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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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精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精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帕累托非效率型并购:由于其损害社会效率、妨碍公平竞争,公共 政策应予严格禁止。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精神,营造公平 竞争环境以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上午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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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兼并准则的修改变动,1968、1982、1992
市场集中度衡量 1968年《兼并准则》四企业集中度指标(CR4) 1982年《兼并准则》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举例说明 假设某个产业由16家公司组成,前四家公司A ,B, C, D的市场占有率 分别为25%, 25%, 16%, 10%,其后12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均为 2%。 CR4=25+25+16+10=76,
上午5时32分 12
第一层次:反垄断法
1890年 谢尔曼法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和《克莱顿法 》 大行动:
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案 1911年 被判决拆分为37家公司
现为: 埃克森石油(Exxon)、美孚石油(Mobil)、英国石油 (BP)、雪佛龙石油(Chev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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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例二
国际税收焦点案例:
沃达丰VS和记黄埔 并购对象:印度HEL电信公司 税收性质:股权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税款:约2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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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ch – Vodafone transaction 和记沃达丰交易(简图)
HTIL (开曼群岛) Vodafone plc 沃达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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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税收政策的主旨原则
并购税收政策主旨立意: 税收不应干扰公司的合理经营活动, 但要防止公司利用并购来实现不合理的 税收目的。 分类: 应税并购 免税并购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这段时间内,资产并购重组政策将会经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对于市场和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

我们需要了解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间资产的交易和重组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企业间的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而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这段时间内,政策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政策可能会对资产并购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包括对参与者的资质要求、交易的规模和领域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优化。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税率、优惠政策等手段,来鼓励并购重组活动,推动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进一步强化。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这一政策调整和改革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如何应对?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变化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需要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和布局,通过资产重组和整合,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企业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管控,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

它往往同⼴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意义,泛指在市场机制作⽤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进⾏的产权交易活动,实践中较多的表现为通过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达到控制被合并企业的⽬的。

由于并购重组涉及⾦额较⼤,⾯临税负较⾼,交易双⽅需要根据现⾏税务规定进⾏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成本。

本公众号即⽇起将以案例⽅式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本⽂讲解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相关规定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后来,《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放宽了适⽤特殊性税务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满⾜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股权作为对价⽀付的部分,不确认重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纳税,暂不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例。

(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本通知规定⽐例。

(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下⾯我们通过案例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扩⼤⽣产经营规模,A公司决定向D公司收购其持股⽐例100%的C公司。

2015年5⽉,双⽅达成收购协议,C公司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17300万元(计税基础14700万元),D公司对C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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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27.公告2014年第29号(政府股东划入资产)
28.财税〔2015〕65号(国企改制评估增值)
29.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管)
30.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划转征管)
31.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征管)
32.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
33.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34.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
35.财税〔2018〕102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36.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国税函〔2008〕897号(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3.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部分失效)
4.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5.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6.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核定)
7.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间接转让财产)
8.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源泉扣缴)
9.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
(四)个人所得税
1.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
2.国税函发〔1994〕440号(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
息有关税收问题)
3.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4.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
5.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6.国税函〔1998〕333号(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7.国税函〔1998〕289号(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
股增值所得)
8.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9.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规定)
10.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11.国税函〔2005〕655号(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
12.国税函〔2005〕130号(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3.财税〔2005〕35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4.国税函〔2006〕866号(股转违约金收入)
15.国税函〔2006〕902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16.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7.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
18.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9.财税〔2010〕70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补充)
20.国税发〔2010〕54号(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1.国税函〔2010〕23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
22.国税发〔2010〕8号(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23.财税〔2011〕108号(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
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24.国税函〔2011〕348号(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
25.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26.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终止投资收回款项)
27.财税〔2012〕85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28.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
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29.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
30.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31.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投资)
32.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33.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
34.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性投资)
35.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36.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37.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38.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征管)
39.财税〔2017〕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40.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
41.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42.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
关个人所得税)
43.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
44.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
通知)
45.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46.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五)契税
1.财税〔2008〕129号(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
2.财税〔2008〕142号(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
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3.财税〔2015〕37号(免征减半征收)(时效性)
4.财税〔2018〕17号(免征减半征收)
(六)印花税
1.财税〔2003〕183号(免于贴花)
2.国税函〔2004〕941号(证券交易)
3.财税〔2018〕50号(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七)土地增值税
1.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2.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
3.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4.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时效性)
5.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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