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编制、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瓦斯十项治理实施方案

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根据中煤通字【2011】27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瓦斯防治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精神,结合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我矿瓦斯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我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组长:陈小平副组长:李立章、花修玉成员:张卫平、高晶晶、杜春春、陈雪冰、刘纹新、陈旭飞、韩国荣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业务,由通风矿长陈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通风队、救护队、监控中心管理人员任办公室成员。
三、具体要求1、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我矿设有瓦斯管理机构及足够的专业人员配备。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①、井下每班每个掘进工作面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②、每班瓦斯员检查瓦斯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且做到当班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和假检。
另有跟班安全员不定时巡回检查。
③、每班安全员、瓦斯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现实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填到瓦斯对照牌版上,并汇报监控室。
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④、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⑤、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由机电负责人负责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风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安全管理编号:LX-FS-A44947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 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6号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1日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一、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凡因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瓦斯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三、保障瓦斯防治投入。
高瓦斯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20元/吨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40元/吨煤。
防治投入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四、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主扇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通风、反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可靠。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角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或无风、微风作业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五、严格局部通风管理。
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
风筒出风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回风流风速必须达到最低风速要求。
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以上用风地点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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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是一种常用的能源,然而如果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条,加强瓦斯安全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加强瓦斯安全监测、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
第二条,规范瓦斯设备安装和使用。
要求瓦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加强瓦斯事故应急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加强瓦斯防爆技术研究和应用。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瓦斯防爆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提升设备和工艺的防爆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发生的瓦斯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社会对瓦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六条,加强瓦斯员工的培训。
要求所有从事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瓦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要求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以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瓦斯安全宣传和教育。
要求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瓦斯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求制定完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和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通过以上十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同时,也可以为瓦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