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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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擅自在矿产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禁止采矿区域进行采矿活动。

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自然环境,损害矿产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治理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可以建立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责令停止采矿: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非法采矿者停止采矿活动,并抽查相关证照和手续。

2.责令整改:责令非法采矿者限期整改,恢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状况。

整改的内容包括采矿行为的停止、采矿设施的拆除、恢复植被和土地改造等。

3.罚款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非法采矿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非法采矿的影响程度,罚款数额可以适当提高。

4.撤销许可证:对多次违法采矿或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者,可以撤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允许其重新申请采矿权。

5.行政处罚公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采矿者,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开其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非法采矿的整改效果,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增加监管力度,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解决非法采矿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与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她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与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3篇)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3篇)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采矿的行为。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秩序,各国都建立了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停止非法采矿:当发现有人从事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

2.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非法采矿者整改违法行为,如恢复环境、修复受损区域等。

3.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非法采矿者所得的非法收益,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予以退还。

4.责令销毁非法采矿设备:对于非法采矿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销毁,以防止再次被用于非法采矿活动。

5.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吊销采矿证等。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和制裁非法采矿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2)非法采矿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在未经批准的矿山或采矿区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系统,还会导致资源浪费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非法采矿活动。

责令整改是指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矿单位或个人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和资源。

责令整改制度是中国政府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旨在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采矿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罚款、没收非法采矿所得和违法所得、撤销采矿权等。

责令整改的具体措施包括:1.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即相关部门会下达责令停止非法采矿的通知书,要求非法采矿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采矿活动。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指出非法采矿行为的违法事实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非法采矿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改正违法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矿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矿定罪量刑标准

RESOURCES GUIDE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遏制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按照《解释》,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解释》,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有效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三篇)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三篇)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开、掘方面的违规行为通常会有以下处罚规定:1. 罚款:违规开、掘行为通常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来确定。

2. 刑事追究:严重违规的开、掘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及到非法采矿、盗窃矿产资源等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相应被判刑的可能性增加。

3. 撤销或暂停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开、掘活动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撤销或暂停其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开、掘活动。

4. 恢复费用:违规开、掘行为可能会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相关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恢复环境和修复矿产资源的费用。

5. 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活动等。

请注意,具体的开、掘方面处罚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上仅为一般的处罚规定,具体情况请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二)开、掘方面的处罚规定是指对于在开矿、掘矿行为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开、掘方面处罚规定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开、掘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从事开、掘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企业、采矿者、开采设备制造、销售等经营者。

第三条开、掘行为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建设、采矿设备制造、销售等与矿产资源开、掘行业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开、掘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水资源、植被、动物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以下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一)未取得相应的开、掘许可证、采矿权等手续,私自进行矿产资源开、掘活动的;(二)超越许可范围、超占矿资源限额进行开、掘行为的;(三)未按规定进行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盲目进行开、掘行为的;(四)未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破坏的;(五)倾倒废弃物未经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六)违反规定破坏承载力,超载开、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七)擅自停工、停产,致使采矿废弃物未处理,造成环境和社会安全隐患的;(八)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骗取许可证、采矿权等手续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介绍
本文旨在制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以维护矿产
资源的合法开采秩序和保护环境。

处罚金额确定原则
1. 合理确定:根据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
确定处罚金额。

2. 劝阻为主:采取适度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激发公众的合
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处罚金额确定方法
1. 损失赔偿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和环
境污染程度,进行合理赔偿计算。

2.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处罚。

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

3. 处罚比例计算:根据非法采矿的实施手段、规模和犯罪性质,综合考虑采矿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金额的比例。

处罚金额确定程序
1. 立案调查:当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在合法程序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确定处罚金额。

3. 处罚通知:向非法采矿行为的当事人发送处罚通知,并告知
处罚金额以及申诉程序。

4. 处罚执行:确保处罚金额及时执行,并进行公示,以示警示。

结论
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和社会
危害性进行合理确定。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可
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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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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