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模版)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就您提出的案情,我们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分析,现就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向您详细说明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案件主要涉及 A 先生与 B 女士之间的民事纠纷。
据您介绍,A 先生声称 B 女士欠其一定金额的债务,并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经过我们对案件相关文件的调查和审阅,我们了解到现阶段的证据不足以支持B 女士存在违法行为。
二、证据不足在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注意到目前法院尚未作出认定,缺乏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文件支持A 先生的诉讼请求。
尽管您提供了一些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但这些材料暂时无法明确证明B 女士存在债务欠款问题。
在法律上,我们必须以合法、可信的证据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
因此,我们建议您寻求进一步调查和收集更多的证据,以进一步证实 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
三、和解协议鉴于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沟通,寻求一种和解协议。
通过和解协议,双方可以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费用,同时也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进行积极沟通,并探讨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四、维权途径如果和解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您仍然坚信 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您可以选择其他的维权途径,包括采取法律程序进一步追讨债务。
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协助您制定进一步行动计划,并帮助您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五、总结综上所述,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A 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进行和解协商,或者进一步寻求法律途径。
我们将全力支持您的决定,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法律顾问团队。
刑事案件律师的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充)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具体罪名)被刑事拘留,现已被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二、案件事实(以下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充)1. 案件起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2. 案件经过:[详细描述案件经过,包括被告人行为的具体过程、涉及的证据等]3. 案件结果:[描述案件目前的状态,如被告人是否已被起诉、案件审理阶段等]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简要列举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1)[针对案件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分析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疑问,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2)[针对案件事实,分析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2. 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1)[针对具体罪名,分析刑法规定,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如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等]3. 关于证据的意见(1)[针对案件证据,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论证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2)[针对案件证据,分析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伪证等情形,要求排除非法证据]4. 关于辩护策略的意见(1)[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策略,如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2)[针对案件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五、具体辩护意见1. 关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辩护(1)[根据案件事实,分析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2)[如存在上述情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关于证据不足的辩护(1)[针对案件证据,分析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瑕疵](2)[如证据不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不认定部分证据等辩护意见]3. 关于法律适用争议的辩护(1)[针对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2)[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六、结论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存在争议]。
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模板)

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模板)
XX,XX年生于湖南省xxx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今是学生。
去年,XX涉嫌犯罪。
为此,XX在本案中作为被辩护人,特向有关部门请求了平台。
根据XXXX关于XX涉嫌犯罪的指定程序和有关要求,XX就XX涉嫌犯罪事件作出以下
辩护:
一、XX并不是犯罪。
尽管XX的言行可能有失当之处,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犯有此案
所涉及的罪行。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XX犯下了罪行,因此这种指控不成立,应明确
免除XX的司法责任。
二、XX对罪责无知。
XX犯下的罪行涉及许多细节,有些细节根本不知情,有些细节
也未被XX熟知,因此,即使XX的言行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也不足以支持XX涉嫌犯罪。
三、XX受诱导而行为。
很显然,当XX涉嫌犯罪时,其行为是受到他人权威诱导而进
行的,因此,XX无法被认定为对本案所涉及的罪行负有司法责任。
四、XX是少年,未达成民事行为能力。
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认为十八岁以前的少年是未经成人认可的,这意味着XX在这种情况下是因未达成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免除司法
责任的。
综上所述,XX实际未犯本案所涉及的罪行,未与本案所涉及的罪行有关,应免除司法责任,并对XX予以保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2008-12-26 10:58XXX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诈骗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
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
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
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
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
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行政公文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行政公文被告人姓名:XXX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案件名称:不予逮捕案件
案情概述:经调查,被告人XXX涉嫌犯罪行为,但根据我司对案件的审查和分析,认为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
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件事实
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 在XXXX地区从事XXX职业,经调查发现其涉嫌XXX犯罪。
经关闭证据和听取被告人陈述等程序,案件事实如下:
1. XXX(列举相关事实)
2. XXX
二、证据和证据分析
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及其证据分析如下:
1. XXX(列举相关证据及其分析)
2. XXX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我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释,案件的法律问题如下:
1. XXX(列举相关法律问题)
2. XXX
四、法律意见
经过全面审查和研究,我司对本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逮捕是指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原则。
经过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分析的全面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本案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
2. XXX(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法律意见阐述,列举相关理由和依据)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和意见,我司认为不应对被告人XXX采取逮捕措施,建议XXX公安机关根据本意见书作出相关决定。
XXX人民检察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案件范文模板(3篇)

第1篇[法律意见书编号][日期][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职务][收件人单位名称][收件人单位地址][发件人姓名][发件人职务][发件人单位名称][发件人单位地址][案件背景及请求事项]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案件起因等。
]二、请求事项[明确当事人请求的法律意见,如是否构成侵权、合同效力、赔偿责任等。
] [以下为法律意见正文部分,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案件事实分析1. 当事人基本情况[详细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明等。
]2. 争议焦点[详细描述案件争议焦点,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3. 争议起因[分析争议起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侵权行为等。
]二、法律依据及分析1. 合同法[如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
]2. 民法通则[如案件涉及侵权纠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分析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等。
]3. 劳动法[如案件涉及劳动争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分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
]4. 其他法律法规[如案件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三、法律意见1. 合同效力[针对合同纠纷,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 违约责任[针对违约责任,分析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
]3. 侵权责任[针对侵权纠纷,分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等。
]4.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分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
]5. 其他法律问题[针对其他法律问题,提出具体法律意见。
]四、建议1. 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争取达成和解。
2. 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
4. 如有需要,当事人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二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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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职务侵占一案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自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罗湖笋岗派出所侦查所得的相关证据,经分析探讨,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王××不构成职务侵占也不构成侵占罪,平安保险公司以侵占罪为由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均明显不足,故贵院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当庭释放王××。
一、本案王××与平安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费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涉嫌侵占的刑事案件。
1、王××和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存在着具有典型民事特征的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序言明确列明:“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代理关系达成本合同”。
从该合同书中的内容可以明确得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合同第一条更明确说明: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的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内容充分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符合民事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法律特征。
2、本案中保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保险费和代理费。
王××按约定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向王××交付代理费,代理费的多少与王××代理所得的保险费成正比,因此,保险费和代理费均属本案《保险代理合同书》履行的标的额,也是双方履行的主要义务,我们既不能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及时向王××支付代理费而指控其侵占,同样也不能因为王××未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而指控其侵占。
3、王××未向平安保险公司及时交付保险费,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书》仅构成滞留保险费,王××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关于王××仅构成滞留保险费,这不但有《保险代理合同书》为依据,而且也为平安保险公司自诉状所列的内容加以证实。
《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八条明确说明了何为“滞留保险费”,双方明确约定没有及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收到的保险费和没有及时向客户交付保险费的行为属于滞留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在自诉状第二段也明确将王××未交保险费的行为定性为滞留保险费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王××未交保险费的行为应定性为滞留行为,这不但有《保险代理合同书》作依据,也为平安保险公司所认可,更可以确认这是保险行业在习惯上和具体业务的操作上均不认为这是侵占,仅认为这是滞留的行为而已。
4、对王××滞留保险费的处理,双方在《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十八条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由王××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支付滞纳金。
以上说明,平安公司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本次争议,而不是通过刑事自诉,这是错误的,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二、收取的保险费只要没有交付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应视为王没有完成代理行为,该款仍属于投保客户所有,即使要对王××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投保客户,他们才是受害者,而不是保险公司。
1、从保险公司日常的业务操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保险费保险公司没有实际收到,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就没有建立,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在法律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也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这在许多保险单上都有这一项约定,尤其是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和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保险代理人王××向客户预收的保险费,就并不是保险公司的钱,而是投保人的钱。
以此而论,在这种情形下由平安保险公司向贵院提出王××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
2、王××作为独立主体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和投保客户之间起的是中介作用,王只有将收取的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才能发生款项的所有权转移,保险公司和投保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换有言之,本案现在的投保款与保险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这是一件民事合同纠纷,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通过正当的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本案的争端,却违法的采用了刑事手段,而本案无论从证据和本案双方保险代理关系及保险公司及投保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分析,平安保险公司控告××侵占一案无论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事实证据上均不能成立,王××无罪,贵院和平安公司都应当对错误羁押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梅春来关于朱X借款3200万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受应当事人朱X之父朱XX的委托,在XXX公安局经侦处正在侦查的朱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依法给朱X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本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良知,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大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权威判例及研讨资料,现慎重地提出法律意见,望阁下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公正处理本案。
一、基本情况简述2005年6月4日公安机关经侦处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仅仅凭当事人李XX的指控,对朱X采取刑事拘留,并于7月9日逮捕,至今羁押近150天。
既不移送检察院起诉,又不改变强制措施,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经济纠纷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
二、案件背景:1、环球与万馨之间的关系2000年9月A公司(朱某控股)与B公司(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C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60%股权,B公司出资800万元,占40%股权。
朱X出自对B公司的信任,应B公司要求,在C公司董事会的5名成员B公司就占3人,C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B 公司的副总经理李XX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掌控C公司的实际运营。
2、C公司对西安投资4000万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1)对西安的投资。
2000年12月15日C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XX亲自主持召开C公司董事会,C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西安X项目投资4000万元,占该项目41%股权。
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将4000万元汇入西安项目。
由于政府的违约,西安项目搁置。
2001年下半年,朱X经调查发现,C公司投资款4000万元已经被他人挪用,随即朱X立即向李XX汇报了这一情况,指出这是典型的投资决策失误,并提出了各种补救措施的建议,但未得到明确的指示。
李XX作为万馨法人代表、总经理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失误,是导致4000万元损失的根本原因。
(2)A公司对西安项目的负债与A公司对C公司债权。
由于当时C公司对西安投资后其北京项目资金不足,李XX要求朱X继续向C公司融资。
2001年3月,朱X以A公司名义向西安项目公司借款2000万元, 西安项目开具了借条,并直接将其借款汇给了C公司。
2001年6月, A公司又向西安项目借款1200万元,同时开具了1200万元的借条。
西安项目开具1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A公司在长沙贴现后,将1155万元汇入A公司的帐号,A公司又将其中1000万元于当天借给了C公司。
综上事实,充分证明:朱X的两笔借款均是在C公司总经理李XX的融资要求下进行的,并且在得到这两笔资金后,都是在第一时间就将款项汇入C公司,丝毫没有占为己用。
并且借款名义均为A公司,与C公司毫不相干,何谈侵占C公司财物!(3)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构成此罪。
在给案件定性前我们应当明确事件的法律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C公司与西安项目共同投资,与该项目的投资债权关系,此关系中C公司享有4000万元41%的股权,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得公司盈利,同时承担相应亏损,这种亏损包括投资的风险以及公司未来营运的亏损。
C公司对外投资经过了董事会批准的法定程序,4000万元投资的损失与公司任何一名股东都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凭缺少证据的推断与猜测将朱X当作替罪羊,掩盖其投资决策失误,与法不公。
第二、A公司向西安项目所借3200万元是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的借款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债务人向债权人开据了借条,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在合同期间使用借款的权利,并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双方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从上述两点事实的分析不难发现:1、投资4000万与借款3200万两个民事行为之间以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A公司是3200万的借款方,作为债务人将承担还款的义务。
3200万是公司的债务,不仅朱X个人,包括公司也不享有此款项的所有权,因此也就不存在朱X占有公司财物的事实。
结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此案缺乏“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这一十分重要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朱X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把经济纠纷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此案证据欠缺,仅仅凭借推理和缺乏证据的举报,将朱X采取强制措施并逮捕长达近150天,于法不公。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此郑重请求:立即变更对朱X强制措施;撤销对涉案人员职务侵占罪的指控。
此致!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2005年10月31日对杜导斌”寻衅滋事”案进行立案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本人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犯罪嫌疑人杜导斌同意担任他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6月9日下午,辩护人与本案另一等优势消解掉,把每个人都统统拉平到底线之下,以单纯的武力决输赢。
政治精英依仗暴力,然而暴力却最不利于政治精英。
从暴力中获利者只会是出身底层擅长不择手段的暴徒。
6月1日 08: 57 阅读(4842) 全部转播和评论(22) |转播|评论|收藏6月3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打电话给杜导斌核实,新浪网的“杜导斌”微博是不是他本人注册使用,在杜导斌认可后,警方说他发的微博具有“煽动性”,要求与他见面聊一聊。
杜导斌认为见面聊没有必要,马上就会删除微博。
随即,杜导斌删除了这三条微博,同时发了一条声明,强调自己一贯主张非暴力。
当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六个警察在西单一个武警招待所将杜导斌控制并做了讯问笔录,主要讯问他发这几条微博的原因,同时问了他为何要到北京工作还见过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