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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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试题(即: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 )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 ×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 ×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 ×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 )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 )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

( × )10、《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

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 ? )11、《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应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5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

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实施方案

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实施方案

天坛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七年一月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检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预防瓦斯超限,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为保证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及相关科(队)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科,主任由通风助理xxx担任。

三、工作目标1、通过开展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工作,深化瓦斯治理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实现全年无任何瓦斯事故。

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形成通风网络简单、通风设备匹配、通风设施可靠、通风风量富足的通风系统。

3、提升瓦斯抽采水平,完成瓦斯抽采540万立方米,利用瓦斯360万立方米。

4、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全面完善瓦斯治理“示范工程”,提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

5、改进工作环境,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坚决遏制煤尘燃烧、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

6、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零事故”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四、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践行“八项规定”为抓手,以夯实“一通三防”基础为重点,以遏制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为目标,抓住重点,突出关键,深化整治,持续攻坚,着力提升“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毫不懈怠抓好我矿安全生产,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行。

山西省煤矿瓦斯检查工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山西省煤矿瓦斯检查工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

山西省煤矿瓦斯检查工理论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多选题1某矿有一批光学甲烷检测仪产生零点漂移导致瓦斯检查结果不准确,被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罚。

为整改隐患,通风区长安排你进行检修,你认为光学甲烷检测仪产生零点漂移的主要原因有()。

()A、仪器进气孔被堵B、室内空气不新鲜C、对零点与测点温度不同D、对零点与测点气压不同E、瓦斯室气路不畅通参考答案:BCDE2.瓦斯检查工必须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

()A、瓦斯检查班报B、瓦斯检查手册C、检查地点记录牌D、瓦斯日报参考答案:ABC3.防止瓦斯引燃的主要措施有()。

()A、防止明火B、防止电火花C、防止爆破引燃瓦斯D、防止机械摩擦、冲击火花参考答案:ABCD4.提升装置必须装设哪些保护()()A、过卷和过放保护。

超速保护B、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限速保护。

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C、闸瓦间隙保护。

松绳保护。

仓位超限保护。

减速功能保护D、错向运行保护参考答案:ABCD5.影响矿尘产生量的因素有()。

()A、工作地点B、机械化程度、有无防尘消尘措施、开采强度C、煤、岩的物理性质D、作业环境的温度、湿度及通风状况参考答案:ABCD6.瓦斯检查工的岗位安全职责为()。

()A、负责规定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B、负责对分工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C、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D、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与互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参考答案:ABCD7.《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存在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A、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B、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C、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D、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参考答案:ABCD8.《规程》对巷道架棚时是如何规定的()()A、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B、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C、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D、巷道砌柄时,石宣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诡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O.5m参考答案:ABCD9.某矿一掘进工作面顶板冒落产生空洞后导致瓦斯积聚需要处理,现场有黄土、木板、风筒、压风,能采用哪些方法进行处理?()()A、黄土充填空洞B、导风板C、风筒接岔引入风流吹散瓦斯D、压缩空气吹散瓦斯参考答案:ABC10.判断骨折的依据主要有()。

瓦斯防治八招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防治八招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防治八招管理制度范文瓦斯防治是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之一。

瓦斯防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瓦斯防治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套瓦斯防治八招管理制度范文,该范文基于实际生产经验和瓦斯防治专业知识,旨在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和管理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企业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

第三条瓦斯防治工作是指对瓦斯体积、浓度、压力、扩散、爆炸限度、瓦斯抽采等进行监测、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瓦斯防治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该机构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工作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能力和意识。

第八条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九条瓦斯防治工作应从源头控制开始,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的产生。

例如,在采煤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的巷道布局、湿法采煤等方式来减少瓦斯的产生。

第十条瓦斯防治工作应采取措施将瓦斯稀释到安全范围内。

例如,在井下通风系统中设置合理的通风设备,将瓦斯稀释到安全浓度以下。

第十一条瓦斯防治工作应采取措施将瓦斯排除到安全地带或合理利用。

例如,在矿井中设置瓦斯排放通道,将瓦斯排放到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瓦斯防治工作应采取措施将瓦斯控制在安全压力范围内。

例如,在煤矿井巷中设置合理的瓦斯抽采设备,控制瓦斯的压力。

第十三条瓦斯防治工作应定期进行瓦斯监测,保证瓦斯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 (7)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 (12)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瓦发【2014】201号) (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答案(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答案(三)

1.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2.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即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5.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殊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6.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8.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wei)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9.对于危(wei)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0.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12.发火期为 8 个月的煤层是重大危(wei)险源。

×13.发生 3 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14.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在撤退有艰难时应在现场指挥的带领下,可以迅速转入独头巷道,关闭局部通风机,或者切断风筒堵住入口。

√15.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16.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wei)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即将住手作业,撤出人员。

√1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18.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19.防水闸门应当灵便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 次关闭试验,其中 1 次在雨季前进行。

瓦斯治理方案

瓦斯治理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年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年度全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号)精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瓦斯防治“八项规定”要求,通过“提升防治理念、健全完善系统、夯实治理基础、注重技术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有效防治粉尘、保持火灾预警、开展专项整治”等手段,有序推进、统筹结合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生产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技,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水平,坚持治理,重视节能减排,努力实现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防范一般瓦斯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与重大瓦斯事故;、防范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最大限度地消除瓦斯危害;、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职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瓦斯治理研究、规划、日常检查、指导等工作。

组长:李慧斌(矿长)副组长:肖伟(总工程师)、时志会(通风助理)、崔礼明(安全副矿长)成员:冀永林、刘艺南、张兆军、王保同、宋广元、张志明。

李慧斌(矿长)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肖伟(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时志会(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崔礼明(安全副矿长)对瓦斯防治措施的执行是否到位负监管责任,并对职工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管理责任;王保同对瓦斯防治工作负专职技术责任,对技术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由时志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瓦斯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设计、施工、落实、检查瓦斯防治和采掘进过程中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补充完善措施,保证瓦斯防治资金和装备到位,培训瓦斯防治人员及职工的瓦斯防治知识,收集资料总结经验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302号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近年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逐年下降,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总体平稳好转,但近期煤矿瓦斯事故呈反弹趋势,相继发生宁夏林利煤炭公司“9·27”重大瓦斯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严峻。

这两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违规开采以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

对瓦斯防治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强化问题整改过程管理,保障整改效果。

对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无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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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

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

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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