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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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所有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应做到规范化,其样式、制作、规格、内容、安装均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五条凡本规定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相冲突的,以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设立“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防火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防火安全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四)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落实必要的训练和工作条件;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八)积极组织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九)制定单位年度及中、长期安全防火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十)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5日 [82]纺生字第52号)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章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的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防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防城港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第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高度不超过24m的上述场所。

第三条超过上述规模的农家乐(民宿),及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实施。

第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第五条开办农家乐(民宿)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铁路局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道部《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xxxxxx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路局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好动车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局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车辆部门职责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3.加强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开展消防技术攻关,改进动车组车辆设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7.组织对新造、定期检修动车组的验收。

8.负责灭火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1.负责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2.指导各旅客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3.组织各客运段加强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强化动车组禁烟管理。

4.负责组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

5.组织客运人员参加联检交接.第七条机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动车组运行中本务司机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程序.2.加强对动车组驾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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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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