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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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三、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总体目标:
➢ 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 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
➢ 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 和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 用处方药。
时序进度
➢ 3月 宣传发动 ➢ 4月 开展培训 ➢ 5月 处方兽医资格确认 ➢ 5~6月 典型示范 ➢ 7月起 全面实施
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 理执业兽医师、登记的处方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 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 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用药权限
兽医类别
注册执业 兽医
注册助理 执业兽医
核准登记的 乡村兽医
用药范围
时限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乡村兽医基 本
省农委技术审查
现场检查验收(公示、企业整改)
审批发证(公告)
化药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
药、中药类) 检查组成员:农业部兽药GMP专家库或我省兽药
GMP专家库成员
生物制品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
D:\工作材料\2015\兽药二维码\二维码培训班\培训班课件\ 培训课件\农业部通报8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案 件.doc
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一)、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的通知(农医发【2014】9号)
(二)、农业部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 知(农医发【2015】7号)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 市销售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8
畜禽养殖 场未按规 定建立养 殖档案 的,或者 未按照规 定保存养 殖档案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3
违反规 定,使用 的种畜禽 不符合种 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 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 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兀的,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 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 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 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2024)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标准(2024版)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峻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峻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根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惩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稍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峻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运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运用的其他成分的。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年来,畜牧业成为了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亮点之一,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能够为市场提供优质的农产品。

但是,畜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养殖条件不良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治理。

因此,在畜牧业管理中,行政处罚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养殖标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那么,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背景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性关注的热点,而畜牧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也需要强化管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因此,加强畜牧业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加强畜牧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单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范围、程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兽药、饲料、防疫要求,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中所需的卫生管理措施,以及动物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标准和必要的检验检疫程序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饲料的安全质量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及必要的检验检测程序等。

三、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开展畜牧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意或非法行政手段进行惩处。

(二)严格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把握,更不能主观判断。

(三)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策程序公正透明,程序合法。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爱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样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严峻,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专门严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5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爱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觉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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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4版)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②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③生产兽用疫苗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3—4个品种,或4—5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低于1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5个品种以上,或6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①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1个品种2批次以下的。

②生产假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②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1个品种3—4批次的。

③生产假兽药3—5个品种,或4—6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②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③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④生产假兽药6个品种以上,或7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3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4—6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7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5.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①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3—4个品种,或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9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 5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③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6.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9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1—14个品种,或11—14批次,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品种以上,或1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7.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3—4个品种,或3—4批次,或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低于1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5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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