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10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高冒区等地点瓦斯防治措施

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高冒区等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为改扩建矿井,现开采9+10#煤层,为瓦斯矿井,矿区内无采空区,煤层地质构造较为简单,但巷道高冒区、井下煤仓、密闭前、空巷等地点如果管理不善也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特制定特殊地点瓦斯防治措施。
一、防治瓦斯积聚的措施1、加强通风管理。
依据施工要求,合理分配风量,确保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杜绝不合理通风。
2、井下工作人员对通风设施、设备(风门、密闭、风帘、风桥、风障、调节窗、局部通风机等)必须爱护,严禁乱动和损坏。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严禁无计划停风。
如因有计划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停风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停电。
4、加强独头盲巷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将工作面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
只有经过检查,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6、风筒管理人员必须按质量标准接好风筒,风筒接头使用反压边,风筒口距迎头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将风筒断开、撕裂或用矿车刮坏。
7、风筒应与电缆分别挂于巷道的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严防矿车掉道撞坏风筒或电缆。
8、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和“两闭锁”装置。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瓦斯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确保能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生产、加工、交通运输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实施瓦斯排放的限制和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并增加对瓦斯排放者的责任感。
第四条瓦斯排放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提高瓦斯排放的控制和处理能力,减少瓦斯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检测和管理瓦斯排放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瓦斯排放限制第六条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应当制定瓦斯排放限制计划,明确排放约束指标,制定控制措施,并按期填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考虑各产业的差异性,并合理确定排放约束指标,鼓励采用低碳清洁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和监测。
第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备。
第十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瓦斯排放限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排放约束指标的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排放监测与报告第十一条瓦斯排放者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定期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记录应当真实可信,包括瓦斯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当记录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当按期报送给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日监测数据、月度汇总数据等。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数据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瓦斯排放处理第十五条瓦斯排放者应当制定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瓦斯进行处理,减少排放量和污染物释放。
第十六条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瓦斯处理后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1. 加强瓦斯检测。
采用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检测的精确度和实时性,对瓦斯浓度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推广瓦斯预测技术。
通过数学模型对瓦斯分布进行预测,对可能超限的区域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矿井瓦斯超标超限。
3. 实行瓦斯抽采。
通过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斯抽到地面或有关设施进行处理,降低瓦斯浓度。
4. 安装瓦斯爆炸防护设施。
采用瓦斯爆炸防护门、波浪板、瓦斯自燃防爆器等设施防范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明确瓦斯治理责任人,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瓦斯治理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6. 强化瓦斯防治培训。
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控措施的技术和操作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瓦斯超限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7. 完善瓦斯超限处置流程。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有效处置瓦斯超限事故。
8.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通过瓦斯发电等方式,将多余的瓦斯消纳,减少矿井瓦斯排放,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防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煤矿相关部门对矿井瓦斯超限安全防控的重视程度。
10.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向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普及瓦斯超限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全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是指在矿井、矿山或其他地下工程中管理和控制瓦斯(主要指煤层瓦斯)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瓦斯地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瓦斯地质调查:在矿井开发前,需要进行瓦斯地质勘探和调查,确定瓦斯的分布情况和压力等参数。
2. 矿井安全规范:制定矿井安全规范,明确瓦斯抽放、通风、排放等措施,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矿井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仪器和报警系统,及时监测和提醒矿工瓦斯浓度的变化,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瓦斯抽放和处理:矿井需要进行瓦斯抽放和处理,以减少瓦斯积聚和爆炸的风险。
常用的方法包括:瓦斯抽放、利用和利用。
5. 瓦斯防治设施:矿井需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防瓦斯墙、瓦斯抽采系统等,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6.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矿井需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瓦斯地质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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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第1条:突出矿井每年度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2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的突出设计。
第3条: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4条: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5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违者罚款第6条: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违者罚款第7条: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违者罚款第8条: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违者罚款第9条: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
违者罚款第10条:压风自救器未按规定距离安设,每少一组罚款100元;每组压风自救器的配件每坏一个或不起作用,且没有及时更换,罚款20元/个;第11条:未按设计施工钻孔,罚款50元/孔;未按设计布置预测、检验钻孔(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主管领导现场安排除外),罚款100元/孔;第12条: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进行抽放,罚款20元/孔;孔口漏气,罚款20元/孔;第13条:抽放软管未及时吊挂、不用时未盘成圆整齐码放在指定地点,罚款20元/条;第14条:使用坏的快速封孔器进行封孔,或封孔器的涨紧橡胶未膨胀而用煤泥封住孔口,罚款20元/孔;第15条:封孔器不用时,未按规定上架或整齐码放,罚款10元/个;第16条:抽放管路封闭不严、管内有较大积水流动声响,一处100元;第17条:连接使用的瓦斯抽放管路上放置超过2公斤以上的物件,每件罚款50元;第18条:连接、安装抽放管路时,管路内的杂物未清理干净,罚款100元/根;第19条:虚报打钻进尺,罚款500元/节,并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开除离矿;第20条:私自拆除正在抽放瓦斯的管路、封孔设施(综采面进行超前支护除外,但必须在支护完毕后进行及时恢复),未及时恢复,采区顺层钻孔(距采面10~30米)罚款50元/孔,其它罚款50元/孔;第21条:打钻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消尘或消尘效果不明显、造成煤尘飞扬,罚款100元;第22条:打钻施工地点器具乱扔、乱放,管线不吊挂,道路不通畅,罚款100元;第23条:抽放钻孔未挂牌管理,罚款10元/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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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