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暂行办法为适应现代化办公的要求,加强公司系统内网络环境下电子文件、声像文件(资料)的科学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企业,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1.有关规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是公司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归档范围,经过收集、鉴定和整理后移交归档至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并提供利用,以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系统。
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真实、可靠、完整、可用为目标,贯彻全过程管理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归档电子文件,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3)背景信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4)元数据,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5)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室移交的过程。
(6)物理归档,指把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文件集中传输至独立的或可脱机保存的载体(磁带、磁盘、光盘等)上,向档案室移交并由档案室集中管理的过程。
2.管理职责(1)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电子文件归档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各部室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接收归档,对电子档案进行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可读性检查,对存在持续可读风险的电子档案进行长期保存管理。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档案部门定期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备份重要文件电子档案目录。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大建委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182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检验等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法律法规,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凡是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它职能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列入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范围。
(二)40个归档单位所形成的电子文件自形成之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双轨制”要求,在提供电子文件归档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纸制文件一并归档。
二、组织管理(-)学校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负总责,并由兼职档案员任电子文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归档与移交工作。
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职责。
(二)学校档案馆是学校管理电子文件的归口单位,负责归档电子文件的集中保管与利用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对学校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同时,要更新使用好现有的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三)学校各单位在开发或改造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时,应事前与学校档案馆协商,对学校档案馆出于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与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而提出的电子文件“实时捕获”接口等合理要求,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采纳。
三、电子文件类型及收集积累相关要求(一)电子文件类型电子文件稿本类型可分为草稿、定稿和正式电子文件。
其类型代码分别为:M—草稿性电子文件;U一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格式类型可分为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结文件、计算机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
其类型代码为: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一图形文件;V一影像文件;A一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D—数据库文件;P—程序文件等。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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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 题 词
电子公文Hale Waihona Puke 归档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毛福民
2003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着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社保文[2005]1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社保文[200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ca40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68.png)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社保文[2005]1号)各部室、中心:根据《吉林省档案局〈电子政务建设中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统一规划,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和网络共享平台;统一标准,严格规范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统一步骤,有序推进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二00五年一月七日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电子文件,包括本公司各部室(中心)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二、省公司各部门要把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机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
实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
三、公司各部门应负责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收集、登记,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并在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形成后按时向公司文书、档案室移交。
四、公司相关的信息技术部门要在三网(内网、外网、专网)一库(数据库)建设中建立单独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数据系统,做好电子文件真伪的鉴定,确定电子文件的结构、流转路径,切实履行电子文件归档标准,选择兼容性强的软硬件和通用的电子文件格式,参与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协助档案部门做好电子文件的整理、移交,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可靠、可识别、不散失、不损坏。
《天津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理者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盈
( 作者 单位 :福建福 清核 电有限公 1 司 501) 5 5 8
( ( 天津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日前, 天津办法》) ( 。( 办法 是全国省级率先由党委政府印
将 会应 运 而生 。 文 根 据福 清 核 电项 目对 本
有效流通和并行文件 的管理 ,更重视项 目文件的及时收集 、整理与阶段验收 。
福 清 核 电 项 目作 为 中核 集 团第 一 个
在一体化的标准体系下, 福清核 电项
目根 据 核 电 项 目建 设 周 期 长 的 特 点 , 在 吸 取 了 国 内核 电项 目档 案 验 收普 遍 存 在
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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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项 目土建工程开始时, . 启动并组 织对项 目前期文档的验收工作, 并组织验
收 中发 现 问题 的整 改 工作 ; 2在 项 目安 装工 程 开始 时, 动 并组 . 启
织对项 目土建工程 文档的验 收工作, 井组
织 验 收 中发 现 问题 的整 改 工作 ;
3在 项目调试开始 时, . 启动并组织对
项 目安装工程文档的验收工作, 并组织验
收 中发 现 问题 的整 改 工作 ;
4在机组 发电时, 。 启动并组织对 机组
调试 文档 的验收工作, 并组织验收中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工作 ;
5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后, . 启动迎接 项 目档案国家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这 种管理 手段 , 效地 避免了因核 有 电建 设周期长而造成项 目档 案国家验收 中发现的 问题 因间 隔时 间长而无法整 改 的现象 , 保证了项 目文档的完整性 、 系统
发 的 电子文件 规 范管 理 的 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与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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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
(2009年12月18日厅字〔2009〕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
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
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
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二章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
(三)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
(四)组织起草相关标准;
(五)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承担。
第六条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负责电子文件管理部门,
承担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保障措施。
各单位文秘和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日常处理;档案部门负责归档电子文件管理;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保密部门负责涉密电子文件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并依法提供利用;有条件的应当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本机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或者异地备份库。
第三章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
第十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在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时,应当组织文秘、业务、档案、信息化、保密等部门提出电子文件管理的功能需求。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办理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
改;
(三)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电子文件形成的过程稿及其相关信息的留存和安全保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在电子文件传输、交换时,应当遵循相关要求,对传输、交换过程予以记录。
第四章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第十五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本单位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
(四)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五)电子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储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已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进行移交。
第五章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保密防护体系,执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电子文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其及时迁移、转换;
(四)电子文件应当实行备份制度;
(五)根据电子文件不同载体保管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宜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一条反映电子文件保管、利用过程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加强电子文件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证电子文件在规定时间、地域、机构、人员范围内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应当为利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电子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密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部门和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对在电子文件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电子文件管理不符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密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移交或者接收电子文件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文件的;
(四)损毁、丢失、篡改、伪造电子文件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销毁电子文件的;
(六)擅自出卖电子文件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电子文件损失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情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军队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