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闽建建[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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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7-01-05 文号:闽建建 [2017]1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桩基检测样本的选定基桩检测的受检桩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一)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质量必须预埋声测管的,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 3 倍。
(二)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 3 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 3 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 1 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 5 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 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二、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一)承载力静载检测。
符合JGJ106-2014 第 3.3.4 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 5 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 1 -专业资料整理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采用PHC管桩的桩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当设计要求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桩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 (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 且不少于 5 根)。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基桩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是保证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桩检测管理,规范基桩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基桩检测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与正式报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书。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出具检测范围外的检测结论。
七、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中发现的基桩不合格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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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
(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
(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0-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10-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0-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实心方桩在福建某弱腐蚀环境项目的应用

实心方桩在福建某弱腐蚀环境项目的应用摘要:福建省当地地方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对腐蚀环境下的预制桩使用有较多的限制要求,对项目的基础造价有较大影响,本文是某弱腐蚀环境项目,通过实心方桩与管桩在工程造价、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比较,认为在福建地区、弱腐蚀环境、单桩承载力要求不高的条件下,方桩有一定的优势,为类似条件下的桩基础设计提供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实心方桩;管桩;弱腐蚀;造价;施工;福建引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形特征以山地、丘陵地形为主,东部沿海地区分布着狭窄的冲积平原,海岸线十分曲折漫长,多海湾、半岛和岛屿,沿海平原地层表面多软土,因此基础多以桩基为主。
作为一个预制桩使用大省,福建省当地地方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对腐蚀环境下的预制桩使用有较多的限制要求,本文以实际的工程项目为例,对实心方桩与管桩在工程造价、施工等方面的进行比较。
1工程概况1.1工程简介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总用地面积14.7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8万平方米,建筑物以轻钢结构为主,该项目引进全球一流设备,采用某品牌独特卧式发酵工艺,生产某品牌瓶装、听装、桶装等各种规格啤酒,满足市场消费升级需求,该项目的投建将进一步助推同安区食品加工产业做强做大。
1.2工程地质场地原始地貌属冲洪积地貌与剥蚀残丘地貌单元接壤处,局部地段为湖积地貌,勘察期间,场地内大部分已整平完成,局部正在进行整平,钻孔标高与原状地形差别较大,场地总体较为平坦开阔,局部未平整区域地形起伏较大。
本场地所处区域无活动断裂,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勘察结果表明本场地建筑抗震属不利地段,属地震稳定性差场地。
本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为适宜性差,当根据岩土工程条件采取相应的地基基础型式及处理措施后,可进行拟建建筑物建设。
场地主要分布有人工填土层(Q4ml)、第四系湖积层(Q4l)、第四系冲洪积层(Q4al+pl)、第四系坡积层(Q4dl)、第四系残积层(Qel),下伏基岩为燕山期花岗岩(γ5),具体详见下表:填石①-1:灰白色、青灰色,主要由中风化花岗岩块石、碎石、砼块和少量黏性土等组成,成分不均匀,堆填方式为摊铺,为项目建设用地老房屋拆迁后堆填而成,碎、块石粒径一般约5cm~80cm,最大可达100cm,结构松散,不具湿陷性。
桩基检测预选桩专项方案(4.5)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小学及幼儿园项目地下室桩基检测预选桩专项方案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目录目录 (1)一、项目概况 (2)1、工程概况 (2)2、桩基设计情况 (4)3、基坑支护设计情况 (5)4、工程地质水位概况 (6)5、工程环境条件 (7)二、编制依据 (7)三、现场情况 (8)四、静载、抗拔桩预选桩选桩方案 (9)五、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案 (10)一、项目概况1、工程概况(1)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小学及幼儿园项目场地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原滨南长途汽车站),项目总用地面积19558㎡,总建筑面积43817㎡,由3栋5层教学楼、1栋1层多功能厅、1栋4层幼儿园、门卫及操场组成,教学楼、操场、多功能厅下设2层整体地下室,工程总造价:19384.09万元。
±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黄海高程)2.250m。
见下表所示:(2)各相关单位如下:建设单位: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代建单位: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厦门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厦门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坑监测单位: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幼儿园部分 小学地下室部分总平面布置图2、桩基设计情况本工程桩基设计主要分为幼儿园区域、地下室区域及小学非地下室区域桩基。
(1)地下室桩基设计①ZH1为抗压抗拔桩,采用泥浆护壁旋挖灌注桩,采用桩端后注浆技术,预埋2根桩底高压注浆管, 采用DN25国标镀锌钢管,共设计367根。
桩身混凝土强度C35,桩身直径900mm,扩底直径900mm,最小有效桩长45米,桩端持力层进入⑤-2碎块状强风化花岗岩≥1d,竖向承载力特征值6200KN,竖向承载力极限值12400 KN,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1400KN,单桩抗拔承载力极限值为2800KN。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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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5 文号:闽建建[2017]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桩基检测样本的选定
基桩检测的受检桩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
(一)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质量必须预埋声测管的,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
(二)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二、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
(一)承载力静载检测。
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
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采用PHC管桩的桩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当设计要求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桩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且不少于5根)。
1.3节及以上的预制桩;
2.桩长超过40m;
3.低应变法检测桩底反射不明显的桩。
(三)桩基分片(段)验收时的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片(段)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检测数量。
三、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
(一)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1.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2.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3.非PHC管桩桩身质量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二)不合格桩技术处理措施
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且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不是Ⅰ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桩,应按断桩进行补强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之前开工的工程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