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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标准首先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防洪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必须考虑防洪
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其次,标准规定了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是指洪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
围内的特定水位和流量。

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防洪工程,如坝体、堤岸等,规定了相应的洪水标准。

随后,标准详细讲解了洪水波及范围的确定。

这是根据洪水的特点和
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确定洪水波及范围的方法和计算公式。

标准明确指
出了在设计防洪工程时,必须考虑洪水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并进行合理
的估计。

再次,标准阐述了洪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要求。

这包括了塘堰、护垫、
堵洞、引洪闸门等洪水处理措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标准要求这些洪水处
理工程必须满足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洪水的泄洪、引
洪等。

标准还详细介绍了洪水堤防和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这包括了洪水
堤防的断面形式和尺寸、防洪设施的类型和配置等内容。

标准强调了防洪
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最后,标准规定了防洪工程的验收标准。

这包括了防洪工程竣工图、
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以及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标准指出
防洪工程的验收必须经过专业的评审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防洪等级和工程类型,对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保障了工程质量。

其次,标准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综合防洪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排水系统、防洪墙等多种防洪设施的综合作用,提高城市防洪工程的整体抗洪能力。

这有助于减轻城市内涝和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此外,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长期效益和环境友好。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城市防洪设施,建立健全的防洪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城市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防洪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GB50201-94防洪标准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ppt课件

防洪ppt课件
长江流域防洪经验
在长期的防洪实践中,长江流域积累了丰富的防 洪经验,如加强河道整治、建设水库群、提高堤 防标准等。
长江流域防洪挑战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 的防洪形势越来越严峻,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 施应对。
黄河流域防洪案例
黄河流域防洪工程
黄河流域的防洪工程主要包括水库、堤防、分蓄洪区等, 这些工程在历年的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黄河流域防洪经验
黄河流域的防洪经验包括加强河道整治、提高堤防标准、 科学调度水库等,这些经验为流域内的防汛抗洪提供了有 力支持。
黄河流域防洪挑战
随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河道淤积严重,防洪形势 日益严峻,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应对。
珠江流域防洪案例
珠江流域防洪工程
珠江流域的防洪工程主要包括堤防、水库、分蓄洪区等,这些工程在历年的防汛抗洪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防洪需要综合考虑排水、 蓄水、排涝等多方面因素,建 立完善的防洪体系。
防洪技术创新与研发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手段,提 高防洪工程的抗灾能力。
加强洪水模拟、预警预报等关键 技术研发,提高洪水灾害预警的
准确性和时效性。
推动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 果在防洪减灾中的转化应用。
THANKS
THANK YOU FOR YOUR WATCHING
作也是未来防洪发展的重要方向。
02
洪水灾害的类型与影响
暴雨型洪水
总结词
由暴雨引起的洪水灾害
详细描述
暴雨型洪水通常发生在夏季,由于短时间内大量降雨,导致河流水 位迅速上涨,淹没低洼地区和农田。
预防措施
加强雨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设防洪工程,提高河道泄洪 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建设,降低内涝风险。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ppt课件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4 工矿企业
4.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 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 4.0.1 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 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
表 4.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重要
<150,≥50
<300,≥100
200~100

比较重要
<50,≥20
<100,≥40
100~50

一般
<20
<40
50~20
注:当量经济规模为城市防护区人均 GDP 指数与人口的乘积,人均 GDP 指数为城市防护区人均 GDP 与全国人均 GDP 的比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 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 工程的等别和级别”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 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将“水库和水电站 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 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 程”和“供水工程”两节;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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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9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10.3 水库工程 10.4 水电站工程 10.5 拦河水闸工程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0.7 供水工程 10.8 堤防工程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
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
或设计、校核两级。
12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
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
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
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
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
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确定。
1.0.5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
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
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运
8
5.4 民用机场
9
5.5 管道工程8
10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6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
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
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 “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 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 工程”、“贮灰场工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 运工程”一节;
5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3 修改的内容调整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1.0.5条和1.0.6条,取消 了原1.0.9条和1.0.5条,合并了原1.0.7条和1.0.8条; 2.“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 口”; 3.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 济规模”指标; 4.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 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 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
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
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
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
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1.0.8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 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9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 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 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 19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1994.6.发布,199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3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2 修改的章节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2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 防洪标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 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部分) SDJ12-78 1978.9.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0
18 18 20 21 21 22 23 23 24 25 25 26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一 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1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
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
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13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7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 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 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
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
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对部分水利水电工
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7 了调整和补充。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 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 工程的等别和级别”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 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将“水库和水电站 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 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 程”和“供水工程”两节;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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