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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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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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一):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49-64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

[什么是批复]关于的批复

[什么是批复]关于的批复

[什么是批复]关于的批复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种下行公文。

批复的种类1.批准性批复主要用于审批应由上级批准的具体问题,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批准的事项,进行认可和审批,具有表态性和手续性。

批准性批复内容大多比较简单。

例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批示性批复主要用于针对下级机关提出的难以理解的政策、法规和没有明文规定的疑难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表明意见和态度;或者在审批某一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一系列相关批示,要求下级照此执行。

批示性批复相对批准性批复而言,篇幅一般较长。

例如《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批复的特点(一)被动性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

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

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唯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

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

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二)针对性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三)权威性批复的目的是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因此批复在表明态度以后,还应当概括地说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中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批复代表着上级机关的权利和意志,批复的意见具有指令作用,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批复(四)简明性批复对请示中的事项只作原则性、结论性的表态,无需作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因而一般要简明扼要。

批复的行文对象批复是下行文,批复的行文对象是特定的提交请示的下级机关。

批复是一对一的一种公文,下级机关提交请示请求批复,上级机关则对请示事项进行了解和调查,然后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或者对下级机关不明确的认识问题做出更加详细的说明。

公文关于什么的答复

公文关于什么的答复

公文关于什么的答复1. 回复函的格式,最好有范文天成信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回复函格式及范文更多精彩范文请关注有用材料及文秘栏目。

篇一:回复函格式及范文1、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

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注释、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品种别(复函)组成,一般不行省略。

(2)注释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看法、结尾四部分。

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讨论,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详细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

一般应一事一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请示的复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复函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于**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法对行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2. 公文回复的写作格式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注释、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品种别(复函)组成,一般不行省略。

(2)注释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看法、结尾四部分。

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讨论,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详细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

一般应一事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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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年月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年月日()、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第号)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法行字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第号文的批复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

复函和批复.doc

复函和批复.doc

复函和批复【篇一:卫生部批复答复复函汇总】卫生行政执行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 年04 月29 日‥‥‥‥‥‥‥‥‥‥‥‥‥‥‥‥‥‥‥‥‥‥(1)2、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函“2008”127号)2008 年04 月10 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2008 年03 月29 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2008 年03 月04 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 年06 月07 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 年01 月17 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 年11 月01 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2006 年10 月20 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2006 年06 月28 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 年02 月06 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号4 )2006 年01 月20 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号1)2005 年12 月21 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号6)2005 年12 月09 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2005 年09 月22 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 年11 月10 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 年10 月11 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 年09 月05 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 年09 月05 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号1)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号0)2005 年05 月30 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 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 年04 月30 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 年04 月07 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号3)2005 年03 月31 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 年03 月09 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号9)2005 年02 月28 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2005 年02 月20 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号0)2004 年11 月16 日‥‥‥‥‥‥‥‥‥‥‥‥‥‥‥‥‥‥‥‥‥‥(23)(卫医发“2004”373号)2004 年11 月11 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 年09 月17 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号3)2004 年07 月07 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 年07 月06 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 年06 月29 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号1)2004 年06 月25 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 年06 月03 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 年05 月27 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篇二: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摘要:罗宾:在文书档案管理中,有的单位把上级部门的批复放前面.本单位的请示放后面装订为一件。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68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保健按摩等场所是否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的请示》(浙卫[2004]3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八月六日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3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中能否没收公共用具的请示》(宁卫监督〔2001〕100号)收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予以取缔。

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扣工具等行政控制措施。

此复。

二○○一年四月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闽卫(2000)函303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按摩减肥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在《条例》修改前,此类场所不宜纳入《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此复。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问题的请示》沪卫法(1996)9号文悉。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

卫生行政复议答复书尊敬的复议申请人:您好!经查阅,您向本机构提出的卫生行政复议一案,本机构已承办,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现将答复如下:一、案件背景您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受理了医疗机构的某项医疗服务,但在接受服务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

因此,您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违法了相关规定,提出了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审查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构对您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鉴定。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不良反应医学证明、病历资料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记录、医嘱单等。

本机构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核对了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根据您的申诉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评估。

三、认定事项1.您受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

2.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

四、复议决定经过本机构的审查和认定,本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义务,对您受到的不良反应和身体上的侵害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认为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机构裁定如下:1.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2.在本机构规定时间内要求医疗机构对您进行适当的赔偿,具体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五、复议决定的履行和申诉本机构的复议决定是本案件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您可依法向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请广大市民群众进一步自觉维护卫生卫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祝您健康!此致敬礼!卫生行政机构年月日。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能。

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

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

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

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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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 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

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江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能否运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正在修订之中,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前,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依然有效,故依据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现行有效。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虽然《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鉴于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具有特殊性,国务院目前尚未制定出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办法,故《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目前依然有效。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仍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但考虑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着重做好对非法获得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的管理。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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