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汇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汇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开展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培训,按要求参加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对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第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表2施工前条件验收表
工程名称
施工前条
件验收项目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
条件
内容
验收要点
施工
自检意见
验收
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年月日
注:本表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条件验收申请和条件验收意见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轨道交通 条件验收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doc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doc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xx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

于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ICS 93.10P 65备案号:17297-2005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311.1—20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 1 部分:土建工程S tandard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Part 1: Civil Engineering2005-08-29 发布2005-09-29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11.1—2005前言DB11/T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分为两部分:——第 1 部分:土建工程——第 2 部分:设备安装工程本部分为第 1 部分土建工程,共分 13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明挖车站(区间)、盖挖车站、暗挖车站(区间)、盾构区间、防水工程、高架及地面车站工程、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和钢筋混凝土与砌体工程。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轨道、路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已包含在本标准相应章节中。

为便于标准的使用,编写了与之配套的“验收表格”作为该部分的附件。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编单位:北京市路政局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编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专家顾问:施仲衡、张弥、吴凤楼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姜帆杨广武、梁青槐、罗富荣、范明贵、曾大庆、王甦、张闽、贾俊峰、乐贵平、张化海、杨安治、鲍福安本部分参加起草人员:赵影、潘秀明、王关东、李显实、华东、董凤凯、陈祥才、马锁柱、余乐、孙长军、杨哲峰、扈慧丽、何刚、李国祥、杨仲杰、刘元重、杨运节、张伶娜、邢文耐、孔令洋、雷军、孙洪霞IDB11/T 311.1—2005引言本标准是根据《关于印发200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4]282 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制定地方标准和经营服务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交行发[2004] 395 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 200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交行发[2004] 474 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路政局组织编制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 年 11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 1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 2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北京城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

北京城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新建线路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是新线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

运营设备是指车辆、牵引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屏蔽门系统、车辆段检修设备、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安检设备等;运营设施是指轨道线路、护栏护网、步行板等。

第三条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的主体,运营单位全程参与验收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依法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依次分为预验收、竣工验收。

预验收是指由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对运营设备和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装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预验收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运营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运营设备和设施预验收完成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载客)试运营。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一)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六)建设单位与集成商、供货商、安装单位等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七)市交通委发布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规范等;(八)其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运营设备和设施在各阶段验收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预验收1、运营设备和设施工程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2、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各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已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3、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归集完备各类工程技术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城市快轨建设管理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运营设施验收是新线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

运营设施包含轨道线路、疏散平台和护栏护网三项内容。

轨道线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线、配线、车辆段和停车场的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用于列车支承和导向并将列车荷载向下部传递的组合体,包含钢轨、扣件、轨枕、道床及附属设施等,采用三轨供电的线路还包括接触轨设施。

疏散平台指在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内或高架区间设置的用于在紧急情况下起辅助疏散乘客作用的纵向连续平台,包含平台步板、平台支架、平台扶手和平台步梯等。

护栏护网指城市轨道交通正线轨行区与外界区域(非轨道交通区域)相交处,以及车辆段或停车场轨行区与周围相邻道路间设立的用于物理隔离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条运营设施的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管理单位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的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全程参与验收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运营设施验收依次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预验收是指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的对运营设施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正式验收是指除缓建项目外运营设施工程全部完工,且预验收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对运营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对工程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从而对运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作出判定,并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第六条运营设施预验收完成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载客)试运营。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七条运营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一)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六)建设单位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合同;(七)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供货商等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八)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规范等;(九)其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八条运营设施预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完工程满足设计和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二)施工单位已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三)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归集完备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四)施工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运营设施正式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二)完成运营设施预验收,且已投入试运行,预验收及试运行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确认;(三)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档案完整,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四)施工单位已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正式验收申请,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五)监理单位已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预验收工作报告》;(六)设计单位已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各单位在运营设施预验收阶段的职责如下:(一)监理单位负责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组织预验收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确认;在运营设施预验收通过后编制《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核《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并监督方案的执行;参与预验收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负责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三)施工单位提交《运营设施预验收申请》及相关待检工程资料;配合运营设施预验收检查;负责完成问题的整改。

(四)建设单位参与预验收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工程资料需求。

(五)设计单位参与预验收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对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评判运营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六)运营单位参与预验收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工程资料和运营功能需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七)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预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范围、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运营设施正式验收阶段的职责如下:(一)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运营设施正式验收工作方案》,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并邀请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家共同组成正式验收小组,开展运营设施正式验收;参与正式验收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正式验收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问题整改完毕后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完成正式验收相关资料的备案。

(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方案的执行,参与正式验收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评价运营设施是否达到代建约定,并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实现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运营单位负责记录、统计运营设施正式验收前试运行期间运营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将运行状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至建设管理单位;参与正式验收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问题整改完毕后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对工程质量、功能实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评价。

(四)监理单位参与正式验收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五)设计单位参与正式验收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问题整改完毕后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六)施工单位配合运营设施正式验收检查;负责落实对正式验收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分类与代码》DB11/T717的规定,对运营设施进行分类和编码。

(七)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运营设施正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范围、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二条运营设施预验收阶段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预验收申请及相关待检资料;(二)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及待检资料并审查确认后,制定《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应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进展情况、预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预验收条件完成情况、参加单位及职责、预验收程序、预验收计划、预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预验收组织及人员安排等内容。

附录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预验收申请和验收用表(表2-1~表2-4)等内容;(三)建设管理单位对《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预验收条件进行研判并认为符合规定后,于预验收开始5个工作日前将《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四)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后,委派相关人员监督预验收过程;(五)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后,委派相关人员参加预验收;(六)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并邀请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组成预验收小组,按《运营设施预验收工作方案》开展预验收工作,具体组织程序如下:1、预验收小组开展预验收检查工作,包括工程资料检查和工程实体检查,分别填写工程资料检查记录(表3-1、3-2)、《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工程资料验收问题表》(表2-2)、工程实体检查记录(表3-3~表3-17)和《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工程实体验收问题表》(表2-3)。

工程资料检查包含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安全和功能控制资料检查两方面内容。

轨道线路、疏散平台和护栏护网工程资料检查的具体项目分别为表1-1、表1-2和表1-3中工程资料检查验收部分的内容。

工程实体检查包含观感检查和安装检查两方面内容。

轨道线路、疏散平台和护栏护网工程实体检查的具体项目分别为表1-1、表1-2和表1-3中工程实体检查验收部分的内容。

2、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总结会,总结、评估预验收情况;预验收小组在工程资料和实体检查的基础上,出具《预验收意见》(表2-4),由参加验收各方签字。

预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并经预验收小组研究讨论确认后,将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在该问题整改完成并确认之前不能通过预验收。

3、针对预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编制预验收问题整改计划。

4、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问题整改完毕,由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确认。

5、监理单位编制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预验收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预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预验收时间,预验收参与单位,预验收内容和流程,预验收意见,工程检查记录,预验收问题及整改和确认情况,遗留问题和原因及对安全的影响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