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系列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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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系列职称评定条件

高等教育系列职称评定条件

教人…20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

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教学系列助教评审标准

教学系列助教评审标准

教学系列助教评审标准评定标准:须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承担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仅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和校规校纪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事故系数累计达到规定情形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延迟1-2年申报。

(三)凡受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四)违反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的,延迟2年申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

(二)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入职我校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达到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要求,并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讲授I门课程,年均授课不少于144学时,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实践)等;同时,年度教学质量(教学能力)考核达标(称职以上等级)。

(二)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且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25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省属高等院校:现将《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资格办法通知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4月20日印发1附: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2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能力。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试行)(送审稿)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政治表现与师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关爱学生,教育育人,认真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和资历1、申报评审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3、申报评审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务职责。

4、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5、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课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原则上要求是“双师型”教师。

目前尚未实施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相关专业可不作要求。

6、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按照上级职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1、申报人员需参加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应要求;2、免试、降分等按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在任现职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上级职改部门规定的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

一、合格条件(一)基本条件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1—⑶爱岗敬业。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关爱学生。

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为人师表。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2.学历和资历(1)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新人社发〔2012〕1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新人社发〔2012〕1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新人社发〔2012〕11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一)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其教学工作总量的60%以上。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 .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 .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 .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

4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

5.市 (厅) 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 (及相应奖项) 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 .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 .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教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教育活动,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能够对社团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

(4)专职辅导员对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2.课堂教学业务精湛(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坚持党课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

每学期均能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从2002年起、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2002]14号
2011年职称工作要点
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
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号教师职务、讲师、助教。

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助教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申报助教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四、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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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熟练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优秀。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持制定建设规划、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主持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科学研究项目,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主持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负责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5名)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前8名)或自治区级二等奖(前6名)、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主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前8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3名(一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者,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先进工作者;或获得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等称号。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等奖项二等奖;或自治区级其他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前3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一等奖(前3名)。

(七)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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