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藏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8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处:今年以来,全区各级部门对信息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报送了大量客观真实的信息,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起到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放松信息报送工作的现象,导致一些重大紧急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漏报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专门召开专题会提出明确要求,政府办公厅就贯彻政府专题会精神进行了研究,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报送重大紧急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信息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对于政府领导迅速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确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重大紧急信息是信息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对本地本部门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以下时限上报信息: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地区(市)的同时,分别在1小时、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藏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藏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印发的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下称政府文件),有的还存在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和文字关把关不严,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党委文件、会议精神衔接不紧密;起草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职权事项沟通协调不够,没有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调查研究不够,听取意见不充分,出台的政策措施有的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发文数量多,有的质量不高、实质性新内容少,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切实维护政府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加强和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字篇幅,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等部署全局性工作文件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各部门起草或代拟政府文件稿应当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务实管用的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

使得文件审签 与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 , 以避免机
关主管领导重复审签 。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 审 查意见必须记载在公文处理单上并妥善保存 , 记载 的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 、 类别 、 载体的形式 、
生成 日期 , 初审 、复审 、 批准的意见和批 准的 日期 、
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
可以公开时 , 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 , 对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不 明确的事项 , 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 行政管理部 门确定 涉及业务工作 的 , 要听取业务
主管部 门的意见 。遇有可能涉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 全 、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 的重大拟公开事项 , 要与
相关责任人的签名及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
第十条 在保密 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
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 依照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规定 , 明确
标识为 “秘密 ” 、“ 机密 ”、“绝密 ” 的
且需要公 开 的 , 应依 法定程序 解密后方 可予 以公 开 。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_
. 区政府办公厅 文件
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西藏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 〔
二 一
号
年十二 月二 十 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藏政办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5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政府公报工作的新形势新方向新要求,进一步开创西藏政府公报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分级政府公报体系(一)构建自治区、地(市)两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
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逐步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级权威发布平台。
自治区、各地(市)要切实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全面、集中地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
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创办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按照“忠于文件、优于文件”的原则,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审核校对,努力做到零差错,确保公报的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编排格式,强化公报规范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半月刊或月刊,优化出刊方式,提高公报时效性。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二)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形成协调统一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三)发文机关应做好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转送政府公报编辑部门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主席列确二000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政府规章(1件)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163号1981年11月26日)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1984年8月15日)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19号1984年8月16日)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45号1989年11月13日)d27920--011219cjk。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藏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23年9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三)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或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政府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执行,一般不得以直呈件形式报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藏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85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3]38号)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稳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藏政发[2013]53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及时公布《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及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
研究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工作。
(各有关部门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试点工作,并将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做为2013年预算公开的主要内容,研究推动全区财政预算决算的信息公开。
加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力度,稳妥推行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公开,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等审计结果公开。
(财政厅、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配后管理、退出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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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
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减少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印发数量的通知》(国办秘函〔201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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