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
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

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制定,促进组织管理的民主化,使规章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执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
二、民主程序的确定1. 民主程序的内容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包括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废止等程序,所有程序需经过单位内部民主程序的程序。
2. 民主程序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废止等程序应充分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建议,形成集体决策结果。
单位应建立民主讨论机制,确保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决策过程。
3. 民主程序的原则民主程序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员工参与度。
(2)公平公正:规章制度拟定、修改、废止的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各方意见,形成合理决策。
(3)透明公开: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废止过程应公开透明,员工有权了解决策过程和结果。
三、民主程序的具体操作1. 规章制度的拟定程序(1)确定拟定需求:单位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定规章制度的需求。
(2)成立工作组:单位设立规章制度工作组,负责统筹拟定工作。
(3)调研分析:工作组需对拟定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实际情况。
(4)起草初稿: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工作组起草初稿。
(5)内部讨论:工作组组织内部座谈会,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
(6)修改完善:工作组根据座谈会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7)汇总定稿:工作组将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定稿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8)公示公开:单位需公示定稿内容,接受员工意见建议。
(9)最终决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最终决定规章制度的生效。
2. 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1)确定修改需求:单位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规章制度的需求。
(2)成立修改工作组:单位设立规章制度修改工作组,负责统筹修改工作。
(3)调研分析:工作组需对修改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实际情况。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公示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
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
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
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
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
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
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
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 民主和公示

公司规章制度民主和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应遵守本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注重公开透明,依法运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四条公司招聘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招聘程序应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定期评定和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公司制订完善的晋升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公司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配,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员工须遵守上班时间规定,迟到和早退应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员工需保守公司机密,禁止私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员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四条公司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绩效考核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奖励员工出色表现,奖金、荣誉称号等形式作为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调岗、降职、辞退等。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的奖惩记录,对员工的奖惩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注重民主管理,实行集体协商制度,重大事项应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员工的利益,维护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第七章公示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公示制度,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应当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司公示内容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人事任免等内容。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公示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
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
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
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
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
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
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
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ﻫ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ﻫ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ﻫ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
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ﻫ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协商公示建议书

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协商公示建议书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是贵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我深感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工作环境中,我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缺乏普遍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机制,导致部分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合理需求。
因此,我向公司提出以下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协商公示的建议。
一、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协商制度,包括设立协商机构、明确协商程序和议题范围、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等方面。
通过民主协商,能够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和员工需求。
二、公开制度制定流程企业应向全体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包括制定的目的、参与的人员和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内容。
员工有权了解制度的制定过程,以便在必要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征集员工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或修订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征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员工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搜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特殊需求,可以适度进行差异性的制度安排。
四、民主审议和表决制定或修订企业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民主审议和表决。
可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讨论,明确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进行公开透明的表决程序。
只有经过合理、公正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被全体员工接受和执行。
五、公示制度内容企业应向全体员工公示制定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条文内容和解释说明。
通过向员工公示,能够提高员工的知晓率,使员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六、建立规章制度执行评估机制企业应建立规章制度执行评估机制,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通过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整改,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其符合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
以上是我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协商公示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重视和采纳。
我相信,通过建立民主协商机制,公司能够更好地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提高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篇一:民主审议、决议、公示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指南民主审议、表决、公示规章制度操作指南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中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资制度等必须经过员工的民主审议与表决、公示三个阶段程序。
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草拟本操作指南以防控风险。
一、员工民主审议程序1、建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中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资制度等必须经过员工的民主审议与表决、公示三个阶段程序。
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草拟本操作指南以防控风险。
一、员工民主审议程序1、建议》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2)有条件情况下,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规章制度作草稿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要求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
二、员工民主表决程序1、建议: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
二、员工民主表决程序1、建议》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2)有条件情况下,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规章制度作草稿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要求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
三、规章制度公示程序1、法律依据: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
三、规章制度公示程序1、法律依据》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第一步:确定需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管理者或管理团队首先要明确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要、员工实际需求等进行调研和分析来确定。
例如,可以根据员工反馈的问题和建议来确定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来制定行业规范。
第二步:成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组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代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组。
工作组应由一位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步: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制定规章制度之前,工作组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社会实践等,对其适用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同时,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标、原则、范围等进行明确。
第四步:制定草案工作组根据需求和调研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开始制定规章制度的草案。
草案包括规章制度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执行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理等。
工作组应注重规章制度的精炼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第五步:内部征求意见制定好草案后,工作组应将草案进行内部的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通过会议、问卷调查、员工提议箱等方式,向企业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工作组要及时梳理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步:审查和修改在草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工作组应邀请相关部门(如法务、人力资源等)对草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和操作性。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尽量避免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失效。
第七步:公示与再征求意见对于经过内部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草案,工作组应进行公示,并再次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内部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以便进一步吸收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步:制定正式版本在收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工作组将修订后草案制定为正式版本,供领导层和员工参考和遵守。
第九步:公示和宣传第十步:宣贯和执行企业应组织相关培训和会议,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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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篇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1、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3、程序民主规章制度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只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必须:A、讨论: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b、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c、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使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步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签发-→公示-→员工的知晓与签字确认4、必须公示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公示:A、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g、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h、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部门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会。
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一般写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
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
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电子邮件通知法,因为这种方法公示方式不易于举证。
此外,网站公布法,公告栏张贴法,也比较难以举证,如果采取这些方法公证,建议就这些公示方法寻求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如发生争议,是否能为法官采纳,还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知道。
虽然员工的签字虽然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但是从证据角度来说,为以防万一,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有知晓规章制度,还是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为好。
二、关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赔偿及罚款问题的20XX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XX】第516号),明令废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
关于此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罚款,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
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此后企业对职工罚款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本人也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处以一定罚款的观点。
所以,从公司利益出发,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有处罚需要的,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处罚内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此,为便于执行赔偿和罚款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款依据及处罚方式,并明确:“根据本规定的赔偿和罚款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一、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必须是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二、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
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