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的资金划转、结算、清算等服务。
为了规范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金划转:包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转账、汇款等操作。
2. 结算服务:包括存款、取款、支票支付、电子支付等服务。
3. 清算服务:包括跨行清算、网上支付清算等服务。
4. 代收代付:包括代理客户收取款项、代理客户支付款项等服务。
三、操作流程1. 业务受理:a. 客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b.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和资料,确认申请表格的真实性。
c. 银行柜员向客户说明相关业务规则和费用标准,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2. 资金划转:a. 客户提供转账或汇款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
b. 银行柜员核对收款方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c. 银行柜员输入转账或汇款金额,并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d. 银行系统自动生成转账或汇款凭证,提供给客户作为交易凭证。
3. 结算服务:a. 存款:客户向银行柜员提供存款金额和存款账户信息,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存款操作,并提供存款凭证。
b. 取款:客户提供取款账户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取款操作,并提供取款凭证。
c. 支票支付:客户填写支票,写明收款方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支付操作,并提供支付凭证。
d. 电子支付: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操作,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支付凭证。
4. 清算服务:a. 跨行清算:银行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清算通道,进行跨行资金结算。
b. 网上支付清算:银行通过与电子支付平台合作,进行网上支付的资金清算。
5. 代收代付:a. 代理客户收取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收取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收款操作,并提供代收款凭证。
b. 代理客户支付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支付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付款操作,并提供代付款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交易列表 (3)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4)第一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4)第二节额度管理 (8)第三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0)第四节授权支付业务清算处理 (21)第五节授权支付业务信息反馈 (23)第六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垫付资金计息与代理手续费 (26)第七节授权支付业务异常交易查询 (27)第八节授权支付业务差错处理 (30)第九节系统开关机 (37)第五章账务处理 (37)第六章附则 (40)第七章附录 (41)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操作,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现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支付与清算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主办行:总行作为财政部授权支付业务的主办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和信息维护,并汇总全辖的待清算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
四、经办行:中国银行所属营业机构,均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并通过中国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五、总行营业部既是主办行也是经办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中国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中国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之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行为。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根据财政部的批准文件,由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各基层预算单位办理各类财政资金支付的结算账户。
银行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旨在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行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版)》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各行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二条本业务通过零售贷款审批系统(即CCAS系统)发起业务申请,同时,经办行应通过我行银行卡分期付款系统(即“SOFTPOS”系统),进行分期预建档、分期商户入帐管理、放款及刷卡操作。
第三条业务申请及审批(一)客户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本细则项下申请人无论是否已持有我行信用卡,均须重新办理一张我行信用卡仅用于办理本细则项下业务,应按我行办卡要求提交办卡申请手续;2、《信用卡客户大额分期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3、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等;4、职业和财力证明材料,如我行认可的收入证明(可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或其他证明客户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资产证明、个人投资收入等);5、如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须提供抵押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办行在相关网站打印的住房所在区域价值查询页。
若为需专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认定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如以合同价格为分期额度测算依据的,还须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契税单等;6、如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工作证明及财力证明等;7、提供首付证明(包括申请人支付首付的财力证明或支付凭证);8、征信查询授权书;9、用途证明:申请人须提供合理的用途证明,例如申请人与销售商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装修合同(或工程预算书)、旅游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等;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办行流程1、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在本细则项下的业务申请后,管辖支行应进行三级审批(获得二级审批资格的管辖支行可进行二级审批)。
00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10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代化支付业务指营业网点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的同城、异地收付款及信息类业务。
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资金方式。
主要处理跨行和信用社系统内跨省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方式。
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第三条通汇社(行)指已经加入综合业务系统且可以办理现代化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社(行)和被代理社(行)。
代理社(行)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中拥有生效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代理没有生效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办理现代化支付收付款业务。
被代理社(行)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中没有生效行名行号,通过代理社(行)办理现代化支付收付款业务的营业网点。
各通汇社(行)必须确保汇划信息在录入、复核、授权、发送、接收等环节的真实、准确、安全。
第四条省联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及通汇社(行)应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负责支付业务的日常处理,及时与现代化支付系统对账、传递有关账务信息,完成有关凭证、清单和报表的打印。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代理社(行)设置经办、复核、授权岗,被代理社(行)设置经办、复核岗。
其中授权岗由四级柜员担任。
要确保各岗位职责分离。
第六条省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第七条支付业务的授权有四种:一是本机构授权(金额超限、来账重打、退汇业务等);二是代理机构授权(本机构不能直接发送现代支付业务,由代理机构来授权完成);三是县清算中心授权(超通汇社授权权限的汇款);四是省中心授权(超县中心授权权限的超大额汇款)。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
银行账号大额转账规则如下,仅供参考:
1.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请注意,大额转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不同银行的转账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大额转账前,先咨询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
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中国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控制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四章相关账务处理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大额存单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xx银行单位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的通知》以及中国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中国xx银行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机构投资人包括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约定支取转入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我行开立、并约定将其作为办理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结算账户,该结算账户应于办理单位大额存单业务前开立。
以临时结算账户作为约定支取转入结算账户办理的单位大额存单期限不得长于临时结算账户的有效期。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单位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是指我行为认购单位大额存单的客户开立的专用账户,即单位定期一本通。
第五条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或企业网银渠道为客户办理单位大额存单认购、提前支取、到期兑付、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每期单位大额存单的发行要素由总行确定并在系统中统一设置参数。
每期单位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包括计划发行量、币种、期限、利率、发行时间、投资人范围、起点金额、发行渠道、计息规则、付息频率、提前支取条款、本息兑付安排等(见附件1)。
第七条单位大额存单可根据客户需求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
出具了“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单位大额存单到期不能自动兑付,客户须到网点柜台办理兑付业务。
第八条单位大额存单为我行合格金融押品,可用于办理质押授信业务。
第二章额度控制第九条总行制定单位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并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条总行确定每期单位大额存单的发行额度及分行额度分配方案,并统一在系统中设置参数。
第十一条每期产品发行期间,当期大额存单销售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产品发行额度,当期额度用完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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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统一操作手续,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业务处理及时、准确,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结合xx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业务发起行的日间操作
(一)录入员的操作。
1.录入操作员对已经过门柜业务记账、复核的贷方支付凭证,审查收、付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行名、金额、摘要等凭证要素。
2.输入录入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根据凭证种类确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支付等业务类型。
汇兑业务还要根据凭证要求确定转账、现金的业务种类。
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支付业务选择电子联行专用汇兑。
3.根据业务发起人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设置的大额业务金额起点参数,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
(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或“加急业务”;
(3)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支付业务选择“加急业务”;
(4)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选择“一般业务”;退汇业务选择“一般业务”。
4.根据贷方支付凭证正确录入发起人账号、名称、接收人账号、名称、接收行行号、金额、摘要等业务要素。
5.录入完成后,将系统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抄写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复核,退出系统。
(二)复核员的操作。
1.输入复核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复核员根据录入员转交的贷方支付凭证选择业务类型,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后,根据屏幕显示的部分业务要素内容检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等是否符合贷方支付凭证的要求。
2.根据贷方支付凭证内容录入发起人账号、接收人账号、接收行行号、金额等相关要素。
3.检查接收行行名、行号是否正确,发起人、接收人账号、名称、金额是否与贷方支付凭证一致。
4.录入员是否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
5.完成复核后,在贷方支付凭证加盖名章。
退出系统。
6.对超过授权金额参数的支付业务,交业务主管进行授权操作。
7.复核员发现的录入员录入错误,应将贷方支付凭证退回原录入员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后重新复核。
(三)业务主管的操作。
1.对超过授权金额参数的大额支付业务、业务要素完全相同的支付业务以及所有退汇业务进行授权。
2.依据复核员提交的贷方支付凭证,输入支付交易号,对屏幕显示内容与贷方支付凭证进行核对:发起支付交易序号、业务种类优先级别、发起人账号、户名、接收人账号、户名、接收行行名、行号、金额等业务要素是否齐全,是否与原凭证一致,审核无误后进行授权确认。
完成授权后退出系统。
二、业务接收行的日间操作
(一)来账数据接收的操作。
1.支付系统来账数据信息由支付系统录入员负责接收。
2.录入员输入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接收支付系统发来的支付信息,并逐笔进行确认。
3.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打印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交门柜业务,做账务处理。
4.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5.支付系统来账信息可单独打印,也可批量打印,但必须及时打印,日终前不得滞留来账业务。
6.对打印失败的来账信息,必须由业务主管授权后,补打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作废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做当日相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二)业务主管的操作。
1.对打印失败的来账信息要求补打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的,进行授权,并在补打凭证上签章。
2.对收到的“退回申请书”,进行审核确认后,授权发送“退回应答书”,并根据原支付信息,授权使用退汇报文向业务发起行办理退汇。
三、省级分行的日间操作
(一)业务主管的操作。
1.营业准备阶段,启动密押设备,确认其是否正常运行;检查密押服务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向CCPC 登录,检查前置机系统与CCPC 的通讯联系是否正常。
2.查阅设定的资金头寸预警线,查询清算账户头寸和预期头寸,查看排队业务,监督头寸变化情况,对往账业务状态、自由格式报文和所辖参与行当日处理的所有业务进行查询与监督。
(二)录入员、复核员日间操作与业务发起行、接收行的操作相同。
(三)大额支付系统的授权金额参数设置为零,即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所有业务必须由业务主管授权确认。
四、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非清算行的处理。
1.录入员根据需要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撤销本行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
2.录入员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
3.对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填制转账贷方业务凭证,做暂收“其他应付款”的账
务处理。
原贷方支付凭证单独保管,待次日重新发出业务时,作发报依据。
会计分录:借:××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二)清算行的处理。
1.录入员根据需要向发报中心发送撤消申请报文,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撤销本行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
2.业务主管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