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户口回迁农村原籍是否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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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户口回迁农村背后

允许户口回迁农村背后

允许户口回迁农村背后作者:***来源:《记者观察》2024年第05期户口从农村迁到城镇,后悔了,还能迁回去吗?3月26日,湖南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回答了上述疑问,而关于“湖南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后可回迁”的新闻迅速登上了热搜榜。

戶口从城市回迁农村通常有夫妻投靠、未成年人子女投靠、大学生毕业回原籍、离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凭农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迁入等情形。

除了上述六种情形,此次发布会还指出,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口,可以凭居民户口簿,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落户。

无亲友家庭户接受其入户的,可以在当地村(居)委会公共集体户落户;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新政。

湖南早在2020年12月就曾明确了户口回迁农村的政策。

不只湖南,近年来,江苏、浙江、山东等都出台过相关城镇户口回迁农村的政策。

地方上出台这些政策有着怎样的考量?政策执行三年来,进城村民因何希望户口回迁农村,是否能顺利实现?从“进城难”到“回村难”在计划经济年代,户口本与人们的生活与事业息息相关,很多村民热衷于获得城镇户口。

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多地还掀起过买卖“农转非”指标的风潮。

1992年,公安部下发通知制止公开买卖非农业户口。

其中提到,一些县、市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筹集城市建设经费”等为借口,违反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规,收费办理户口“农转非”。

这种做法背离了改革的方向,只会搞乱户口政策,助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还要求,对于已经出卖的非农业户口,一律予以注销,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农业户口,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卖户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在清退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要从严处理。

然而,当时买卖“农转非”指标的风潮并未得到根本控制。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浅析农村大学生毕业后在原籍的权利主体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

浅析农村大学生毕业后在原籍的权利主体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形 式是 我 国农 村 现行 土地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 农 是 地使 用与经 营 的主 要方式 。 ( ) 二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特征 土地 承包经 营 权 作 为一 种 独 立 的 用 益 物 权 , 有 具 下 列法律 特征 :
诉。20 05年 l 月 , 2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
第2 6卷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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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大学生毕业后 在原籍的权 利主体 问题
土 地 承 包经营权 叶 芬
( 福建师范大学

为重点 , 以其在 实践 中引发 的典型案例着手。从社会保 障角度及 法治社会 的公平原 则 出发 , 探讨 对此 问题 的解
决方法并对相关规定提 出修改意见。 关键 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大 学毕业 生; 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 :9 2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45 (0 1 0 0 3 0 17 7 5 2 1 )6~ 18— 3
大 中专在校 生和毕业 生等 主 体是 否享 有 权 利往 往处 理
19 年夏天, 98 贾涛 、 林娜 、 吕元勋 、 陈士丽 四人“ 金 榜题名” 报到时, , 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 , 将户 口
迁至 就读 的高校 。毕业 时 , 于就业 形 势严 峻 , 由 他们 没 有找 到工作 , 将户 口迁 回村 里 。此 时 , 贤庄 村土 地 被 七
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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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当前严峻 的就业压力 , 致使大量原籍为农村 的大 学毕 业生选择“ 乡” 返 。然而 , 由于户籍制度和宅基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李明(化名)是安徽省宿松县农村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松县,李明与妻子李莉(化名)于1997年结婚。

李明与妻子的儿子李明(化名)于2006年11月8日出生,李明的父亲、奶奶均于2017年6月过世。

因父亲、奶奶去世较早,李明与母亲、姐姐均在同一村组生活。

目前其女儿李红(化名)户口已迁至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

2019年5月1日李明因病去世,李红与李明母亲在户籍上没有记载李明的户口信息。

李明因在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所以一直在当地村民小组担任社长一职。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李明与母亲、姐姐都提出李明的户口迁出后两个家庭不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4年6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与李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45年6月30日,土地面积为103.4亩。

合同签订后李明每月领取承包费10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莉每月领取承包费3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

李莉、李红均未提出异议。

李红与李明父亲、奶奶均于2016年3月因病去世。

同年12月27日及2019年1月25日后,李莉将李明转出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李明于2019年1月24日将户口迁入黄湖村村民小组户籍所在村小组,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

李明与妻子李莉均为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民组长,现李莉年事已高为由要求对李明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李红于2019年5月1日从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迁出户口性质仍为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组干部,仍有该宅基地,现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变更承包地及变更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事实认定李明与李红母亲、姐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虽然两个家庭的户籍已经迁出,但两个家庭从未将户籍信息向其他村民小组申报、公示过,也没有将李红户口迁出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交到其他村民小组进行流转。

大学生转户籍的权益

大学生转户籍的权益

(五)大学生转户后可保留的基本权益1.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2.保留其林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不要求退出,转户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3.保留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权利。

农村户籍学生转户后,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4.保留农村各项补贴。

目前农民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其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5.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仍可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资助。

6.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四、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持续上升,全方位外交活跃世界舞台(一)我国国际地位变化及面临的新挑战2010年是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开始,国际社会进一步把目光投向中国,视中国崛起为本世纪最重大的全球性事件。

中国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量进一步上升。

今年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金灿荣:08年奥运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动员力和民族凝聚力,09年阅兵向外展示了中国的军事实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体现了中国科技创新的能力。

)伴随中国经济实力的壮大,中国的外交自信心不断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明显增强。

但是,随着中国地位和影响的迅速增大,各种外部阻力与压力也随之增加:一方面,不少国家和外部力量对中国的快速发展产生不适应感,“中国威胁论”、“中国强硬论”、“中国傲慢论”不断出现。

一些大国更对我产生明显的战略敌意,使我国面临更多的麻烦和事端。

今年年初以来,美国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接连发难,谷歌事件、美对台军售、西藏问题、贸易纷争和压人民币升值及南海军事问题。

此轮中美关系的紧张,除了美国国内急于摆脱经济困境和中期选举的政治压力因素外,担心中国实力增强后会挑战美国的霸权是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移后仍可享受征地补偿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移后仍可享受征地补偿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移后仍可享受征地补偿大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为了方便起见大部分的大学生把自己的户籍迁至学校所在地成为临时性户籍。

这样大学生就从农业户籍变为了非农业户籍,由此,有的地方把大学生原所在地的耕地给抽了出来,或分、或承包、或卖给了其他人;也有的地方没有抽,仍然保留着大学生的土地。

为什么要把农业户籍变为非农业户籍呢?我想可能是国家考虑到如果不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农业户籍变为非农业户籍的话,学校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就得给这些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分地。

如果分了地这些地又有谁来耕种呢?所以把他们的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就没有那么麻烦了。

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阻碍我国许多方面发展的一大障碍。

再说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户籍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集体户籍,并不是固定的个人户籍,笔者认为应当保留农村大学生的土地,由其父母代为临时耕种。

现在的大学生大多已都是成年人,父母已无为其交纳各种在校期间费用的义务,父母为子女交纳相关的费用完全是出于亲情与道义。

如果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土地收回,那么作为纯粹的消费者而有没有经济来源的他们就真正成为“无产者”了。

对于那些基本完全靠种地来供应子女上学的农村父母来说,多一亩土地可能会多一份微薄的收入,那样可能更有利于他们供应子女上学。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征地补偿款纠纷作出的一项判决为此提供了案例。

2003年,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

五里村一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

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

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

2018年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2018年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2018年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第一条为加快我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X办发(2017)162号《XX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第二条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成员身份确认,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结合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作为判断成员身份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成员身份确认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死亡等减少和基准日后新增的人员不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股权权利。

第五条每个成员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成员身份一旦在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六条下列人员原则上可确认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3.入学、入伍前户口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带薪学习)、现役义务兵。

4.服刑、劳教前户口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组织的人员。

5.出国务工经商原户口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户口在劳务输出公司)的人员。

6.婚出方(包括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7.婚入方(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的)农村地区户口已迁入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承包土地,但已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一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婚入方(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的)原城镇居民户口已迁入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承包土地,但已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没有享受城镇任何待遇)。

9.户口在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人员及其子女,无论有无承包土地,只要承担相应义务的(未成年人除外)。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为什么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一)立法空白、司法标准不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密切相关,甚至在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的课题。

但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河南省的没有、88市的也没有。

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该问题的案件多具体到我们88,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5%以上都是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这其中,又有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安置房分配争议引起的案件,而安置房分配争议,归根结底又是对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

因此,研究一下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应诉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从案件情况来看,正常的一个村庄的原著居民,符合农村传统观念的男婚女嫁家庭,出现矛盾问题引发诉讼的基本没有。

凡是有问题的,都是有特殊情形的,这些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本村闺女外嫁后但户口没有随之迁出,甚至后来生育的子女也落户到女方原村庄;比如88;2.男到女方家落户,俗称的上门女婿,实际中的案件多是女方家庭有儿招婿。

该类案件占比最大,仅88;3.非农户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人员;比如88;4.市外人员因特殊原因迁入本村居住并落户的家庭,比如88,二审开庭时,省高院法官反复调查的事实一是是否分了耕地、宅基地,有没有签承包协议,发承包证等,二是在原籍88是否还享受村民待遇,三是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

后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5.原是本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比如88;6.户口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有稳定工作,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比如88。

7.超生儿,比如最近收到88 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目前88实际遇到的案件大致有这几种,理论上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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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户口回迁农村原籍是否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上述规定,大学生不具备法定的交回承包土地的条件,村委会也无权要求提前收回所包土地。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大学生仍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下列情况下村委有权收回土地:(1)举家外迁出地级市以外的地方(并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2)承包人死亡,按照继承法无法继承的。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其个体为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条例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五)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依据此条规定第五款,大学生户口迁至高等院校在校读书期间,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规定第二款大学生毕业户口迁回其所在村委会,其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父母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2012年《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来看,对于大学生因读书户口迁至学校期间以及毕业后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均确认了其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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