外,部分基层干部对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五、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1. 提高基层干部对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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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林木、水资源相比,矿产资源是一种形成周期极长的不可再生资源。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近年来,一些沿河居住的村民购买船只设备、雇佣人员大肆在河道中采挖河砂牟利。

如果采挖的河砂经鉴定属于矿产资源,按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采挖河砂行为将涉嫌非法采矿罪。

实践中绝大部分村民采挖河砂未经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不法分子通过采挖河砂谋取了惊人的暴利,更为严重的是采挖河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河流下游的生态平衡和防汛工作均会产生破坏性影响,有的还会衍生地质次生灾害。

在环境破坏形势日益严峻、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打击非法采挖河砂的行为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现状分析201X年我院受理审查非法采矿案件4件6人。

进一步收集全国近年来判决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归类考察,发现此类件呈现以下几个的特点和规律。

(一)违法成本较低,谋取的暴利惊人。

与其它资源类犯罪相比,矿产资源犯罪的刑罚量刑较轻。

采挖河砂成本低,获利大,其社会危害性往往高于盗伐林木犯罪,而盗伐林木最高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远重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

从罚金方面看,与采矿获取的巨额利润相比,罚金无足轻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处刑种类看,刑法只规定了罚金刑,没有规定资格刑,刑罚种类单一,而罚金刑的适用也很难从根本上阻止或限制单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采挖谋取的暴利惊人。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作为建筑材料的河砂价格被抬高,不法分子看中了采挖河砂能够谋取暴利,纷纷购买船只、采购机器设备、雇佣人员采挖河砂。

我院受理审查的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采挖的河砂7934.9立方米,价值416582.25元;牛某某采挖的河砂10457.8立方米,价值549034.5元;李某某采挖河砂11323.6方,价值人民币594489元。

而这些仅是现场查获的河砂,已经出售的河砂数量更大,据证人张某证实,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201X年就向其出售价值100万元的河砂。

(二)水务行政部门的处罚收效甚微,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

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形成“砂霸”,不仅驱赶其他采砂者,而且对水务执法人员的查处进行阻挠。

缺乏强制力的行政处罚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极为有限,在高额的利润的驱使继续采挖。

这也体现了打击非法采挖河砂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办案中还发现官商黑恶势力结成利益链条,从中大肆谋取暴利的现象较为突出。

组织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在村委会担任职务。

有些负有查处违法行为的水务执法人员也被不法分子买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三)非法采挖河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矿产资源既包括铁矿、铜矿、金矿等金属矿产,也包括金刚石、磷、水晶、各类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

也就是说,河道中的砂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国家矿产资源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采。

在沿河居住的村民眼中,河砂没人管,可以随便采挖。

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威胁河道、堤防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盗采、乱采河砂的危害性表现在:一是影响防洪安全。

在河道过量采砂,致使河床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堤坝险段。

二是影响河势稳定。

大规模的无序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形态,改变了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溃退。

三是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

过度采挖河砂造成河床刷深,容易造成桥梁基础外露,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改变了航道两岸固有的河势,最终使通航受阻。

二、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刑法第343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的矿区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是非法采矿罪。

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前提下,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五种行为是:(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3)擅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4)擅自在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5)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时包括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秩序。

通过对类案的总结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采矿案件在查办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尚未衔接。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201X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该解释对办理非法采矿案、破坏性采矿案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主要依据。

201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

修改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条件,降低了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利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二是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追诉立案标准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修改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难以认定的难题,放宽了该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有利于适应实践中案例的多发性和复杂性。

由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了变化,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不能继续适用。

至今为止,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非法采矿罪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有意见认为依据两高201X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在最高司法机关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该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建立在罪名修改之前,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缺乏具体解释。

如前所述,非法采矿罪的追诉立案标准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做出同样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采用单纯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情节严重”作为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涵盖的范围显然较为宽泛,数额较大仅仅是“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以单一的“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在分则条文中该类综合性要件最为广泛,其涉及的犯罪共计约70余个。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缺乏“情节严重”具体解释的困难在于,是否仍然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5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没有达到5万元的数额,具有多次采挖的情节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重要的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办案中认识上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河砂的矿产资源属性及数量的鉴定主体及程序受到质疑。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在办理非法采挖河砂案件中有三个专业的问题需要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一是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非法开采的河砂的具体数量如何界定,三是已经开采的河砂的价值是多少。

非法采矿案件的鉴定程序由国土资源部在201X年发布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采矿程序规定)中予以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在办理牛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件中,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对河砂的属性及数量做出鉴定,由天津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最后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认定。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鉴定机构,但鉴定主体却受到普遍的质疑:第一,作为行政机关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第二,该行政主观部门也是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否违法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原则?第三,鉴定人员往往需要实地测量、检验、出具报告,先要鉴定委员会的审查,还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程序是否过于繁琐?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的问题已经影响到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难以给出自圆其说的解释。

(四)非法采挖河砂案件中物证固定较为困难行为人非法采挖河砂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是否成立非法采矿罪。

已经开采的河砂是定案的关键物证,司法实践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已经出售的河砂不易查证,无法认定为行为人非法采矿的数量。

在非法采矿案件的查处中,采挖的河砂除了留下现场的可以进行扣押以外,已经出售的河砂的数量难以核实。

在办理牛某某非法采矿案件中,201X年现场查扣河砂一处,经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使用GPS测量,河砂的资源量为10457.8立方米,价值54万余元。

而据采购河砂的李某证实,仅在2009年牛某某就已经出售给其价值100万元的河砂。

但已经出售的河砂,仅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予以否认,无相关物证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律上无法认定。

第二,已经查扣的河砂的是否是行为人所开采难以确定。

201X年天津市公安局水务分局在泃河蓟县桑梓镇查扣三处砂堆。

行为人在获知公安机关查处采挖河砂的情况后,立即放弃沙堆逃匿。

侦查人员找到行为人后,均否认河砂是自己开采的。

这就需要在证据上如何确定现场查扣的河砂系行为人所开采。

嫌疑人在辨认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辨认,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

第三,已经固定的河砂的数量难以有效保存。

虽然鉴定人员对查扣的砂堆进行照相予以固定证据,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对砂堆实行有效的管控。

由于风雨的侵蚀,加之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继续出售,有的河砂至诉讼终结前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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