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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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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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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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
,
,
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
,
(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劳动法第七章工资

劳动法第七章工资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指导和监督企 业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 (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2004年1) (三)《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
政府1994年分布,1997年、2002年修改 ) (四)《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
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 括:
(1)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住房补贴等。 两加、两保、三贴
2、上海市的规定
对于非全单位依法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③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 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 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得到的全部 工资性收入,也就是统计局规定的列入职工 工资总额的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根据该办法 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明文 规定对单位所有职工所适用的一种计发假期
(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 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 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并保存 两年以上备查; 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 的清单; 4、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支付; 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3、 4、 (四) (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范与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 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和劳动力 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自觉运用 市场竞争机制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 制,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 场所,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具体而言, 是指我国劳动管理部门筹建的为劳动力供求双 方相互选择进行运作的场所。
(二)
• 1953年至1992年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 这一时期就业促进立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53年至1965年,就业促进立法形成阶段 2、1966年至1976年就业促进立法停滞阶段 3、1977年至1992年就业促进立法恢复与初步 发展阶段
(三)
一、
•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 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就业训练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就业 训练的专门机构。
三、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 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 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 组织。
• 特征:
1、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
2、其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其的经营具有自救性的特点。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概念
•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 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 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 称。
• 主 要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 就业原则,开辟就业途径,拟定劳动就业 计划,设置就业基金,提供就业服务、职 业指导、职业培训,实施失业保护等措施。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一)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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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及与其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功能: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1、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2、解决纠纷;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劳动法的本质:1、由劳动法内容所反映并决定和影响劳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2、联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的《学徒与道德法》为标志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通过平衡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1、宪法-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是劳动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2、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19943、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总理签署-劳动法律的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属于“法”的范畴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参照而不是依照6、法律解释-最高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7、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1、法律调整机制(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工会法,劳动关系法2、企业内部调整机制(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工人参与管理机制;重视劳动协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建立合法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对双方的法制,“企业共同体”等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为关系发展奠定基础)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4、三方协商机制-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劳动组织着重推行的基本原则(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各地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5、惯例调整国际劳动立法:1、包括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劳工公约分三类:基本人权类;劳动专业类;特定人群类》强迫劳动公约》-1930工资的法律含义:在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的种类:货币工资,实物工资和混合工资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计时工资的标准是根据(熟练程度和繁重程度)确定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佣金、分红等。

我国工资的具体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报酬。

使用最广泛的报酬支付形式是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制实际上是按产品数量支付工资,它是一种最普遍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基本奖励形式,能更好的体现劳动分配的工资支付原则3、奖金:为奖励劳动者的超额绩效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目的是奖励目标完成者和激励追求者。

(1从奖励对象看,可以包括个人奖励计划、团队激励计划和组织激励计划(2从奖励时间看,可以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度奖(3从奖励项目看,可以分为成本奖、质量奖、安全奖和超产奖4、津贴和补贴: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一般是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

补贴是为了补偿物价变动而设置的补偿。

5、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支付原则:1、协商同意原则–工资给付标准和数额由劳动力市场最终决定;工资应当由双方平等的决定;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3、平等付酬原则-同工同酬是我国工资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照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英国1970年制定了专门的《同工同酬法》,1975年制定了《性别歧视禁止法》。

3、依法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按时支付;工资须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处理不受干涉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1、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拖欠4、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正常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正常3、停工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工资(一月内)一般100%,特殊75%超过一个月,按照当地处理4、病假、事假工资——病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0医疗期:3-24个月5、破产时工资的清偿权——优先清偿工资,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公司的诉讼保护: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实现,其目的是为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救济提供更便利迅速的司法救济途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是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1、保证工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有助社会经济发展2、最低工资本身具有救济、援助最低工资收入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确保社会公正也十分必要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当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时参考的各种因素如当地最低生活费用等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的效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

其无效部分应改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工作时间立法: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统一标准。

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2、缩短工作日——少于标准工作日;矿井,高山,有毒有害,夜班,哺乳期3、不定时工作日——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应报备;高管,外勤,值班,推销,运输,铁路4、综合计算工作日——以标准工作日为基础,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应报备;自然灾害技术条件,交通,铁路等需连续作业,地质,旅游等5、弹性工作时间——可调节,但总工时不变6、计件工作时间——以完成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概念: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一般条件:1、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

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特殊条件:当出现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时,如救灾、抢险或威胁公共利益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不受限制的条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制度工作日:20.83天;制度计薪日:21.75天。

2、平时加班——150%3、周末加班——调休或者200%4、法定休假日加班——300%休息休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体现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午休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晚上下班3、公休假日——周末4、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5、年休假——年假6、探亲假——公务员、事业编、社会团体、国企年休假制度: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2、年休假天数的规定——5、10、15天3、年休假不得冲抵法定节假日——独立假期4、年休假的安排——集中或分散5、年休假待遇——300%6、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年休假规定——折算报酬7、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符合条件即可8、如何处理法定标准与单位规定的关系——按规定执行9、休假监督机制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劳动卫生规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维护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高温、噪声 2、生产管理中的危害——过长工作时间和过强体力劳动 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通风、取暖、照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

1、伤亡事故的种类: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直接或逐级上报。

必须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过程等,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调查报告。

伤亡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劳动者就业标准:1、禁止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禁止强迫劳动3、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女工保护标准:1、就业权利的保障(凡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同工同酬)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工作,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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