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范本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范本公共建筑中的防火设计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足够的逃生时间和阻止火势扩散。
下面是公共建筑中部分防火设计规范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选择1.1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1.2 建筑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
1.3 室内装饰材料应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如墙面、天花板、地板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4 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性能要求,布线时应避免与易燃材料接触。
二、防火隔断和疏散通道设计2.1 建筑物应设置防火分区,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在每个分区之间设置密闭的防火墙或楼梯间。
2.2 防火墙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性能要求,墙体应具有良好的防火隔热性能。
2.3 防火门应设置在防火墙上,门框和门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安装自动关闭器具。
2.4 疏散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通道内的装饰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2.5 疏散通道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以防止烟气积聚和人员中毒。
三、消防设备和系统设计3.1 建筑物应设置合适数量和位置的灭火器,灭火器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3.2 室内消火栓和喷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面积进行设计,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3.3 烟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配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3.4 室内安装避难楼梯和电梯的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防火电梯或避难楼梯,以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
3.5 建筑物的外部应设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泵,以供消防车辆使用。
四、逃生通道和疏散楼梯设计4.1 逃生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通道和楼梯台阶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4.2 逃生楼梯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以保证疏散时的通风效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1.0.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内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才能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的计算:都是从室外设计地面开始算,坡屋面为檐口,平屋面为屋面面层,多种形式为最大值,局部突出的不算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层数的计算: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而言,顶板高度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差小于1.5m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按一层计算。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库房)、花炮厂房(库房)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如计算机中心设计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2 术语2.0.1 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到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就是拿一个杯子罩住不同温度的液体,看在哪个温度下能够用火点燃挥发的气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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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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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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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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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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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本(以下简称本范本)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设计防火工作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设计项目的防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范本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设计防火工作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美观”的原则,确保建筑设计与防火要求相统一第五条建筑设计防火工作应根据建筑的功能、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建筑设计防火工作应与其他相关设计工作相协调,确保防火措施的实施与其他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第二章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第七条建筑设计应设置相应的防火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防火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防火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条火灾应急疏散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通畅,且与建筑内各功能区域相连通。
第三章建筑材料和结构性能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应选择符合阻燃要求的建筑材料,确保其良好的防火性能,并应与建筑结构相适应。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性质,预留足够的消防设备安装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一定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第四章人员疏散和救护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应设置合理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应设置适当的避难场所和逃生通道,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安全的避难条件。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应考虑到火灾后的救援和救护工作,确保救援人员能够顺利进入建筑并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建筑消防管理和培训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消防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化学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建筑设计中遵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font size=+1>───────────┬────┬────┬────┬────燃烧性能耐火││││和耐火等级││││极限(小时)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承重墙和楼梯│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间的墙│3.00│2.50│2.50│0.50───────────┼────┼────┼────┼────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3.00│2.50│2.50│0.50───────────┼────┼────┼────┼────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2.50│2.00│2.00│───────────┼────┼────┼────┼────梁│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2.00│1.50│1.00│0.50───────────┼────┼────┼────┼────楼板│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50│1.00│0.50│0.25───────────┼────┼────┼────┼────吊顶│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包括吊顶搁栅) │0.25│0.25│0.15│───────────┼────┼────┼────┼────屋顶的承重构件│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1.50│0.50││───────────┼────┼────┼────┼────疏散楼梯│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1.50│1.00│1.00│───────────┼────┼────┼────┼────框架填充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1.00│0.50│0.50│0.25───────────┼────┼────┼────┼────隔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1.00│0.50│0.50│0.25───────────┼────┼────┼────┼────防火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4.00│4.00│4.00│4.00───────────┴────┴────┴────┴────</font>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考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耐火极限要求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 能够维持足够的时间,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提供足够的时间。
耐火极限试验方法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通过进行试验来测定,包括耐火试验装置、试 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等。
行分隔。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其使 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使用功能,防火分区的划分可分为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两种方式。
水平分区一般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分隔物进行分隔,而垂直分区则采用楼板、防 火墙等结构进行分隔。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整体布局、楼层高度、楼层功能等因 素,以确保防火分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 的高度、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扑救能力等 因素确定。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 不小于3米,但根据不同情况, 也有相应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防火间距时,还需考虑 建筑物的开口部位、屋顶结构 等因素的影响,以确保建筑物 之间的安全距离。
04
安全疏散与消防设施
02
建筑物的分类与耐火等 级
建筑物的分类
01
02
03
根据用途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 业建筑
根据楼层高度
单层、多层、高层、超高 层
根据火灾危险性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戊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级
最高耐火等级,适用于 重要建筑和高层民用建
筑
二级
较高耐火等级,适用于 一般民用和工业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48ac9bf1af45b307e971979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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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修订本)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墙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的墙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难燃烧体0.50 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燃烧体梁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屋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测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叶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l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因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层应采用非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非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烧标准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宜采用非燃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3.1.1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C的液体雾剂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成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1.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行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3.2.1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高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2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 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 1000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不限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不限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不限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不限第3.2.2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防火电力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时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15m。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限。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3.1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10 12 14三级12 14 16四级14 16 18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