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顾客健康,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现场从事食品制售的全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配送人员等。
2.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3. 管理标准3.1 食品准入管理1.所有食品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质量检测报告,并保持合法、规范的生产运营。
2.食品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杜绝使用过期食材和掺杂劣质食材。
3.食品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并做出处理。
3.2 食品仓储管理1.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仓库,定期检查和清理食品仓储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并确保防虫、防潮、防尘。
2.食品仓库内应按照不同类别、性质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明确标识。
3.食品仓库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并保持适宜的储存温度。
3.3 食品加工管理1.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食品加工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如帽子、口罩、手套等。
3.食品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限量。
3.4 食品售卖管理1.食品售卖区域应干净整洁,禁止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2.食品摆放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秽、异物污染食品。
3.食品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
4. 考核标准4.1 食品供应商考核1.定期对食品供应商进行食品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包括食品的外观、味道、营养成分等。
2.对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追溯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抽查其食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2 食品仓储考核1.食品仓储环境检查:定期对食品仓库进行环境检查,包括室内温湿度、洁净度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是指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
第四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所及不设所的工商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以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不提供消费场所及餐饮设施服务的行为。
超市经营商品、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经营商品、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 销售流程规范1.1 销售操作规程:制定明确的销售操作规程,包括商品陈列、订单处理、收银等。
1.2 促销执行标准:确保促销活动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包括陈列、定价、宣传等。
1.3 订单处理流程:规范订单处理流程,确保订单准确、及时地传达给相关部门。
2. 销售人员培训2.1 产品知识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食品知识培训,提高销售技能。
2.2 服务技巧培训:培训销售人员的服务技巧,包括礼仪、沟通、解决问题等。
2.3 促销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促销技巧培训,提高促销效果。
3. 价格管理3.1 定价策略:制定明确的定价策略,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3.2 特价活动管理:管理特价活动,确保特价商品、食品的合理陈列和销售。
3.3 价格调整程序:制定价格调整的程序,确保价格变动合理、透明。
4. 库存管理4.1 库存监控系统:建立库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库存情况,避免断货或积压。
4.2 报损报溢管理:制定报损报溢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4.3 库存周转率分析:定期分析库存周转率,优化库存结构,降低滞销风险。
5. 销售数据分析5.1 销售报表生成:定期生成销售报表,分析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5.2 市场需求预测:基于销售数据进行市场需求预测,制定相应采购计划。
5.3 用户购买行为分析:分析用户购买行为,优化销售策略,提高用户满意度。
6. 退货与售后服务6.1 退货政策制定:制定明确的退货政策,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6.2 售后服务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流程,确保客户投诉、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6.3 退货品控:对退货商品、食品进行品控,确保不影响下一次销售。
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市食品的销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超市的食品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市的食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安全、健康、方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四条超市应制定合理的食品购进计划,确保产品质量及安全。
对于到期产品一律处理退货或者清退,不得销售。
第五条超市销售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第六条超市应保证食品的存储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虫害、霉菌、变质等影响。
第七条超市销售的食品应进行分类陈列,严禁将不同种类的食品混放并及时清理周围的卫生死角。
第八条超市应设置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域,保持整洁干净,定期清洁、消毒。
第九条超市在销售食品时,应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保证价格合理公平、符合市场规律。
第十条超市应配备专业的售货员,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讲解、介绍,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超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审查、考核,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超市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抽样,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超市应定期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检查,消除过期食品并切实做到严禁销售。
第十四条超市应建立食品抽样检测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超市应建立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受到投诉,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超市应制定专门的食品销售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售货员的服务要求和销售流程。
第十七条超市应对售货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其食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第十八条超市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顾客提出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超市应定期对售货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提供更好的销售服务。
第二十条超市应设置专门的顾客意见箱,定期对顾客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规范商超食品销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超的食品制售管理。
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实施全程追溯。
第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食品风险提示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处置,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商超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九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台账,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合作情况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商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定期进行原材料检测,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时查封、淘汰。
第十二条商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检验食品的品质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的食品不得投放销售。
第十三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档案保存,确保能够追溯到原产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
第十四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及时处理过期食品。
第三章食品存储管理第十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存储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放环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温度管理制度,对易腐烂食品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存储。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并且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方式,但只适用于商场、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
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
承租商场、超市场地、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租方需为场地柜台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方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三条现场制售品种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明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仅限经营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明的产品品种,不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未标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四条申请程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待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布局,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从事现场制售项目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从业人员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食品管理经验。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并且接受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制定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行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
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1、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
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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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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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食〔〕26号
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 7月29日经过,自 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为做好全省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局研究制订了《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明确监管范围。
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其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能够及餐饮服务许可。
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要强化日常监管。
要将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状况、制售环境、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
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结合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对执行管理规范较差的商场超市要提高巡查频率。
做好巡查与监管记录,形成监管台账,并及时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三要加强质量抽检。
督促商场超市做好自检与自行送检,将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并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对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予以依法处理。
四要注重行政指导。
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要予以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指导商场超市做好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台账记录、食品原料供货档案、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工作,使商场超市自觉并有效执行《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