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7)2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7【实施日期】2020.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辽建价发 [2008]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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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 [2008]19 号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08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们于2008年12月12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做为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计价、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请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附件: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
在辽宁省应将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征栏目中描述。
辽住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住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4611af284ac850ad02428a.png)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辽住建发[2009]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组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并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 3 年( 包括乙级暂定期)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其他出资人应为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应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6 人;(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不得超过60 周岁。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信息说明

( 三) 大连金普新 区 :含泵 送费 ,不含其他外加剂 ;
其
中
O . 3
采购 费率 ( % ) 保 管 费率 ( % )
一般 建 筑材 料
2
3
钢 材 、管材 、 电缆 、水泥 、木 材
暖 卫设 备 ( 锅炉 、水 泵 、 阀门 )
O . 3
0 . 2
0 . 1
0 . 1
0 . 2
0 . 1
( 二) 信息价格 中不含质检部 门要求 的材料检验试验费 。 四.各城市商 品混凝土价格 中均含市 内运输 费用 ,运距 、泵送及部分 外加剂情况分 别为 :
( 四 )鞍山市 :含泵送和泵送剂 ,运距按 1 0 k m考虑 ; ( 五) 抚顺市 :含泵送 和外 加剂 ,不含防冻剂 ,运距按 1 5 k m考虑 ; ( 六) 本溪市 :含泵送和减 水剂 ,不含缓凝剂 、保塑剂 ,运距按 1 0 k m考虑 ;
( 七) 丹东 市 :含泵送 和减 水剂 、缓凝剂 、保塑剂 ,运距按 1 0 K m考虑; ( 八 )营 口市 :含缓凝剂 、保塑剂 、减水剂 ,不含泵送 ,运距按 1 0 k m考虑 ,运距不足或超过 1 0 k m 时 ,按 2 元/ k m・ m 进行调整 ;泵送费 :汽 车泵 ( 3 7 m) 为2 5 元/ n l 3 、汽车泵 ( 4 8 m) 为3 5 元/ m 。 ,
二 、本价格信 息采集辽 宁省 内 1 4个城市 、大连金普新 区的建材价格 ,每月发布一期 ,全年发布 1 2期 ,
辽宁省17定额 房建装饰

■ 3、増加了执行综合脚手架后,可另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的9个条件。 ■ 4、修改了满堂脚手架増加层计算规则: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
算,其高度在3.6阳〜5.2川之间时计算基本层,5.20!以外,每増加 1.201计算一个増加层,_不足0.6171按一个増加层乘以系数0,5计算•
■ 4、凿桩头:按凿桩长度乘断面以体积计算,凿桩长度设计有规定时 , 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时,按增加0.501计算。
03
第三章桩基工程
never forget how to dream
■ 1、本次新编定额将灌注混凝土桩的成孔与混凝土灌注分开设置项目 , 因此对单位工程打桩系数表做了调整。
2、 (系数调整)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
■ 2、新增了现浇混凝土异形梁复合模板子目、新増了斜梁、斜板模板子目 ■ 3、对短肢剪力墙定义 ■ 4、柱、梁、垴模板子目中新增了对拉螺栓、塑料套管、钢筋定位挣用量,对
■②使用盘圓或盘螺钢筋只计算结构搭接接头数量,不计算'定尺搭接”接头数量; ■③ *25及以上的直条长钢筋按每9111计算一个机械连接接头.
・(3)钢筋'定尺搭接”的搭接方式及搭接长度的计算: ①绑扎连接:<»22以内(不含巾14及以上的竖向钢筋的连接)的钢筋綁扎接头搭接长 度是 按绑扎、掸接综合考虑的,定尺搭接接头的长度已按'定尺搭接接头数量①、② "计算 原则计人在制作损耗系数内,具体搭接系数详见定尺搭接系数表,
部分可按250咖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计算。 ■新定额规定:按设计无规定是,伸缩缝、女儿堆、天窗的弯起部分按50010计算,
2011年辽宁建设工程结算辽建价发[2011]27号
![2011年辽宁建设工程结算辽建价发[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3f9dd3195f312b3169a52c.png)
关于转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抚建[2011]106号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一、税金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调整如下:自2011年2月起,凡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8%;在县城、镇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1%;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28%。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2日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单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反馈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转发《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建价发[2011]5号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人工费指数调整”项目,清单计价工程列入其他项目费清单,按定额计价工程列入其他费项目,只计取税金。
2.有拦标价的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拦标价时,“人工费指数调整”原则上应按基准日人工费指数加上风险系数的最高上限考虑,此上限即作为本工程的风险系数。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综合性问题(⼀)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建筑安装造价的费⽤。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和政府⾏政权⼒清单调整,施⼯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件废⽌,施⼯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费⽤标准》中的规定执⾏。
3.我省2017年建设⼯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确定费率,招投标⼯程投标⼈在投标⽂件中⾃⾏确定费率;⾮招投标⼯程承发包双⽅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计算问题国家于2016年5⽉1⽇在建筑业实⾏增值税税制,⼀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调整为10%、9%,由于实⾏增值税后的在建⼯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的计取应是⼯程项⽬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总额作为该⼯程的最终税⾦。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时,可按发电机使⽤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定额计算的总消耗量进⾏⽐较,其差额部分费⽤计⼊分部分项⼯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费⽤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投标⼈投标报价时需⾃⾏确定增加系数;⾮招投标⼯程,⼯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实际发⽣计⼊该项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辽住建建管〔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1〕3号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为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的为各方计价主体提供服务,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2017年计价依据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解释(二),现予以发布。
本解释是2017年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与2017年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与2017年计价依据规定不同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由辽宁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发布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工程造价栏目内,网址:/zwfw/xxxt/gczj/。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1日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一、综合性问题(一)关于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的问题。
除按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计算外,如各市还有相关规定,再按各市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计算问题。
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人工工资单价及指数计算人工费和按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计算机械台班费,再按规定的取费程序计取各项费用;如果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中没有的项目,按市场机械台班价格和数量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造价,该部分除计算安全施工费和税金外,不计算任何费用。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关于植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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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7]2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建设局:
为配合我省新一届定额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将对各市核定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定上报及发放工作。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中规定的申报材料简化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
3、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三、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
规费标准的基础标准上调为3%。
对于核定值不足基础标准的企业,按基础标准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基础标准与上限如下表:
四、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无规费计取标准按基础费率计取社会保障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按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或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
五、工伤保险费分为按企业缴纳部分与按项目缴纳部分。
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仅包含按企业缴纳部分,按项目缴纳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入规费。
六、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为3月-6月。
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按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