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施工招投标定标办法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青城管〔200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提倡物业管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人是指:(一)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下同)已经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三)物业管理项目属于单一业主的,该业主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象征主观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成立招标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组织和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合成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审查资格,审定标底,提出评议、定标办法等。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更好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招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和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细则;(二)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四)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初审及维护;(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青岛市树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视,凡采用本方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招标公示制度。
公示时期无异议的,期满准予操持各项手续。
时期假定接到揭发或赞扬经查失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买卖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招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任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进程监视。
青岛市树立工程招标招标社会监视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监视、反省。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路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渣滓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装置、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需停止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需严厉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有记名的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否那么该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赞同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赞同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载在案。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10号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1000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293%至%(含%和%)、其它工程投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并同时报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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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