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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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审核、审批、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原则;(三)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原则;(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建档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档。

第五条建档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因疾病、残疾、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建档程序:(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工会组织进行初审;(三)县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批;(四)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七条审核与审批工作由县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八条审核与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困难原因等;(二)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三)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审批;(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帮扶第九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帮扶措施:(一)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二)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三)协调社会资源,开展综合帮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帮扶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档案是XXXXXX公司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建立、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级和内容第五条依据困难程度将困难职工分为三个等级,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困难职工等级,相应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三级档案。

(一)一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困难职工:1.本地低保标准线以下的困难职工;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30%以内的困难职工;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二)二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困难职工: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的困难职工;2.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遇到特殊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三)三级困难职工。

XXXXXX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困难职工。

第六条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即包含了职工本人的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等级、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信息的原始材料。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荣誉奖状等。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经认定属于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困难职工;(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动态调整档案信息;(三)保密原则:保护困难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三)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导致家庭收入降低。

第五条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分为以下类别:(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财产状况、社会保障等;(三)致困原因: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企业关停并转等;(四)帮扶措施: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等;(五)动态调整情况:家庭收入变化、致困原因变化等。

第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职工,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二)规范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完整、清晰;(三)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四)定期更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困难教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困难教职工档案是指我单位在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困难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等;(二)困难教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收入、支出、资产等;(三)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措施,如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四)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效果,如救助后的生活改善情况等。

第七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档案材料应在形成后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二)完整性: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三)准确性: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四)安全性: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存放:按照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存放;(二)安全措施: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档案后,需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转借。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三)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确保档案材料全部销毁。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挥困难教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对困难教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二)客观公正:真实记录困难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帮扶措施等,确保档案内容的客观公正。

(三)保密安全:对困难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档案内容严格保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困难教职工档案在帮扶救助、政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教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家庭状况: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子女教育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

(三)困难情况: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帮扶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机构对困难教职工实施的帮扶措施及成效。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困难教职工申请材料、帮扶记录、表彰奖励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

第七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收集困难教职工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潮、防霉、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总工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2006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类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建立第六条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社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七条基层工会要建立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按工会隶属关系将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副本报上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并按时填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表。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浙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对象为工会会员、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其中,困难职工为下列人员:
1. 因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幸遭遇,经医疗机构鉴定或公安机关认定,生活无着落或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
2. 因失业、下岗、病退、退休等原因,生活无着落或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
3. 在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中受伤或遇难的职工家庭。

二、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职工家庭。

2. 家庭负担:在家庭中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3. 住房条件:住房面积过小、居住环境差或无住房等情况。

4. 其他特殊困难:如被刑事或劳动纠纷牵连、身患重病等情况。

三、认定程序
1. 提交申请:困难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向所在地工会提交认定申请。

2. 现场核查:工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批认定:工会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及认定标准进行审批认定。

4. 通知申请人:工会将认定结果及相关待遇通知申请人。

四、档案管理
1. 档案建立:工会应当对困难职工家庭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建立相应的档案。

2. 档案保存:工会应当对困难职工家庭认定的相关档案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保密。

3. 档案使用:工会应当将困难职工家庭认定的相关档案作为帮扶工作的参考,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以上为《浙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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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工会掌握困难员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员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四条档案根据困难员工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等级和特别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50%,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因难的。

特别困难等级:除符合一般困难等级外,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因重伤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员工原始档案,即困难员工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类别、致困主要原因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 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建档单位为公司工会及各区域分工会。

第七条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摸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中报程序:困难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息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凡遭受火灾、水灾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 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经分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工会模查程序: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对符合困难条件的员工审定建档。

模查周期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八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销档。

第九条建立困难员工建档公示制度。

1.员工建档或调整档案等级时,必须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开工会困难员工建档条件和标准。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公示内容为: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就业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困难原因
等。

第十条困难员工调出本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 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销档。

第十一条各分工会要随时将变化调整后的综合统计资料档集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分工会要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数据输入、统计、汇总、更改及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对各分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档案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责任,出现档案造假、损毁、遺失或当建未建等情形,对帮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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