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安徽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确定。
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定设置的。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正厅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
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024年是一个关键的时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将会面临一系列的调整和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的可能的变化和发展方向。
一、机构设置1. 综合管理机构:在2024年,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将更加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协调。
这些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进各项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此外,综合管理机构还将负责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专业技术机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业技术机构在2024年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将聚焦于事业单位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事业单位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3. 人力资源机构:在2024年,人力资源机构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些机构将负责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招聘、选拔、培训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公平和公正,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4. 财务管理机构:在2024年,财务管理机构将继续负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这些机构将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管理,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健康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5. 公共关系机构:在2024年,公共关系机构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些机构将负责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管理和形象塑造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职责任务1. 服务社会大局:事业单位将继续负责服务社会大局的职责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作出贡献。
同时,事业单位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提供优质的基础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 转型升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将积极推动转型升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将加强创新研发和科技应用,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公共服务。
3. 政策执行和监督:在2024年,事业单位将继续负责实施和执行各项政策,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编制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编制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原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人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2. 适应需要原则:编制规模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能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编制数量和质量的适度。
3. 现行标准原则:编制数量和分配应按照国家现行编制管理标准执行,确保编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编制的稳定性。
4. 绩效导向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编制的配置和使用。
三、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编制规划:事业单位应制定编制规划,明确编制数量和结构,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 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人员配备,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编制审核:事业单位应设立编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确保编制配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编制流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的流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调整,促进人事资源的合理配置。
5. 编制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1. 编制调研:事业单位应进行编制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的现状。
2. 制定编制管理方案:根据编制调研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编制管理方案,明确编制数量和分配原则。
3. 审核编制计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对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编制配备和调整: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
5. 定期评估和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进行指导,推动全省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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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新增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应当报有关机关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___、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 ___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不再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和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规模、等级管理,一般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已经批准确定行政级别的,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股级确定。
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的;(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四)原定职责消失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一)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1.省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不超过7名。
2.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5名。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4名。
(二)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1.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2.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3.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4.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2.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3.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4.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的;(四)擅自设立、撤并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五)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改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六)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配、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 ___员的;(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办理录用、调配、聘用或者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自行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违反规定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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