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汇编

学习-----好资料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题要点:(1) 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引言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调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互有表达意思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建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文以合同法案例集的形式,通过一系列案例及答案,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违约金计算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小红名下的一套房产,并支付500万元作为房屋的购买款。
合同正式生效后,小明反悔不购买该房产,小红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小红有权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但具体数额未明确规定。
请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计算违约金的数额?答案: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反悔不购买房屋,给小红造成了经济损失。
小红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计算出她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并要求小明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二种方式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约定了小红有权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但具体数额未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小明应当按照该方法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撤销合同小张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约定小张从小王处购买一批电器产品,并支付货款。
合同成立后,小张发现所购买的大部分电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小王退还货款并撤销合同。
请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张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货款?答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之一的,受欺诈、胁迫一方有权以欺诈、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购买的大部分电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属于小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完整word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一份少儿衣饰购销合同。
A 公司在 4 月 1 日发出要约,要求 B 公司在 1 个月内承诺。
B 公司于 4 月 5 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以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 5 月 5 日承诺才到达 A 公司。
A 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 5 月 20 日,市场上少儿衣饰价格上涨, B 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够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执行,而与 C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B 公司的承诺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见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见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习惯也许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见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限时内发出承诺,依照平时状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高出限时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中间,诚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可是“发生洪水以致通讯中断〞属于不能抗力, B 公司拥有正当的抗辩原因。
该承诺见效。
2. A 向 B 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给 50 台拖拉机, 1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能撤掉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马上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马上装船。
〞但 A 未作任何回复。
买方的承诺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 B 在接到要约后“马上装船〞的回复已经对 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改正和实质性的更正,因此不吻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 A 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建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取,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赞成,并履约而至。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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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
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
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
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今天,为大家分析两个有关的案例,希望能够加深大家对合同法的理解!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 ___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在合同法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案例分析中,同学需要依据所学的合同法理论,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下面将选取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商定乙方在15天内向甲方供应5台电脑,并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前一天,甲方打电话给乙方,要求乙方依据合同履行义务。
然而乙方表示由于财务上的困难,无法按时交货。
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解除,并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
问题1: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依据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乙方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即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问题2:乙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乙方并未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是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另一方同意才能生效。
即使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也可以以合同为凭据,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
因此,乙方无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
问题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乙方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即使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仍旧有义务支付合同价款。
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问题4:乙方假如不履行合同,甲方能够要求赔偿吗?依据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假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无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并需要支付合同价款。
假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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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2003 年9 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 10 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 5 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 年 11 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以及买卖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确定王某是否应当交房,关键在于确定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本案涉及的是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方式。
所谓事先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
在本案中,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这就属于事先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和《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此案中,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资产管理公司即是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该解除条件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在此案中,该条件并没有成就。
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在王某“不愿意再受聘”时,才可以认为条件成就。
但事实上,王某是愿意继续受聘的,而只是资产管理公司认为王某能力有限,决定不再聘用王某。
所以,从本案看,王某“不愿意再受聘”的事实没有发生,条件并没有成就,资产管理公司无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不能解除而租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王某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当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以后,并没有丧失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其仍然享有对出租财产的处分权。
也就是说,其完全有权将其出租的财产转让给他人。
但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出租房屋的转让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相返还租赁物。
从本案来看,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出租给王某的房屋转让给本广职工李某,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应解除,而应继续有效,因此王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即李某,这样在承相人王某与受让人李某之间,无须另外订立租赁合同,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自然发生租赁关系。
李某成为出租人,而王某仍为承租人,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法应维持不变。
如果王某曾向原出租人即资产管理公司交付了押金的,王某也.无须再向李某交付押金。
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5年租期也应保持不变,但在租赁物转让以前已经经过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此合理期限一般可以认定为“三个月”。
但在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在出售房屋给李某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王某,实际上损害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王某也想要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屋,其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王某可以以同等条件购买到此房屋的所有权。
在此必须明确,由于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指的是不动产的存在以登记为表征,即使登记的情况与实际权利不符,对于信赖登记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登记取得权利),在此案中,李某明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虽然买卖合同可因王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但李某基于善意.基于登记的公信力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如果李某属于恶意为之,则王某在撤销买卖合同的同时也可以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债权的产生和消灭与物权的移转是相互区分的,在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下,对于动产来说,在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说。
在已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可以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案例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
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本案涉及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理和法律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情况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
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
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 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 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v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v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v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v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v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v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V案例四.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 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v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 4 的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戍,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v1、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v2、由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v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vv 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4 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