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穗建质[201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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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穗建规字〔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63321e10a6f524ccbf858a.png)
穗建质[2010]30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2012-03-05穗建质[2010]30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建管字[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知》
—— 5 ——
序 号
手册 编号
类别
检查 对象
涉及专业 或分项
检查内容 (手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内容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委 托 方 与 被 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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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手册 编号
类别
检查 对象
涉及专业 或分项
检查内容 (手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内容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
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管理条例》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广东省住房和
10
2.2.1.3
质量 建设 管理 行为
全部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城乡建设厅关于
合理工期
印发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质量安全
JS10-4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的
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穗建质[2012]176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我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联系人:杜娟,电话:83124449)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中第十二条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新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
未开工工程或者已经开工但尚未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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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
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
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
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在加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章后立即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4]41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4.钢结构工程检测;5.市政路桥工程检测;6.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8.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市辖区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
(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
(四)检测人员持有上岗证书。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
(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
(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超声波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锁定力检测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都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
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
(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0.4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