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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2020-11-18

证券代码:600461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20-082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水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到会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小平女士主持,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1、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规模为人民币18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800,000手(18,000,000张)。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2、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3、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1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4、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8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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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5.71%。 (二)发行价格:5.50 元/股。 (三)募股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1,124.2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375.75 万元。 (四)发行方式: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五)配售对象: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刊登日 2004 年 5 月 12 日收盘时持有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收盘市 值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市值)不少于 1 万元的投资者。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总计 1,124.25 万元, 费用项目包括:承销费、申报会计师费用、评估费、律师费、审核费、上网发行 费用等费用。 (七)每股发行费用:0.225 元。 二、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 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 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的配号总数 为 82,685,552 个,中签率为 0.06047006%。其中:二级市场投资者认购 49,570,140 股,其余 429,860 股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包销。 三、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出具了中磊验字[2004]2005 号验 资报告,全文如下: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04 年 5 月 21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 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
企业信用报告_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云水厂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9 6.1 商标信息 ......................................................................................................................................................9 6.2 专利信息 ......................................................................................................................................................9 6.3 软件著作权 ..................................................................................................................................................9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0 7.3 竞品信息 ....................................................................................................................................................10 7.4 企业品牌项目............................................................................................................................................10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1 8.6 行政许可 ....................................................................................................................................................11版企业信用报告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招聘职位信息

4、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做好指导各厂生产药剂使用工作;
6、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在满足公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给排水、环境工程专业;
2、年龄35岁以下;
5、指导生产药剂使用工作;
6、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在满足公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给排水、环境工程专业;
2、年龄35岁以下;
3、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两年以上。
7万左右/年
(含五险一金等福利并享受年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宁都县
8
上高分公司
技术员
1
1、主持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在满足公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动化及相关专业;
2、年龄30岁以下;
3、能长期驻外工作;
4、同等条件下有行业从业经验者优先。
7万左右/年
(含五险一金等福利并享受年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宜春萍乡地区
9
宜丰分公司
技术员
1
1、主持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2、协助做好片区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
永新县
6
南昌县分公司
技术员
1
1、主持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2、协助做好片区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3、随时掌握污水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系统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60046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2020-12-2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水业”)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郝长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刊登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涛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正>2012年1月10日证监许可[2012]23号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总页数】2页(P1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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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2020-12-3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对本次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增加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皆为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
预计增加的部分关联交易是在遵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原则,依据原约定的定价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的,是预计内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延续和新增,协议约定的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交易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此项议案表示同意。
上述关联交易预计增加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265,218,971.28元。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4.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65,218,971.2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洪城水业: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1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20-01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
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和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假设公司于2020年3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并分别假设2020年9月末全部转股和截至2020年12月末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况(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3、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4、假设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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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内部下设审监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也设在公司审监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监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九条审监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司审监部审计。
4、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等。
第十条审监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资料等。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8、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审监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监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审监部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时间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和对象。
第十四条审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审监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监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
立项后,由审监部拟订审计组人员名单及审计方案报上述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八条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监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监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条审监部提出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理:1、被审计者没有或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审监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出申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档案包括: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监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审监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司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1、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2、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八年八月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