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毕业论文---浅谈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装┊┊┊┊┊订┊┊┊┊┊线┊┊┊┊┊┊┊┊┊┊┊┊┊毕业设计(论文)(2013届)题目:浅谈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2012年11月┊┊┊┊┊┊┊┊┊┊┊┊┊装┊┊┊┊┊订┊┊┊┊┊线┊┊┊┊┊┊┊┊┊┊┊┊┊浅谈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辆保险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机动车辆业实力相对薄弱,能否抓住机遇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的地域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都邦财险公司车险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表现在:车险增量近似枯竭;,电话车险逐渐开始遭遇瓶颈模式;而且在承包与理赔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保险欺诈也一直有着隐患。
为了在今后的车险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优势,点半财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应通过对车险保单形式的创新;加强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导向多元化的服务;针对理赔难采取有效的措施等来完善管理,以促进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现状┊┊┊┊┊┊┊┊┊┊┊┊┊装┊┊┊┊┊订┊┊┊┊┊线┊┊┊┊┊┊┊┊┊┊┊┊┊目录1 绪论 (3)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2 机动车辆保险概论 (4)2.1 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4)2.2 人保车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6)3 人保车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8)3.1 车险增量近似枯竭 (8)3.2 电销模式逐渐开始遭遇瓶颈 (9)3.3 承保与理赔的问题 (9)3.4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 (10)4 人保财险公司完善车险的发展对策及未来趋势 (11)4.1 人保财险完善车险的发展对策 (11)4.2 人保车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12)5 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装┊┊┊┊┊订┊┊┊┊┊线┊┊┊┊┊┊┊┊┊┊┊┊┊1 绪论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私家车的逐渐普及,汽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机动车辆保险也成为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主导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豫保监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24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各级机构对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进行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各公司要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加费,损害消费者权益;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打折,扰乱市场秩序。
三、各公司要做好新旧条款的衔接工作,在执行经保监会审批的新条款时要严格遵循订立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严禁代投保人抄录责任免除特别条款,严禁代投保人签名;要抓紧制定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严禁无理拒赔;要与投保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严禁不正当竞争。
四、各公司应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
我局将加大对公司执行商业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行为的监管,对于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车险行业费率做调整 小企业亏损大

车险行业费率做调整小企业亏损大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如果按照年初制定的时间表,6月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当进入实操阶段,但直到现在仍“只闻楼梯声不见人影来”,改革进程拖入下半年已成不争事实。
这一被保监会连年写入年度工作重点的改革事项,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一再难产。
近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尽管目前各项配套制度均已齐全,但主导车险费率改革的保监会财险部高层面临人事调整,这让改革进程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人事调整固然会影响到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度,但这并不能掩盖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四关”导致车险费率市场化遭遇难产。
关卡1:险企待遇不同市场化推进有分歧全国“统颁”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A、B、C条款)已执行7年之久,诸多不利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不断曝出,在车险保费收入节节攀升的情景下,多数险企却陷入亏损困境。
同时,车险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合理免责等也备受诟病,既有损于车主的利益,也不利于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车险费率市场化势必造成各险企间的激烈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倒逼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呈下降趋势,车主将是最大的受益方。
不过,有了2003年险企自主定价引发价格混战之鉴,这次保监会对险企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定价设定了门槛,绝大多数中小险企由于经营时间短、经营亏损而被拒之门外,有些大险企也被包括在内。
没有达标的险企将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2年3月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车险费率改革动作谨慎 “自杀性降价”难再现

车险费率改革动作谨慎“自杀性降价”难再现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10月底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对于条款出台的时间,中保协希望在年底前对条款修订完成,并尽快将条款与相关费率一起推出。
今年以来,作为热点话题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虽然如同箭在弦上,但实质性的进展却较为缓慢,监管层对此颇为谨慎。
截至目前,最新的正式实施的时间表是2012年年中。
“目前并没有听到有关实施时间延后的消息。
”中保协产险部人士徐钟抒告诉记者。
14项霸王条款被去除今年7月,保监会向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表示相关的改革方案在9月底推出,明年元旦实施。
但到了9月底,保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7月的版本相比,微调了具备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条件,实施时间被推迟到2012年年中。
该意见稿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假若车险费率改革于明年启动,那么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和华泰财险6家可能具备资格参与到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的自主拟订。
”兴业证券分析师张颖认为。
不过,按此条件,在车险市场份额最高的人保财险则因偿付能力未达标而不在此列。
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该公司财险偿付能力未达到150%。
据了解,在下发7月的《征求意见稿》后,诸多保险公司的反馈让监管部门更多考虑到行业平均的接受程度,尤其考虑到让更多的中小公司参与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因此对独立开发的条件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
2009年整个财险业效益低迷,而2011年已进入盈利的景气周期,因此业内普遍认为,如果时间延后,参考的将是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也就有更多财险公司符合独立开发权。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全国各保险公司将参考《示范条款》拟定商业车险条款。
深圳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该局表示,新的示范条款实施后,车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车险费率也将随之调整,但是预计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无责方可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极大方便了保险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市保监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解决车险理赔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中就包括了全面推行代位求偿机制。
全面推行代位求偿制以后,是否会推高保费?市保监局表示,有这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增加坏账准备,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成本上升就可能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涨。
实保实赔将取代高保低赔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
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答记者咨询2019-03-08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咨询题回答了记者提咨询。
咨询:《通知》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请咨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如何样的?答:《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进展,引领行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连续进展。
二是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动身,鼓舞创新、提升服务、扎实推进、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与进展的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进展。
三是坚持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商业车险条款、服务中存在的社会关怀的热点、难点咨询题。
四是坚持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推动行业协会支持行业进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司经营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明确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
监管机构: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部门,要紧职责是依据《保险法》制定条款费率监管制度;对条款是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费率是否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审查;对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形进行监管;爱护保险市场秩序,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要紧职责是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缺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在支持行业创新进展、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加强自律规范、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执行的主体,要紧职责是不断创新,开发适销对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条款费率合法、公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提高经营治理水平,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符合条件的公司,还能够依照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
建立起以纯风险缺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依照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
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三)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满足市场的进展和群众的需求。
《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历史体会数据、经营情形和预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形,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讲明缘故。
咨询:《通知》在哪些方面表达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答: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商业车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处于不断进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咨询题。
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充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讲明义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专门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纳通俗易明白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讲明。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纳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显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显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咨询题。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四)解决社会关注及易引起纠纷的热点咨询题。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益,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舍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咨询:《通知》出台后,对商业车险能起到哪些完善和规范作用?答:《通知》系统地规定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原则和监管要求,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推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一)规范商业车险条款。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证合理。
(二)规范商业车险费率。
《通知》为提高商业车险定价科学性,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是行业协会依照全行业多年车险赔付数据运算得出,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风险保证成本。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加上公司依照自身经营治理费用运算得出的附加费用率,形成公司的最终费率。
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商业车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数据更加充分,定价手段更为科学。
(三)加强条款费率监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操纵,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 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操纵度,健全内部操纵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通知》还要求公司商业车险费率要细化费率各组成部分,分项治理和核算,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商业车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科学进展提供了新的抓手。
咨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化导向,请介绍一下商业车险产品的开发和退出机制。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答:《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将进入以治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时期。
过去那种“跑马圈地”、不重视内控治理和产品及服务创新的粗放式进展模式差不多不适应进展的要求。
保险公司只有坚持专业治理和数据基础两个关键点,不断提高风险识不能力和内控执行力,加强成本操纵和财务集中,才能适应新时期的保险监管要求,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大的进展空间。
(一)设定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通知》依照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内控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能够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能够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三是鼓舞在内操纵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依照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具体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操纵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治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通过实行差不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
另一方面,《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舞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证的需要。
(二)建立商业车险产品“退出”机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明白;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缺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能够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峻的,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为防范经营风险,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依照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假如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依照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