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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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包装要求标准

出口欧盟包装要求标准

出口欧盟包装要求标准
2022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的提案,以替代现行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PPWD)。

PPWR提案适用于所有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无论其使用何种材料。

该法规提案无需经过转换直接对所有成员国生效,将统一欧盟层面上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控要求,旨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1)防止包装废物的产生:减少包装废物的数量,限制不必要的包装,并推广可重复使用和可再填充的包装解决方案。

(2)促进高质回收:到2030年,使欧盟市场上的所有包装以经济可行的方式可回收。

(3)减少对初级自然资源的需求,通过强制性再生材料比例目标增加包装中回收塑料袋的使用。

PPWR提案除对包装产品本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外,也进一步明确了对供应链参与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等的责任和义务。

如在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前,包装生产商必须完成技术文档、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注册、延伸的生产者责任等合规文件的准备或者履行相关法规义务。

海关提醒: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是欧盟实现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环节。

相关出口制造商应关注此次PPWR提案对包装产品的环保设计以及包装材料供应商的合规提出的更高要求,充分考虑下一步规划的配套协调标准和实施规范的管控趋势,做好包装产品设计升级、材料更新换
代和合规文件准备,以充分准备和应对法规变化。

医用外科口罩出口欧盟的包装标准

医用外科口罩出口欧盟的包装标准

医用外科口罩出口欧盟的包装标准一、欧盟医疗器械包装法规与标准欧盟对于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标签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些规定主要基于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和相关法规,如欧洲药典(Ph.Eur.)和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二、医用外科口罩概述医用外科口罩主要用于医疗环境中,为医务人员和病人提供防护,阻止病原体通过口鼻传播。

其材质多为三层或多层无纺布,外层有防水功能,内层则具有良好的吸湿性。

规格尺寸需根据欧洲标准或各国国家标准制定。

三、包装要求1.标签:医用外科口罩的包装上应明确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商、注册号等信息。

同时,还需注明欧盟CE认证标志和相关的安全警示语。

2.说明书:包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说明书,内容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与保养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欧盟CE认证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法规遵从性对于医用外科口罩出口欧盟,企业需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欧盟医疗器械指令、欧洲药典以及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同时,企业还需获得欧盟授权机构的CE认证,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包装检测方法针对医用外科口罩出口欧盟的包装检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标签检测: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内容、格式、位置等。

2.说明书检测:检查说明书是否完整、易读,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

3.安全认证标志检测:确认欧盟CE认证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整体检测:对整个包装进行外观、尺寸、结构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六、解决方案与建议为确保医用外科口罩顺利进入欧洲市场,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1.深入了解欧盟医疗器械包装法规与标准要求,确保产品包装符合规定。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选择具备资质的欧盟授权机构进行CE认证,提高产品的合规性。

4.加强与进口商、经销商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顺利推广。

ce 包装标准

ce 包装标准

CE 包装标准"CE"标志代表符合欧洲法规的产品。

CE标志的出现表明产品符合欧洲联盟(EU)的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然而,CE标志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包装标准,而是关于产品符合欧洲法规的宣告。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在CE标志产品包装上的一般性信息,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到的标准和要求的概述:CE标志产品包装标准概述1. 标志位置1.1标志位置明确:在包装上清晰显示CE标志,并确保其位置对消费者可见。

2. 产品信息2.1产品名称: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准确名称,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

2.2生产商信息:提供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的来源。

3. 产品符合性宣告3.1CE符合性宣告书:提供产品符合性宣告书,其中包括产品的技术规格、标准符合性说明等。

3.2标准符合性:详细说明产品符合的欧洲标准和法规。

4. 使用说明书4.1使用说明:提供清晰、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

4.2安全警告:在包装上标明相关的安全警告,以确保用户的安全。

5. 材料和可回收性5.1包装材料说明:说明包装所使用的材料,确保它们符合环保标准。

5.2可回收标识:如果适用,提供可回收标识,鼓励消费者进行环保处理。

6. 质量控制6.1生产质量控制:提供生产质量控制的信息,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6.2质量保证:提供关于质量保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保修期限等。

7. 多语言支持7.1多语言标识:如果产品销售地区需要,确保包装上的信息提供多语言支持。

7.2欧洲语言:至少包括英语,因为英语是欧盟官方语言之一。

请注意,具体的CE标志要求可能因产品类型、行业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设计CE 标志产品的包装时,最好参考适用的欧洲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合规性。

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

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

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聚焦在出口市场上。

而如何将产品包装得符合出口要求,成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下面将从安全性、便利性和环境友好性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

一、安全性安全性是出口产品包装的核心要求之一,主要包括保护产品的物理安全和防止产品污染两个方面。

物理安全: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品包装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损能力,以确保产品不受压、挤压、碰撞等外力的损坏。

对于易碎或怕摔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定的缓冲材料,如泡沫、气泡膜等,以增加包装的防护能力。

防止产品污染:出口产品包装要求不仅要保护产品免受物理损坏,还要确保产品不受化学污染。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含有有害物质,如铅、汞、甲醛等。

此外,对于带有气味的产品,应采用特殊的包装材料进行密封,防止气味扩散。

二、便利性出口产品包装还应具备便利性,以方便运输、仓储和销售。

易于运输:包装设计应考虑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包装尺寸和重量应与货物搬运设备相匹配,易于装卸和堆放。

合理的包装结构可以提高货物的装载率,节省运输成本。

易于仓储:包装设计应具备便于堆叠和存放的特点,以节约仓库空间。

箱体结构应稳固,不易变形。

对于易燃、易爆或易受潮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防湿措施来保护产品的质量。

易于销售:包装是产品的外部形象,应吸引消费者的目光。

出口产品包装要求考虑到国际市场的审美观念和文化差异,以确保产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包装设计应简洁、明了,能够直观地展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

三、环境友好性面对全球环境保护的要求,出口产品包装还应注重环境友好性。

减少包装材料消耗:尽量采用轻量化的包装材料,以减少资源的消耗。

合理的包装设计可以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降低产品的运输成本。

可循环利用:包装材料应选择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的材料,如纸箱、塑料等。

同时,包装设计应方便消费者进行分类回收,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出口欧盟美国食品包装的要求

出口欧盟美国食品包装的要求

出口欧盟美国食品包装的要求欧盟(欧共体)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76/211/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

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

范围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

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90/496/EEC和2003/120/EC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

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

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出口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lkg的食品)。

2002/72/EC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l0mg/dm2(10mg的任何物质、1dm2的包装材料)。

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

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mg/kg,80/766/EEC规定了检测方法。

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公示法案》(ModelLegislation)。

2004年10月美国官方正式公布修订的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该法案持有与欧共体相同的观点,规定了与欧盟94/62/EC 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术指标,提出了特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欧盟商品包装)2005 年 05 月 16 日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的商品包装的设计、生产、检验、贸易和流通。

本指南研究分析了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食品营养标签等7 套技术法规,主要涉及包装法律责任、基于生命安全的材料使用限制、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标志与标签等4个方面;研究分析了包装的使用要求、制造要求、重复使用要求、可回收性要求等6 套欧洲协调标准,以及1 套合格评定程序。

本指南着重归纳分析了欧盟确立的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环境安全、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包装与资源能源合理利用等关系,解释说明了欧盟对包装的强制性要求的原理和依据,对比分析了30 个方面的技术差异,提出了30 套应对措施、建议和解决方案。

本指南总结了欧盟商品包装在运输、配送、销售三个环节的通用技术要求,并按照商品分类,根据水果蔬菜、机械设备、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医学产品、动物皮毛类商品等7 类商品的不同特点,给出了可供参考的符合欧盟商品包装要求的包装技术与方法。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的截止日期为2004 年2 月。

目录适用范围第一章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包装和包装立法概况--------------------------------------------------------------11 欧盟2 欧盟成员国3 欧盟包装标签和标志制度第二章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51 欧盟法规的形式2 欧盟法规的内容和特点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2.2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2.3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 第6 款、第6 条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委员会决定2.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2.5 90/496/EEC 和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2.6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2.7 89/109/EEC、2002/72/EC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3.2.3 禁用偶氮染料3.3 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3.3.2 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3.3.3 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技术措施3.4 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3.4.1 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3.4.2 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3.4.3 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第三章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121 符合欧盟指令94/62/EC 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1.1 欧盟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1.2 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1.3 协调标准的应用2 协调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2.1 EN 1342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2.2 EN 13428《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2.3 EN 13429《包装重复使用》2.4 EN 13430《包装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2.5 EN 13431《包装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2.6 EN 13432《包装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3 符合欧盟指令94/62/EC 的合格评定3.1 合格评定3.2 合格评定的规定要求3.3 合格评定的程序和方法第四章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32 基本要求3 技术要求3.1 总则3.2 运输包装3.3 配送包装3.4 销售包装3.5 包装材料和容器第五章主要大类出口欧盟商品包装技术与方法-----------------------------------------------------------------28 导言1 水果、蔬菜包装1.1 预包装1.2 运输(配送)包装2 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导言2.1 机械设备类商品包装2.2 电器、仪表类商品包装2.3 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3 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商品包装导言3.1 销售包装3.2 运输(配送)包装4 玩具类商品包装导言4.1 销售包装4.2 标签5 食品类商品包装导言5.1 包装材料安全性要求5.2 主要受关注的包装材料5.3 食品包装的定量5.4 一般食品标签5.5 营养食品标签6 医学产品包装导言6.1 包装材料6.2 标签和包装说明书7 动物皮毛类商品包装导言7.1 操作环境7.2 运输包装附录1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41附录2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附录3 1999/42/EC 依据94/62/EC 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附录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附录5 90/496/E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附录6 2003/120/EC 关于90/496/EEC 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附录7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附录8 83/22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理事会指令附录9 93/10/EEC 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委员会指令附录10 93/111/EC 修正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93/10/EEC 的委员会指令附录11 2004/14/EC 修正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93/10/EEC 的委员会指令附录12 EN 13427---2000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附录13 EN 13428---2000 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附录14 EN 13429---2000 包装重复使用附录15 EN 13430---2000 包装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附录16 EN 13431---2000 包装以能量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附录17 EN 13432---2000 包装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附录18 EN ISO 780-1999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附录19 出口木质包装及木材的利用与处理1 出口木质包装1.1 国际条约1.2 欧盟部分成员国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的限制性措施2 木材的利用与处理2.1 木质复合材料2.2 木材2.2.1 临时性处理2.2.2 永久性处理参考的资料目录-------------------------------------------------------------------------------------------------- 141适用范围本指南给出了欧盟(欧共体)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商品包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相应的出口欧盟商品包装的技术要求与方法,以及供参考的建议。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

欧洲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包装指令(EU Packaging Directive)是一项针对欧洲成员国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法规。

该指令的主要目标是促使欧洲国家在包装设计、制造和回收方面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

欧洲包装指令于1994年发布,并于1995年开始正式生效。

该指令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最新的版本是在2018年发布的,即EU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 (2018/852/EU)。

根据该指令,包装的定义包括任何物质或产品,被用于保护和包裹货物,以便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提供适当的保护。

指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包装材料,如纸、塑料、金属和玻璃等。

欧洲包装指令的主要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最小化、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环境友好性以及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首先,指令要求包装制造商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制造商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和采用轻量化的材料来实现包装的最小化。

此外,指令要求包装材料应当尽可能地可回收,并鼓励欧洲成员国建立回收基础设施和收集网络,以确保包装废弃物的有效回收。

对于不能回收的包装材料,指令鼓励其进行能源回收,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

其次,欧洲包装指令要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环境友好标准。

制造商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原则,在包装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用可再生材料或可降解材料。

尤其是对于塑料包装,指令要求其中的塑料材料必须具有一定的可降解性和可生物降解性。

另外,欧洲包装指令通过限制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指令规定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含有铅、镉、汞、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这样的限制旨在减少有害物质对于土壤、水和空气的污染,以及在包装材料回收过程中对工人和消费者的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各个欧洲成员国对欧洲包装指令的执行,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并建立适当的监督和执行机构。

此外,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定期向欧洲委员会报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达到指定的目标。

欧盟包装法规简介

欧盟包装法规简介

界定包装范围
用于如下目的制品:
容装保护产品
便于搬运 便于交接
销售包装
介绍、装饰产品
可由任何材料制成
运输包装 集合包装
欧盟指令 94/62/CE
包装范围
特殊计量方法:
\医疗仪器和药品的基本包装 \小包装 \精品包装
包装使用的基本原则
预防
\ 包装的无害化、减量化
重复使用 循环利用 燃烧(能量循环) 其他途径
有害物质限制
含量限制
\ 欧盟指令67/548/EC中物质分类为N级 \ 故意添加的物质 \ 超过含量限制(1%)
对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鉴定
\ 物质焚烧的灰烬、气体 \ 填埋
论证与限制要求的一致性
重金属含量限制
每一个包装或包装成分中,镉、铅、铬、 汞的含量之和不能大于质量的100ppm。 根据每一要素的鉴定结果计算每一成分的 重金属含量。 分别对每一成分进行重金属含量测定
包装减量化
保护产品 包装生产过程 包装与充填自动化 物流
\ (运输、倒转、储存)
产品说明与销售
需要考虑的内容
客户的可接受性
满足信息传递的要 求
符合安全要求
符合产品包装规则
适合其他标准的要 求
减量化的需求与途径
专业的实际经验 测试 研究 其他
修改包装设计 调整包装流程 新的包装观念 简化包装系统 优化包装尺寸 充分发挥材料特性 优化物流结构
改进后
改进前
运输包装 包装系统
- 25 % - 264 吨/年 - 264 吨/年
谢谢大家!
邵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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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2 基本要求2.1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 和附录2。

2.2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

详见第二章。

2.3 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

详见第二章。

2.4 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 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

详见第二章。

2.5 包装5g 或5mL,至10kg 或10L 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2.6 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

详见第二章。

2.7 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

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13432 附录A。

2.8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2.9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2.10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 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 号令处理。

详见附录19。

3 技术要求3.1 总则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运输包装3.2.1 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 ISO 780 的规定。

EN ISO 780 和GB 191 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

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详见附录18。

表3 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欧盟包装第四章)来源:商务部网站4.1通则4.1.1 包装必须按国际公约或协议的相关规定,采用的技术性措施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详见第二章和第三章。

4.1.2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及成员国的法律或法规的有关规定,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附录11。

4.1.3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协调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达到其中的技术性指标规定的水平,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4 包装必须按欧盟及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具有生产方符合性合格声明的技术文件或第三方认证。

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必须按规范的格式;必须采用明确的技术术语;准确的数量表达;无夸大的和修饰性的语言陈述。

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5 包装、定量、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包装和产品(内装物)相关的规范。

技术内容的表述不用广告性语言。

包装装璜、商标和广告插页的内容应适度,并充分考虑欧盟成员国及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生活习惯及对某些颜色、图案或文字的禁忌。

表1出口欧盟包装推荐使用的色彩4.2基本要求4.2.1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和附录2。

4.2.2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

详见第二章。

4.2.3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

详见第二章。

4.2.4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

详见第二章。

4.2.5包装5g或5mL,至10kg或10L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

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4.2.6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

详见第二章。

4.2.7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

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 13432 附录A。

4.2.8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4.2.9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4.2.10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处理。

详见附录19。

4.3技术要求4.3.1 总则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4.3.2 运输包装4.3.2.1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4.3.2.2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 ISO 780的规定。

EN ISO 780和GB 191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

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详见附录18。

表3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4.3.2.3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

4.3.2.4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限制使用发泡塑料。

4.3.2.5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收发货标志外,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

4.3.2.6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

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

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注1: GB/T 4857.4等效采用ISO 2872。

GB/T 4857.16参照采用ISO 2874。

注2: ISO 12048代替ISO 2872和ISO 28744.3.3 配送包装4.3.3.1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4.3.3.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4.3.3.3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

4.3.3.4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4.3.3.5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4.3.4 销售包装4.3.4.1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膨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

4.3.4.2包装容器的封口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闭使用的应具备受损留迹象的功能。

4.3.4.3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

4.3.4.4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和分类。

4.3.4.5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4.3.5 包装材料和容器4.3.5.1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处理与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

4.3.5.2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

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采用金属钉。

4.3.5.3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材的品质及回收利用。

4.3.5.4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定量应不超过160g/m²(交货水分7%一12%)。

4.3.5.5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腊等做表面涂布。

4.3.5.6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

4.3.5.7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不采用铝塑复合膜。

4.3.5.8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

4.3.5.9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

4.3.5.10木质包装容器优先采用自攻枪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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