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瓦斯是一种常用的能源,然而如果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条,加强瓦斯安全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加强瓦斯安全监测、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
第二条,规范瓦斯设备安装和使用。
要求瓦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加强瓦斯事故应急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加强瓦斯防爆技术研究和应用。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瓦斯防爆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提升设备和工艺的防爆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发生的瓦斯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社会对瓦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六条,加强瓦斯员工的培训。
要求所有从事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瓦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要求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以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瓦斯安全宣传和教育。
要求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瓦斯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求制定完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和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通过以上十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河南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类分级表

2.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木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条
七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瓦断、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6.煤矿改制期间,未使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7.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九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开关跳闸后,未找出原因、未切除故障点而快复送电的。
1.矿井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关于印发《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所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现将我矿的《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制订了《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
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2.14
•【字号】矿安豫联〔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安豫联〔2023〕1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煤矿企业:
现将《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4日。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瓦斯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瓦斯工作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相一致。
第五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瓦斯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瓦斯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所有从事瓦斯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瓦斯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确保瓦斯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要求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遵守规定的作业人员,同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专人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瓦斯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完好无损,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对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操作证书,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瓦斯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河南省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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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
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
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
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
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
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
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
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
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
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
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
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
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
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
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
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①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
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②煤层瓦
斯压力不低于0.74MPa;③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
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债人和总工程师确认。
经区
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
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
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
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
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
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
测定的瓦斯参数
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
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
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
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
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
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
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
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工作制度,对
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处置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
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
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
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帐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
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实
施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
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
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
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三个严禁
一、严禁同一突出煤层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
二、严禁同一线路上掘进和抽采钻孔两个作业地点同时作业。
三、严禁突出煤层上山掘进,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