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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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新闻出版广电法纪知识

•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

o正确答案:Ao选项:▪A、1 年▪B、6 个月▪C、2 年▪D、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前一直有效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 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o答错试题:按《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由()审定。

o正确答案:Ao选项:▪A、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o答错试题: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下列哪项监督职责不属于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行使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B、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重大案件;▪C、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D、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

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管理,规范有线电视运营行为,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线电视服务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和有线电视运营许可证核发批准的情况提供有线电视服务。

第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有线电视节目和服务,并确保内容合法、健康、向上。

第五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侵犯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安全,不得泄漏用户隐私。

第二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第七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线电视频道分配规划向观众提供合法、健康、向上的有线电视节目。

第八条有线电视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不良信息。

第九条有线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当根据不同节目的特点和观众群体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节目的监管,定期进行节目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三章有线电视广告管理第十一条有线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不得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广告的发布时间应当合理安排,避免过度频繁的广告轰炸。

第十三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品质。

第四章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第十四条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有线电视服务费。

第十六条有线电视用户具有享受合理节目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线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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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地字[1992]250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广播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2.29
【实施日期】1992.0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9日公布广发地字〔1992〕250号)
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台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
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中央电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强化宣传、教育功能。

有线电视台要重点办好与本区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新闻节目,每个自办节目日必须有新闻节目(含重播,每周自制新闻不得少于30分钟)。

要努力办好社会、科技、知识、文化教育节目。

运用图文广播等形式为观众提供经济、科技、文娱、交通、天气等社会服务。

节目应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可设置专门频道播放某一类别的(如教学辅导、科技讲座等)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站应合理编排播放内容,每日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播放各类专题或教育性的录像制品。

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产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录像制品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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