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③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①无作为能力;

②生理之缺陷;

③空间之限制;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经验、工具等。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规定既可由不作为构成,也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分类:1.根据危害结果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划分。

构成结果—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划分

物质性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具体确定和计量的结果。

非物质性的结果,指无形的、难以具体测量的损害后果。

3.根据危害结果和犯罪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划分。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

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成状态(预

备、未遂、中止)的界限。

3.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5.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罪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客观性

2.相对性

3.顺序性

4.复杂性

二、犯罪因果关系的联系形式

1.必然因果联系

1)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

2)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

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3)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

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4)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

种可能变成了现实。

5)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果的恶性发展导

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

6)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作用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

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

2.偶然因果联系

1)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

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

2)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3)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了被害人更加

严重的结果。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的时间、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不存在没有时间、空间的犯罪。刑法所注意的是那些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时间和地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两种情况

1)不同的时间、地点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不同的时间、地点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二、犯罪的方法、手段

犯罪的方法、手段,一般情况下,对构成犯罪并没有什么影响。但不同的方法对犯罪的社

会危害程度有影响,因此,可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方法规定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必要要件时,犯罪的方法对犯罪的成立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1)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的意识即罪过心理。罪过心理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此外,有的犯罪还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2)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故意或者过失等)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3)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具有分则对犯罪心理的特定要求,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罪过责任原则 (1)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学说称其为“责任主义”或者“主观责任原则”。“主观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基础上确立的。近现代刑法主张主客观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 (2)关于责任,大陆法系传统学说认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意思而实施行为侵害法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3)按照规范说,罪责的评价重心略有变化: ①偏重“结果”的观念被改变,认为刑法对犯罪的否定不单集中在结果上也应体现在行

为上(“行为无价说”),转向重视行为自身的反规范性; ②故意、过失心理是责任根据的说法被改变,强调人拒不服从规范的态度是归责根据,故意、过失心理事实只是认定人不服从规范态度的根据; ③与传统观念相比较,在“人·意思·行为·结果”的要素中,规范说对罪责的评价重心略微前移,违法评价推及行为、责任评价推及人的(拒绝服从规范的)态度,甚至推及人格(人格责任)。重视评价人的不合规矩的“行为”和人的不守规矩的“态度”。这既动摇了“事后问责”的传统观念,也为刑法干预人的活动往前推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故意 1.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个规定可知,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2)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第六讲典型谬误

第六讲 典型谬误 1.论证品质的基本规范 一个“好的”论证,即是一个“逻辑上有说服力的”论证 一个好的论证需要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论证的每一个前提都是可接受的[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论证的前提与结论是相关的[R e l e v a n c e]相关性 论证的前提一并为结论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支持[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2.相关性是前提具有支持性的必要条件(不相关谬误) 相关与不相关的判定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支持或反对了B之为真或为假 [A提供了某种证据或理由影响着我们相信或接受B之为真/假]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不影响(不支持也未反对)B之为真或为假 [不存在支持或削弱的任何关联性] 相关性的复杂性 有时,相关性依赖于某些特定前提/额外信息的支持 P r o s e c u t o r:请问被告,你是左撇子吗? D e f e n s e L a w y e r:反对!法官大人,这个问题根本不相关! P r o s e c u t o r:可是,法官大人,我们将证明凶手是个左撇子。如果能表明被告也正好是个左撇子,这显然与他是否犯案是极其相关的。3.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1)前提的可接受性针对于论证的受众或对象,但是,可接受性并不等同于被接受性(a c c e p t a n c e) (2)每一个前提都是理性地可接受的,即,可接受与否应取决于它是否有其合理的证据支持 (3)W h e n P r e m i s e s a r e A c c e p t a b l e? 它由适当的子论证所支持 它在别处得到过合理的辩护 它是先验的/必然的为真 它是常识 它是基于可靠证言或恰当的权威 4.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 (1)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即它们使得结论因之而变得可以被合理地相信或接受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幺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 2、危害行为 3、作为 4、犯罪对象 5、犯罪对象 6、危害结果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A、仅指危害行为 B、仅指危害结果 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 A、基础要件 B、先决要件 C、必要要件 D、选择要件 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 4、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A、遗弃罪 B、遗弃伤员罪 C、故意杀人罪 D、放火罪 5、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 C、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 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 A、道德义务 B、法律规定的义务 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D、因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7、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A、包庇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遗弃罪 D、偷税罪 8、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作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强奸罪 D、遗弃罪 9、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B、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非必备条件 C、只作量刑情节考虑 D、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10、作为的形式可以包括:() A、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 B、利用动物实施 C、利用精神病人实施 D、利用自然力实施 11、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A、人在睡梦中的行为 B、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为 C、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 D、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判断题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 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过失的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故意、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故意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事实上,故意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己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比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二、犯罪故意的确认 《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一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 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武大2013年研)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南师大2010年研)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

刑法学期末考试要点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 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 适用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 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 期限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 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解释与限制解释。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或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共同要件寓于具体要件之中,通过具体要件而存在;共同要件只能大致地包括具体要件,而不能完全代替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比共同要件丰富,但具体要件不可能都是共同要件。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认定具体犯罪又起着重要作用: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不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符合具体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确定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前苏联刑法理论的观点,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有人认为客体不是要件,因为客体就是犯罪侵害的对象,而且没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5]但是,客体与对象在刑法上不应是等同的概念,根据通说,前者是社会关系或利益,后者指人与物,故说客体就是对象并不一定合适。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攻击客体)与保护客体(法益),二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可见,外国刑法理论也未将客体与对象等同起来,只是名称与我国不同而已。

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13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刑事违法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要件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要件2.我国的船舶航行在公海时,发现犯罪分子正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是( A ) A. 必须适用的 B. 不适用的 C. 可以适用的 D. 酌情适用的 3. 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B ) A.15年 B.20年 C.25年 D.30年 4.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5.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 B ) A.罪大恶极 B.罪行极其严重

C.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D.社会危害性极大 6.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D )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下列刑罚方法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 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8.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C )。 A. 结果加重犯 B. 继续犯 C. 想象竞合 犯 D. 吸收犯 9.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C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10.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C )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羁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称其为“有形性”。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称其为“违法性”。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述 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故意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然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目的和动机各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和目的 1、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判断题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4.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三、论述题 1.试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2.试述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3.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9.对;10.错;11.错;12.错;13对;1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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