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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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拘传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拘传的法律适⽤问题有哪些拘传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那么拘传有哪些法律适⽤问题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拘传的法律适⽤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是强制⼒最轻的⼀种,与其他强制措施相⽐,在强制程度上有⼒度差别。

根据《刑法》之规定,拘传在⼀定程度上限制⼈⾝⾃由,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拘传的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避免滥⽤⽽侵害被拘传⼈的合法权益。

本⽂以我国及司法解释为基础,从拘传的适⽤主体、适⽤对象、适⽤条件以及适⽤程序等多个⽅⾯⼊⼿,整理拘传在适⽤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分析我国拘传制度的特点,从⽽使读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传制度有更系统的了解。

⼀、拘传的适⽤主体1.⼈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之规定,拘传的适⽤主体是特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适⽤拘传措施;2.其他⾏使侦查权的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以及第⼆百九⼗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均有权适⽤拘传措施。

⼆、拘传的适⽤对象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于犯罪嫌疑⼈、被告⼈,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员不适⽤拘传措施。

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或被告⼈,若犯罪嫌疑⼈或被告⼈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院解释》)第⼆百⼋⼗条第⼆款规定,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故,拘传的适⽤对象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以及⽆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传往往是出现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在我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刑事拘传措施的主体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而对于刑事拘传我国也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为:《刑诉法》、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公安部《规定》)均有相关规定。

《刑诉法》2 个条文、高检《规则》5 个条文、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各3 个条文总计 13个条款,构成了我国拘传立法的全部内容。

这里,由于我们探讨的是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运用拘传措施的问题,因此下文不对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拘传条文作列举。

▲1、《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高检院《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高检《规则》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传制度第四章第一节用了五个条文阐述,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有拘传的时限。

这里,我们将该条文予以列举,高检《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的期限是多少小时

拘传的期限是多少小时

拘传的期限是多少小时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要讯问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可以传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按时到案,可以拘传,而拘传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关于拘传的期限是几小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拘传的期限是多少小时1、对不按时到案接受讯问的嫌疑人,侦查机关进行拘传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拘传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并且不能连续拘传。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拘传的程序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决定机关办案人员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根据办案情况,办案人员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过程。

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先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

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拘传持续的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按时到案接受讯问的嫌疑人,侦查机关进行拘传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拘传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并且不能连续拘传。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配合警方的调查,但是经常会有这种情况,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调查并且以各种理由逃避和推脱调查,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和相关的执法机关是有权利对犯罪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拘传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包含了三层意思:(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一、拘传的基本概念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讯问等活动的一种手段。

拘传程序严格,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拘传的条件拘传并非可以随意使用的措施,而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方可采用:1.可疑对象:对于有危险性或者逃离凶犯的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2.证据充分:公安机关需经过调查,掌握可能属实的证据。

3.法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拘传措施。

三、拘传的流程拘传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确定拘传的对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确定拘传的对象。

这通常是基于嫌疑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证人陈述等获取的线索。

步骤二:制发拘传通知书在确定拘传对象后,公安机关依法制发拘传通知书。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目的、拘传时间、地点等信息。

步骤三:将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拘传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

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步骤四:接受拘传拘传对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拘传。

在拘传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予以妥善照料和保护。

步骤五:拘传对象的权益保障在拘传过程中,保障拘传对象的基本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公安机关应遵循法律规定,对拘传对象进行适当的安置和问询。

步骤六:拘传期限的监督拘传期限是公安机关采用拘传措施的最长时间。

公安机关应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拘传对象的讯问、调查等工作,并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拘传。

步骤七:解除拘传当拘传期限届满或者拘传对象已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拘传。

同时,应及时通知拘传对象的家属或指定亲友。

四、拘传中的注意事项在使用拘传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依法操作:公安机关在拘传过程中应严格依法操作,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尊重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拘传对象的人权,妥善安排拘传过程中的生活和工作。

3.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应确保获取的证据合法有效,避免使用非法手段。

4.提供法律援助:对无法自行承担辩护费用的拘传对象,应提供法律援助。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程序基本都是参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

所以刑事案件当中的司法机关可以运用的强制侦查的手段,自然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由于刑诉法当中的法条非常多,所以小编今天特地为大家整理的是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在了解过后希望大家能够知法,守法,用法。

▲一、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传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

拘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传作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滥用拘传或不当使用拘传,都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拘传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拘传的法律后果概述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自由受限。

拘传意味着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名誉受损。

被拘传人在社会上可能会受到误解和歧视,导致名誉受损。

(3)财产损失。

被拘传人可能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

2. 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后果(1)滥用职权。

滥用拘传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侵犯人权。

不当使用拘传可能侵犯被拘传人的人权,引发诉讼。

(3)司法公信力下降。

滥用或不当使用拘传可能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拘传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自由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拘传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要求被拘传人签字确认。

拘传期间,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名誉受损被拘传人在社会中可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遭受他人的误解和歧视。

这种名誉受损可能对被拘传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财产损失被拘传人可能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被拘传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迫辞去工作,其经济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2. 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后果(1)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拘传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拘留或传唤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拘传被视为一种举措,用来确保当事人的出庭和证人的陈述。

本文将对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拘传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常常在有必要确保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采取。

首先,拘传是由法院发出的传票,要求被约束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

普通情况下,拘传由法院直接送达被告或证人本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无法将拘传送达给当事人,例如被告或证人已经潜逃或提供虚假地址,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将拘传置于公众视野中,以通知被告或证人。

其次,拘传还可以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和法院对案件的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对被告或证人进行拘留。

拘留可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告或证人逮捕并关押在拘留所,也可以在审理结束后将被告或证人拘留在适当的场所以确保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拘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出庭,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并进行公正的审判。

毫无疑问,被告和证人的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在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听取他们的陈述、质证他们的证据并进行交叉询问。

这些步骤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至关重要。

因此,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于确保当事人出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在法律规定下,法院必须对拘传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应当在具备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解释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约谈、传讯或保释等,以保持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最小化。

在拘传应用中,法院也应该慎重权衡对案件审理的秘密性和公开性之间的平衡。

尽管拘传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当事人的出庭,但过度使用或滥用拘传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第五章 侦查强制性措施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 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适用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五)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第四节 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紧急情 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二)适用的情况必须是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五章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侦查强制性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 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适用拘传是为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 过讯问获得有关案件信息。拘传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拘传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 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 者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因此,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违反治安管 理的嫌疑人员。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时,只能对 上述“四种人”采用,否则,就是滥用继续盘问权。

拘传的名词解释

拘传的名词解释拘传,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将其限制在特定地点,以确保审判程序的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持。

这一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具有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拘传的定义往往涉及到两个核心概念:强制措施和特定地点。

强制措施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包括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拘传的人员逃避司法追究或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特定地点则是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关指定的具体场所,一般为看守所、拘留所等。

拘传程序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拘传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拘传许可证。

拘传许可证应明确载明拘传的理由、期限和地点,确保被拘传人员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同时,被拘传人员拥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可以就拘传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拘传地点是否适当等问题提出申诉。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拘传程序还有额外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措施,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拘传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确保其出庭接受审判。

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来说至关重要,能够保障司法程序正当性,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拘传还可以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保护公众安全。

不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拘传还能够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辩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然而,拘传作为对个人自由权的一种限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考量。

在拘传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不滥用拘传权力,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拘传期限也应当合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避免对被拘传人员的权益造成过度侵犯。

综上所述,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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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并且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我国规定的拘传适用条件有哪些吧。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

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
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

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

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

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

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关于拘传适用条件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要是各位在拘传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可以同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联系,让他们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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