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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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一、规定背景随着国际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接收来自不同国家的国际学生。

为了保证学校国际学生的安全和顺利学习,学校需要制定一些管理规定。

二、申请和录取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的申请和录取工作。

学校应对申请学生进行评估,并根据学生的资历和能力进行录取。

录取后,学校应加强与国际学生之间的联系,提供必要的入学指引。

三、签证和入境国际学生申请入学时,应提供有效的签证证件。

学校应与国际学生签证部门合作,确保学生顺利获得签证和入境手续。

四、住宿和生活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例如学生宿舍或租房。

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协助国际学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五、学费和奖学金学校应向国际学生明确学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此外,学校也可以设立奖学金制度,给予优秀的国际学生一定的经济资助。

六、课程和教学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合适的课程,满足他们的学业需求。

教师应关注国际学生的学习进度,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七、语言支持对于语言不流利的国际学生,学校应提供额外的语言支持,例如语言班或专业导师。

这样可以帮助国际学生更好地跟上课程进度。

八、日常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国际学生管理系统,包括学生档案、签到、请假和考勤等。

学校还应制定行为准则,规范国际学生的行为,保证学校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九、文化交流活动学校应定期组织各类文化交流活动,让国际学生了解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并促进国际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安全和保险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国际学生注意安全事项,并建立紧急联系机制。

学校还应要求国际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保险,确保他们在意外情况下得到及时的医疗援助。

十一、评估和反馈学校应定期对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评估,并向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

这有助于学校了解国际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并加以改进。

总结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这些规定,学校才能更好地吸引和培养优秀的国际学生,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增进学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注重效益、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国际学生趋同管理,推动中外学生融合,着力培养知华、友华的高水平人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政策制定、涉外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务部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本科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学位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院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审定、学业管理、选课和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管理、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等。

第八条各专业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应按照趋同管理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九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办公室)、财务部、保卫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信息管理部、校友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部等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趋同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招生与录取第十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3. 国际学生是指在我国境内接受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外国公民及其随行家属。

二、招生管理4.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国际学生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政策要求。

5.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报名程序、录取标准等内容,并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 国际学生的入学年龄、学习年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8. 国际学生的录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培养管理9.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与本国学生同等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10.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根据国际学生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关注国际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11.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国际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提高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

13.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的文化教育,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14.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国际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教师培训与管理15.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国际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16.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选拔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教师担任国际学生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17.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秩序。

五、保障措施18.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包括住宿、餐饮、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第一条为标准学校招收、培育、治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供应便利,增进教育对外沟通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治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方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承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方法其次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治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育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标准治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敬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治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育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托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担当国际学生的治理和效劳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讨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育、治理和效劳制度,详细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育。

其次章招生治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育力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展备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学如何实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中学如何实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中学如何实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哎,说起中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事儿,真的得好好聊聊。

毕竟现在世界这么大,咱们的学校也不再是“铁打的营盘”了,大家都走出国门,国际化的步伐越来越快了。

可是,要说怎么管国际学生,那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你别看学校门口天天热闹非凡,一堆外国学生来来去去,实际上,背后得有个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不仅仅是为了把人收进来那么简单,更多的是为了让他们在这里既能学好书,也能过得开心,找到家的感觉。

国际学生的入学手续,哎呀,这可得费点心思了。

你想啊,外国学生第一次来中国,很多都啥都不懂,语言不通,文化差异大,连校规都懵圈。

学校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招生流程,详细到连一个表格都不能少。

从申请到面试,再到录取,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

甚至啊,还得准备专门的“国际学生手册”,内容得贴心,哪怕是“你们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这种基本的规定,也得写得简单明了,让他们一看就懂。

毕竟谁都不想让一个外国小伙伴误了报名的时间,或者在课上因为不懂规矩闹出笑话,对吧?再说了,招生后,学校的管理就更不能松懈了。

国际学生不像本地生,大家都是土生土长的,理解起来简单多了。

但是外国小伙伴可就不一样了,他们可能连最基础的“中文发音”都搞不清楚,又怎么能马上适应这个新环境呢?所以,学校得成立一个专门的国际学生管理团队。

这团队的成员可得多元化,最少得有一个懂外语的,能与学生沟通无障碍,不然,光靠翻译软件,真心不行。

最好能有一个“国际学生办公室”,专门解决学生的日常问题,比如生活上的困惑,文化差异的烦恼,甚至是找房子、办银行卡这样的“生活大事”。

哎,这不比我们当初找个地方住都头疼吗?学校也不能只是看着学生上课做作业,得在文化交流上多下功夫。

这些外国学生,来到中国,除了学书本上的知识,也希望能融入这个国家的文化,感受一下这里的“味道”。

所以,学校得多组织一些文化活动,什么春节庆典、元宵灯会之类的,让他们在这些活动中感受到中国的独特魅力。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到中国中学深造。

为了规范和优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招生对象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对象应主要面向高中学段的学生,即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

同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3.政策保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就读,中学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奖学金、提高入学的便利性和简化手续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4.入学条件外国留学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包括:学生应具备中等教育阶段相应国家的学籍;学生能够适应中国中学的教学环境和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提供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必要资金。

5.语言要求对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要求,中学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相应的语言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雅思或托福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不具备足够语言水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培训机会。

6.课程设置中学学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除了普通的语言、数学、科学和人文社科等课程外,还可以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如中国文化、书法、武术等,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7.学校管理中学学校在管理外国留学生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负责学生的招收、教育、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与学生家长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8.文化交流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留学生,中学学校应加强与他们的文化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项目,可以增进中外学生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与互鉴。

9.师资培训为了适应外国留学生的教育需求,中学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教师的跨文化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外语水平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外国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6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国科大招收录取,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第四条国际学生工作应遵循科教融合的办学方针和“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国际合作处是国科大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政策制订与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集中教学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习和研究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相关项目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国科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国科大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负责接收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试/面试)。

国科大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十条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科须为本单位现有专业学科。

为国际学生新设立的学历教育专业,须向留办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一条招收国际学生的教师须具备导师资格,在首次招生之前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培养单位推荐,报国科大审批。

第四章新生报到与注册第十二条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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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及其招生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本校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其他教育阶段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校国际学生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教育阶段的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确定并公开国际学生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

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在中国学校毕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国际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课程和教学。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必修课和选修课名称、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国际学生跨院系、跨年级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十条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

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及实习、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校内管理第二十四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国际学生在学生宿舍外居住的,经学校同意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国际学生,一般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居住;有住宿条件的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校内宿舍,并及时向宿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入学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中国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可制定本校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际学生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应当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第三十三条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提前通知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

对无故不参加评审或者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国际学生助学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前一般应在中国驻其国籍国或者居住地国使领馆办理学习类签证,并应按要求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申请材料。

国际学生家属来华,应当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国际学生及家属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已持短期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下的,应向拟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学习类签证。

已持短期学习类签证、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或已持非学习类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除外)在华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或变更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四十条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国际公约及中国有关法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如需到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应当持本国政府或者本国驻华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学习类签证。

有关人员已在中国境内的,应当持上述照会向外交部或者省级以上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改办学习类居留证件。

已在中国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获得外交特权或豁免,拒绝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上述手续的,中国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中国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中国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中国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

第四十三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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