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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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长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好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四要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续各项工作,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长治市整合煤矿关闭工作责任制》、《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将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身上,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实施方式1、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覆盖,2人一组、一包三年的办法进行包矿执法。

全市所有煤矿确定包矿执法小组,责任到人。

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执法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2、三元煤业、经坊煤业、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直接派员包矿执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晋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2014年以来,全省煤炭经济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运行态势,但受需求不旺、产能释放、价格下跌、成本上升、库存增加、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煤炭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加大。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从推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高保持煤炭经济健康平稳运行重大意义的认识,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拼搏意识,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要保安全,毫不放松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为煤炭工业和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抓改革,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煤炭20条”),为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要练内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促创新,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安全、高效、低碳利用,加快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机遇与挑战同考虑、调整与改革同部署的原则,既解决当前煤炭企业实际困难,又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8日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一、2013年已经实施到位,2014年要继续执行的措施1.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煤矿一通三防的二十条必须

煤矿一通三防的二十条必须

煤矿“一通三防”二十条必须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促进安全发展,杜绝各类瓦斯事故发生,坚决落实“以风定产”原则,严格开展矿井通风、抽采能力核定工作,依据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合理安排采掘部署,矿井通风、抽采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后,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核定矿井通风、抽采能力,严禁超通风、抽采能力组织生产。

一、采(盘)区必须按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完整严禁组织回采,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严禁组织生产,严禁出现“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及“剃头下山”开采。

二、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相关设计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工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因客观条件、施工工艺等因素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集团公司重新审核批复设计后再进行施工,严禁无设计、私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生产。

三、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巷道竣工验收制度,采煤工作面安装设备前必须申请集团公司组织巷道竣工验收(整合矿井由区域公司组织验收),严禁私自或未通过验收安装设备。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功能,并按规定周期对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严禁单风机运行。

五、矿井必须及时修订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所有采掘工—1作面及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均要纳入检查范围,严禁出现漏设检查点及漏检、假检现象。

六、井下角联巷道必须设置测风点,严禁出现回风角联巷道,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角联系统中,角联巷道内严禁安设局部通风机或其他机电设备。

七、严禁随意施工采煤工作面两顺槽之间联络巷,严禁工作面皮带、溜子穿越采区专用回风巷,严禁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

八、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采空区密闭及受动压影响较大区域的通风设施严禁采用砖材构筑,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九、井下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照“三级”排放制度执行,严禁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封闭、启封巷道,严禁留设盲巷。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同上
5.效果达标。完成下达的年度抽采指标,积极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矿井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工作面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矿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通风科
生产矿
机电科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安全科
矿组织安全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制定抽采计划→通风科制定抽采设计→通风科抽采队施工钻孔进行抽采→通风科统计抽采量→安全科验证抽采效果。
通风科长
安Hale Waihona Puke 科由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抽采设计→矿组织初审→报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查→报县局、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查。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井,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同上
4.抽采平衡。矿井要制定5年瓦斯治理规划,3年实施计划,以及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计划、超前施工。坚持做到不抽不掘、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矿总工程师
通风科
通风科长
安全科
发现瓦斯超限或重大隐患→责任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通风科及调度汇报。
遇到该项要及时汇报通风科、矿调度。
同上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1.装备齐全。安全监控系统选用千兆工业环网,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抽放计量等的设备的安装设置符合《AQ1029-2007》,监控中心站实行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齐全,系统有备用主机,并实现双机热备,维修场所符合要求,各种资料齐全。
矿总工程师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为基本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风量充足,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抽采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第四章瓦斯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发生瓦斯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瓦斯,或者发生瓦斯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旨在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严重危害,对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瓦斯防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规程和瓦斯防治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瓦斯防治人员,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矿长责任矿长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瓦斯防治的主体责任。

矿长应当亲自参与瓦斯防治工作,了解矿井内瓦斯情况,并监督指导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

矿长还应当负责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做好瓦斯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3. 瓦斯防治人员责任煤矿瓦斯防治人员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骨干,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瓦斯防治人员应当承担瓦斯检测、瓦斯抽放等具体工作任务,并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 瓦斯检测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对进入矿井工作区域的人员和设备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方法进行,记录检测结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瓦斯抽放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放制度,采取有效的方法将矿井内积聚的瓦斯及时抽放到地面,保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抽放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抽放效果应当进行监测。

3. 瓦斯防治设备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防治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对瓦斯检测仪、瓦斯抽放设备等设备的选择、采购、使用、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应当经常检验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瓦斯防治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防治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瓦斯防治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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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并负责督查、检查、指导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执行落实本实施细则。

每年必须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组织一次瓦斯防治专家会诊。

第四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设立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业科室和专职队伍,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配齐配足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设立专职通风副总。

2014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总工、通风科长(通风助理)必须具备通风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六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七条所有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时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瓦斯涌出量大小,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的依据。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审批。

预测为高瓦斯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预测为突出的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条所有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建设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初次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组织进行。

鉴定为高瓦斯和突出的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一律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并在一个月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变更瓦斯等级。

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凡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突出管理矿井的,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定级为突出矿井。

第九条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凡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

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2013年底前实现预抽面、生产面正常接替,实现先抽后采,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组织生产。

2013年已在未进行瓦斯预抽的工作面进行边采边抽组织作业的,必须限产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做到以抽定产。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2013年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必须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制定规范可行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实时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抽采工作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或称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工作面采掘前严格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编制出评判报告,报告由矿长、总工批准。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在投产前必须具备预抽瓦斯达标工作面。

矿井必须按照设计批准的抽采方法进行抽采,严禁擅自改变、减化抽采工艺。

瓦斯抽采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井,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瓦斯抽采泵站及管路,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新安装瓦斯抽采系统严禁使用PE、PVC 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

现使用PI、PVC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晋煤瓦发〔2012〕1760号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不少于提取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成立“人人都是通风员”工作领导组,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工作目标,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三懂三会三做到”(懂通风基础知识,懂通风设备性能,懂通风管理标准;会识别通风隐患,会采取避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做到微风状态不作业,做到粉尘超标不作业)岗位标准,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例会制度和“人人都是通风员”考核制度,进行全员通风知识培训及考核,达到“人人都是通风员”要求。

第十四条煤矿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瓦斯防治专业知识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瓦斯防治、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接受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防突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培训机构防突知识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

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矿井瓦斯抽采设计》、《矿井防突设计》等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瓦斯抽采方面各种图纸,编制瓦斯防治、防突方面的各项制度、台帐、报表。

第十六条矿井、采区及其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做到系统优化、风路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严格检修维护通风设备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出现不合理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凡矿井出现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备用风机出现故障、负压异常升高、风量突然下降等矿井通风系统异常情况,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原因未查明、措施未落实、系统未正常前严禁组织井下作业。

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取自同时带电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严禁利用局扇风机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断电值一律下调20%,实现超前预警断电。

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按规定进行调校测试。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

受火区威胁矿井、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相应地点安设CO传感器。

各种传感器定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灵敏可靠,每10天进行断电试验。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建成完善通风可靠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主扇风量监测传感器、风筒风量监测传感器、巷道风量监测传感器、风门开闭传感器、风向传感器、主要通风巷道压力传感器;工作面风量传感器等)。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投产前必须建成完善通风可靠性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巡查路线,综放工作面应设置煤壁、架间、后溜、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等瓦斯检查地点,井下回风巷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密闭、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严禁假检、漏检、谎报、瞒报。

第十九条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严格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瓦斯排放管理。

矿井在进行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并签批。

火区密闭启封时必须有救护队员、瓦斯检查员现场值班,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一条严禁没有“MA”标志、不合格和已淘汰的机电设备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严禁电气失爆。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二十二条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生产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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