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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文平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文平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辽09民终1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苑明珠朱有明杨晓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文平【当事人】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文平【当事人-个人】陶文平【当事人-公司】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杨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王月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杨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王月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杨王月【代理律所】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陶文平【本院观点】原告称新邱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查封的存放在太平区阜大针织厂厂区内的设备系原告所有设备,而不是大爱公司的设备,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新邱法院查封的存放在太平区阜大针织厂厂区内的物品系原告所有;原告提供了李全、齐曾的说明材料以及杜海梅、徐春、王宝龙、孙仁、裴宏伟、杜艳华的说明材料,但上述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对上述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在新邱法院(2021)辽0903执1号执行裁定书(生效裁定)中的裁决主文第一项中写明的是:“解除我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口头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而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大爱公司。
当事人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32:46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文平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9民终12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久久再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街道2楼办公室214。
张春胜、崔学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春胜、崔学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春胜;崔学香;杨金霞;李莉【当事人】张春胜崔学香杨金霞李莉【当事人-个人】张春胜崔学香杨金霞李莉【代理律师/律所】秦金传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李丽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金传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李丽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金传李磊李丽张竹青【代理律所】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春胜;李莉【被告】崔学香;杨金霞【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张春胜与崔学香、杨金霞的借款行为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张春胜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予以实体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特别授权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张春胜与崔学香、杨金霞的借款行为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张春胜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予以实体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梅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梅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梅【代理律所】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相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实属正常。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公牛电器公司在其《处罚通知》中载明:“长沙市经销商为第二次恶意覆盖转换器店招"、“给予长沙经销商李建雄收取违约金15000元"以及“通报全国",但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真善美公司存在第二次恶意替换店招的事实依据,公牛电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确会对真善美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一审法院综合公牛电器公司的过错程度、传播范围及商誉受损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公牛电器公司向真善美公司赔偿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3.06.16正文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世纪商业街。
经营者:张江超,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以下简称江林门市部)因与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冀知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3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江林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赵丽君,被申请人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林门市部申请再审称,1.江林门市部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在购进被诉侵权商品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来源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江林门市部的注意义务要求过高,对主观方面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证明责任分配错误,最终认定江林门市部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立红刘瑞英任永奇【审理法官】刘立红刘瑞英任永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芳;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格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芳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格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艳芳【当事人-公司】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格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慧杰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邢玉林、崔丽娜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张圆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何玉伟河北九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慧杰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邢玉林、崔丽娜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张圆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何玉伟河北九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慧杰邢玉林、崔丽娜张圆何玉伟【代理律所】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河北九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格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艳芳;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格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格致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艳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格致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艳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梦瑶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梦瑶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王晓颖【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柳梦瑶【当事人】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柳梦瑶【当事人-个人】柳梦瑶【当事人-公司】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雷【代理律所】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赤峰东方快车快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柳梦瑶【本院观点】被诉决定系针对商标注册人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而作出的,而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即考察商标注册人是否存在商标使用行为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过程中,东方快车公司提交其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分别与翁牛特旗鑫城购物商场有限公司、张志勇,马云超,杨平等签订的《特许加盟许可合同》5份以及收据、欠据复印件3张。
另查,东方快车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第12639725号“东方快车”商标,于2015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东方快车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注册第21107612号“東方快車”商标,2017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22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若全范秀媛张瑞菊【审理法官】陈若全范秀媛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石晓燕;夏德春;马鞍山市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石晓燕夏德春马鞍山市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石晓燕夏德春【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曾煜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卫爱辉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曾煜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卫爱辉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诚曾煜琪卫爱辉【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石晓燕;夏德春;马鞍山市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夏芙军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追认催告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久久金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夏芙军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深圳久久金公司上诉所持理由与在原审抗辩理由相同,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故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构成夏芙军死亡的原因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已作详尽分析论证,本院亦持此观点,故对原审裁判理由予以确认。
综上,深圳久久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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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艳丽因与冯井申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三终字第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艳丽,女,汉族,1971年3月3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莱茵花园77幢甲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井申,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民路5幢丙单元503室。
委托代理人杨钦仲,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刚,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艳丽因与被上诉人冯井申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常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毛艳丽的委托代理人徐晓明,被上诉人冯井申及委托代理人杨钦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毛艳丽系原个体工商户常州市钟楼区川乐园酒家的业主。
2019年4月14日,该酒家更名为常州市川乐园饭店。
2019年9月7日,冯井申、毛艳丽签订协议,约定常州市川乐园饭店大庙弄店归冯井申所有包括饭店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毛艳丽负责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办理营业执照等一切证照的变更手续,并负责协助冯井申办理常州市川乐园饭店的注册商标变更手续,如毛艳丽违约则放弃每月补偿费用;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本市莱茵花园77幢甲单元401室住房一套归毛艳丽所有,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毛艳丽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冯井申于每月10日支付毛艳丽5000元饭店存续期间毛艳丽享受,如冯井申违约,毛艳丽有权获得双倍补偿;协议签订后,如常州市川乐园饭店发生变更、转让、关闭等情况,冯井申一次性补偿毛艳丽120000元;协议签订后,毛艳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常州市川乐园饭店大庙弄
店的经营活动。
同日,冯井申、毛艳丽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注册商标手续变更后,冯井申同意毛艳丽终身免费使用商标;如冯井申、毛艳丽之外任意第三人使用川乐园注册商标,需经过冯井申、毛艳丽一致认可方能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的费用由冯井申、毛艳丽各取50。
2019年9月8日,毛艳丽按照协议约定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其个人经营的常州市川乐园饭店歇业手续。
2019年9月9日,冯井申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常州市川乐园饭店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并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了其个人经营的常州市川乐园饭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