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办〔2018〕4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辽环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明确并落实重点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包案工作。
包案领导主要为省厅的党组成员、监察专员、总工程师、核总工程师;各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等。
第三条对于以下环境信访事项,分类实行领导包案。
1、国家领导人及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转的环境信访事项,由省厅党组成员包案办理,各市局主要领导具体承办。
2、国家信访局及省信访联席会议转交、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经研判确定的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越级集体上访等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由省厅确定领导包案办理,各市局确定领导具体承办。
3、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各市局确定领导包案,并指定具体部门承办。
4、省厅在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中,经研判确定的需要由各市局领导包案的环境信访事项。
5、省厅经排查发现,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交由各市局领导包案。
6、各市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领导包案事项。
第四条领导包案“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六包”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职责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辽环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职责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职责做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审批职责分工调整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厅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不再由机关处室(局)分工负责。
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分工调整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核与辐射执法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省本级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牵头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监管工作。
机关处室(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本领域执法需求,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工作。
三、关于明确文明城市评选、卫生城市创建等职责综合处牵头负责,机关相关处室(局)配合。
四、关于明确海上溢油等风险防范、应急工作职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处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配合。
五、关于明确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察范围事宜辽中区域监察局负责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明确的其他职责分工不变。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环保规划重点任务厅内部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环保规划重点任务厅内部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6.26
•【字号】辽环办〔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环保规划重点
任务厅内部分工的通知
辽环办〔2017〕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环保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6月26日印发。
为保证《环保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顺利完成,我厅将其中十大类、143项重点任务,经三轮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4月17日,正式逐一分解落实到省直、中直各相关部门。
其中,我厅承担规划执行任务的134项重点工作,按照厅内“三定”方案及党组会确定的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职能分工,经过5月27日、6月13日两次面向全厅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处室意见修改,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全厅。
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切实采取措施,与相关省直、中直单位及各市政府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重点任务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完成。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厅内处室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厅内处室。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辽环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单位:现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为切实巩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成果,有效解决冬春季污染严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十四五”开门红,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协同降碳减污为总抓手,提升气、巩固水、治理土、防风险,聚焦冬春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深入查源、提升质量、防范风险”,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夯实基础性工作。
力争前4个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5%以上,优良水体比例同比提高5%,为全省2021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环境保障。
二、重点攻坚任务(一)全力保障重要方案重大工程落实落地1.做实碳排放基础数据。
组织《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编制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于3月26日前完成编制并上报。
3月底前建立实施碳排放统计指标体系和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制度。
4月底前完成省、市碳达峰初步数据测算,为编制碳达峰方案做好基础性工作。
(大气处、监测中心、科技中心牵头负责,各市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2.推动源头管控制度建设。
2月底前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辽环办〔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第5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相关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过罚相当和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等各项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前期调查应当掌握与该违法有关的各项裁量要素,依法取得相应的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其他依法制发的裁量要求作出裁量,并在各项文书中论述理由。
应当重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理由,深入了解和把握给予裁量的各要素,及时弥补调查的不足。
其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理由不成立的,也不得作出对当事人更不利的处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符合给予处罚的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判断给予处罚和处罚轻重的必要性:(一)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四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危害程度相当的,给予的处理应当相当。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辽环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巩固和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省厅制定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肖文涛139****8715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19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系统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核心,聚焦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能力大提升,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重点工作(一)行政审批方面1.编制《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选取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的高频、热点服务事项,按照审批层级,分别编制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办事不找关系指南》,向同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同步公开。
2.落实“三本台账”制度。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即来即受理即转评估。
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需求,动态更新台账。
对纳入台账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建立包保机制,开展技术帮扶,定期跟踪调度,积极推动项目落地提速。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辽环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汪琛棋、张巍嵬、杨亮电话:************邮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8日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关于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按照持续巩固基础,再接再厉,争取更好成绩要求,进一步突出实训、实战、实效,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助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充分发挥大练兵补短板、强基础、激活力、抓落实的“指挥棒”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辽字号”主力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治练兵,突出党建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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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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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
一、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涛厅党组书记、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范国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梁海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德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魏永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沈越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副主任
陶宝库厅副巡视员
宋平厅核安全总工程师
黄礼湘厅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宣传教育处,下设4个工作部:行政保障部负责人郑兴龙,厅办公室主任;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徐光,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党建部负责人袁宇,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构人事部负责人黄耀宏,厅人事宣传教育处处长。
二、基本情况
(一)职能设置情况。
保留原省环保厅职责,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省农委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省畜牧兽医局的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渔业厅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新组建省生态环境厅设置17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水源监管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农业环境保护处、工业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服务业环境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另设辽南、辽东、辽西北、辽中4个区域监察局。
另外,随着职责划转,有5个厅委23名人员拟转隶到生态环境厅,分别为:省发展改革委划入编制2名;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处整建制划入,划入编制4名(含正副处长各1名);省农委划入编制1名;省畜牧兽医局划入编制1名(副处长1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划入编制15人(含正副处长各2名)。
(三)人员编制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行政编制117名(含4个区域监察局行政编制20名),设厅长1名(兼任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省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5名(副厅级)、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另设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1名由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公安局局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区域监察局局长
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区域监察局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三、工作安排、完成时限及责任分工
(一)拟定“三定”规定草案。
10月25日前,配合省编委办拟定“三定”规定草案。
(负责部门:人事宣传教育处)
(二)机关法人登记、刻制公章、制作牌匾。
收到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5个工作日内,确定法人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机关法人登记,刻制公章,制作牌匾。
(负责部门:办公室)(三)机构划转与部门对接。
1.拟定清单。
10月30日前,厅内各相关处室列出与相关省直部门(涉及机构划转或人员转隶)具体对接清单,清单要明确对接事项、时限、要求、负责人,人事宣传教育处汇总,内容包括:(1)划转的编制数量、人员名册等(人事宣传教育处负责);
(2)人员转隶的档案审核及交接、干部调转和工资保险手续办理(人事宣传教育处、财务中心负责);
(3)工作档案、业务资料、医保手续、住房档案办理、办公室分配、办公设备配备(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
(4)预算、固定资产、承接项目交接(规划财务处负责);
(5)党组织关系交接(机关党委负责);
(6)门禁卡(就餐卡)、班车卡办理(发展中心负责)。
2.部门对接。
收到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5个工作日内,积极与省编委办沟通,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对接时间、对接事项;按照确定的时间,与相关部门对接,提出交接清单,协商确定具体交接内容、时限要求。
工作对接具体分工如下:
(1)由范国华副厅长负责,大气处具体对接省发展改革委职责等相关事宜;
(2)由宋平核总工负责,土壤处具体对接省国土资源厅职责等相关事宜;
(3)由魏永庆副厅长负责,水处具体对接省水利厅职责等相关事宜;海洋处具体对接省海洋渔业厅职责等相关事宜;农村处具体对接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职责等相关事宜;
(4)由陶宝库副巡视员负责,人事处具体对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转隶等事宜。
(四)人员转隶。
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印发后,立即与相关厅局对接人员转隶事宜,坚决按照省委的时限要求完成人员转隶工作。
同时,完成人事、组织关系调转和工作、档案交接等工作。
(责任部门:人事宣传教育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机关党委及相关处室)
(五)机构调整、职责划转及干部安排。
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厅党组审议,重新组建厅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并划转职责;根据岗位职责,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人岗相适”原则,择优选配干部,安排适合岗位。
(负责部门:人事宣传教育处)
(六)集中办公及挂牌。
11月13日前,按照省委统一部署,举行省生态环境厅挂牌仪式。
办公地点为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责任部门:人事宣传教育处、办公室)
上述条款未明确事项,以及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附件:与相关厅委转隶等事宜对接清单(建议稿)
附件
与相关厅委转隶等事宜对接清单
(建议稿)
1.人事档案
2.住房档案
3.历年个人事项报告(含电子数据)
4.任免审批表(中组部电子版)
5.工资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计划)、规范性文件等
6.工资关系(带工资软件数据)
7.组织关系及党费收缴情况
8.护照(因公、因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
9.相关职责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重强抓情况
10.2016年至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工资、公用经费、个人采暖费等)
11.2018年项目支出划转情况
12.以前年度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以前年度项目非国库结转结余资金
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
14.正在承担的项目、合同有关情况及材料
15.个人借款情况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