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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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是指对邮件快件进行实名收寄的管理规定。

通过实名收寄可以有效地防止邮件快件的丢失、损毁、盗窃等问题,提高邮件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共计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邮件快件的管理,保障用户的邮件快件安全,提高邮件快递服务的质量。

1.2 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邮件快件行业的发展需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3.1 邮件快件:指通过邮件渠道进行收寄的各类书信、包裹或者其他物品。

3.2 实名收寄:指邮件快件收寄过程中,发送人和收件人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二章实名收寄操作流程第四条发件人实名收寄4.1 发送人到快递公司网点办理寄件手续时,需出示并填写真实姓名、地址等必要信息。

4.2 快递员核对发送人的身份信息后,确认并标注发送人姓名。

4.3 发送人确认并签字,将邮件快件交给快递员。

第五条收件人实名收寄5.1 收件人到快递公司网点领取快件时,需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收件号码。

5.2 快递员核对收件人的身份信息后,确认并标注收件人姓名。

5.3 收件人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快件。

第三章实名收寄管理要求第六条安全保障6.1 快递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并配备专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快递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3 快递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系统,实施全程监控邮件快件的运输过程。

第七条信息保密7.1 快递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7.2 快递公司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八条人员管理8.1 快递公司应对从事收寄业务的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员工的信誉和执业资格。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三)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
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四)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
一致后,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
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文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文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促进邮件快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是指接收邮件快件的个人或单位实名登记,并对邮件快件进行核实、记录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适用于邮政、快递等相关领域。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应遵循依法、公平、诚信、方便原则。

第二章实名登记第五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身份信息,并签署相应的收寄协议。

第六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

第七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的单位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第八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一经发现虚假信息或者变更情况,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得将其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核实记录第十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如实记录核实结果。

第十一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核实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必要时可以向公安等有权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服务提供者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应当共同维护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秩序,如实记录信息、提供有效证据,协助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邮件快件,并按规定时间内领取。

第十五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物流跟踪系统,提供查询服务,确保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接收人能够实时了解邮件快件的状态。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健全寄递渠道安全防范机制,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邮政、快递等寄递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寄递运营单位)在境内收寄普遍服务类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用户交寄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实名收寄,是指寄递运营单位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代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其证件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1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寄邮件、快件,由指定经办人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四条【原则】实名收寄应当坚持合法、安全、便民、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邮政管理部门对实名收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实名收寄的基本规范、标准等,对实名收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部门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实名收寄制度落实。

第二章企业与用户的责任第七条【企业一般责任】寄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实— 2 —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贯彻实名收寄的具体制度措施。

第八条【被加盟人实名收寄管理责任】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应当建立落实实名收寄的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和统一规范,指导、督促加盟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

第九条【委托实名收寄责任】委托经营邮件寄递业务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委托人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被委托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并对被委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本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本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范本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选择使用我们的快递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您的快件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便我们能够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一、定义1. 邮件快件:指通过邮寄或快递公司寄送的包裹、信件或其他物品。

2. 实名收寄:指寄件人和收件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确保快件的寄送和收取环节真实可靠。

二、实名收寄规定1. 寄件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我们有权拒绝收寄,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寄件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应通畅有效,以便我们能够及时与您沟通快件相关事宜。

3. 寄件人提供的地址应准确无误,以确保快件能够及时送达目的地。

4. 收件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我们将无法将快件送达,并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收件人承担。

5. 收件人必须本人签收快件,如有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代收。

授权他人代收时,被授权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代收确认书。

6. 如收件人无法接电话或无法及时与寄件人沟通,我们将保留存放或退回快件的权利。

如因此发生的延误或损失,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三、保密与隐私1. 我们承诺对您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非事先获得您的允许,否则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我们将采取各种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3. 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快件的安全,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与我们的合作伙伴(如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共享,但仅限于完成寄件、收件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四、范围适用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我司邮寄、快递服务的所有寄件人和收件人。

2. 使用我司服务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五、违规处理1.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提供虚假信息,我们有权拒绝收寄,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快递实名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实名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快递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快递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三、实名登记原则1. 实名收寄: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确保寄件人真实身份信息。

2. 实名验证: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3. 保密原则: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提供。

四、实名登记要求1. 寄件人要求:寄件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快递服务企业要求:快递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登记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

3.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快递物品名称、重量、数量等。

4. 实名登记流程:寄件人提供身份证件后,快递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引导寄件人填写实名登记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2.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检设备、消防设施等,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4.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物品的检查,对违禁物品、危险品等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理。

六、监督检查1.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实名登记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实名登记制度的快递服务企业进行举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的快递服务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的安全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邮件快件的实名收寄管理。

第三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是指寄件、收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寄件人需在寄递前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应符合便民、快捷、安全、保密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名寄件管理第五条:寄件人在寄递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寄件包裹上的收件人信息相符,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有不符,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收寄件。

第七条:寄件人应对所寄快件的内容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寄递金融、毒品、违禁物品等违法物品。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寄件登记制度,记录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寄件内容等重要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实名寄件管理的认知和操作能力,确保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维护邮件快件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实名收件管理第十一条:收件人在接收快递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确保邮件快件交付给合法的接收人。

第十二条:收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应与邮件快件上的寄件人信息相符,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如有不符,快递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快件。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确保快件的送达安全性,交付人需核对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后方可进行交付。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建立邮件快件的跟踪系统,记录寄件、中转和交付等环节的信息,实现快件的全程可追溯。

第十五条:收件人应对收到的快件进行核实和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和索赔。

第十六条:收件人应自觉遵守邮件快件的使用规则,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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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委托他人交寄邮件、快件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身份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寄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寄递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名收寄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第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寄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对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实名收寄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
(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协议、用户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已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时,未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
(二)伪造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三)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四)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后,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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