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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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一辩发言稿(1200字)

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一辩发言稿(1200字)

人肉搜索对社会发展利大于弊一辩发言稿(1200字)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下面由我陈宝花代表我方做一辩陈词。

我方的观点是人肉搜索对于社会道德的影响利大于弊。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人肉搜索狭义上是在社会层面上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

广义的人肉搜索绝大部分时候是在不违反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以及不触犯现有法律的情况下默默地为广大地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

因此人肉搜索对于社会道德发展影响深远。

下面请听我为大家列举一下人肉搜索的具体好处。

虚假丑恶无处遁形,让社会正义得到弘扬,2.它网罗了民众,尤其是网络上的公众对于信息的渴求。

3.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利用开放的、互动的、共享的网络平台,来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从而大大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

但它也有部分弊端,那就是较大程度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4.人肉搜索这种“类民众监督”利大于弊。

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

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公司、个人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公司、个人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

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5.一个人没办法,一群人还是有办法的。

人肉搜索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这样的方式能给更多出头的“坏鸟”有效打击,可以解决法律和道德都解决不了的事。

6.当法律不方便时,人肉搜索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使道德谴责可视。

7 “人肉搜索”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

它能够让丑恶行径原形毕露。

在周正龙、周久耕等一系列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存在着严重的隐私泄露和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开个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甚至是隐私照片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给被搜索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容易导致错误的信息传播和社会公正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中,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准确或者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操作,导致错误的信息被传播,给被搜索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公正受到影响。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

一旦个人信息被公开,就会有可能引发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和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和社会的公正,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不法行为和不端行为可以被揭露和曝光,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作出合理的反应和回应,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和寻亲寻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的家人和朋友,帮助他们重归家庭,这种行为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揭露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可以被及时揭露和曝光,促使社会各界作出合理的反应和改进,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而是应该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规范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以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在《论语》中,孔子曾经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一辩稿

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或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以查找人物和事件真相的群体运动。

显而易见,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人肉搜索却离不开人的参与。

我方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理由有三。

第一,人肉搜索因为脱离不了人的参与,其过程的侵权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固有存在的。

其侵权性体现在对人肉对象的人身攻击、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三个方面。

其次,由于参与群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其对事件行为的看法就有了其主观性与片面性。

而且群体的活动易使人民大众自认为正义的道德谴责脱离理性的轨道,最终对人肉对象造成的摧毁远远超出了这个事件的本身。

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因现阶段公权力监督缺失所衍生出存在巨大弊端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所做的应是去强化各部门职能,而不是加强对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的完善与监督,因为本质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第二,引发人肉搜索的话题是由其引导人决定的,易遭他人利用,无法达到维护社会的目的。

群体狂热起来是是不具备理性的,思想情感易受旁人暗示,甚至失去自控,肆无忌惮。

而恰恰是这点,极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去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拉动舆论导向而达到个人目的。

比如恶毒后妈事件只是治不起病的人为了索要医药费而设计的炒作。

正如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所言:有热点的地方就有广告营销价值,很多企业都在追寻无边的网友们作为营销对象。

当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沦为被利用的工具之时,人肉搜索的价值何在第三,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去约束不道德行为。

可那成百上千的,被群众们谩骂,精神上遭受极端的痛苦,甚至因此结束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者们,又该由谁对他们负责所以人肉搜索本来就是一个缺乏理性的盲目且无法律约束的畸形维权途径,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时我们还能不能说“人肉搜索”是在伸张正义呢更多时候它反而像把乱箭,刺痛了的多是那些无辜的受害者!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不仅难以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还敷衍塞责。

对人肉搜索的认识

对人肉搜索的认识

对人肉搜索的认识据了解,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网”,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互联网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把细节曝光。

由于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

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通常都是网络上的愤青,他们看见令人愤怒、生气的事情就会头脑发热,失去理智,一心想挖出真相。

导致很多人肉搜索案件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这些在他们看来是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非正义的,他们的行为给人肉搜索的受害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失去工作、遭受指责。

人肉搜索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

“网络通缉令”时常有发错的时候。

一方面是惩恶扬善,但更多的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于这种不够理智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首先,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

利:人肉搜索代表了民众对社会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

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弊:“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

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

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人肉搜索的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的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的名词解释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以公开的或者隐私的信息为线索,搜集并研究某人的身份、背景、经历和言论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现象源于中国大陆互联网用户的日常生活和信息交流,后来逐渐出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

一、人肉搜索的兴起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上。

当时,由于官方媒体对一些事件报道的不充分或传播的信息不准确,用户们开始自发地通过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等渠道搜集相关信息,从而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背后的故事。

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透明度,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参与。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 匿名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往往使用匿名账号,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2. 大众化:人肉搜索不限于特定人群,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并提供线索和信息。

三、人肉搜索的意义和价值1. 民主与公共记忆:人肉搜索为普通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事实真相和追寻真相的渠道。

它有助于传承和弘扬民主精神,促进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

2. 责任与透明:人肉搜索通过揭露个人的行为和言论,有助于形成社会公众自我约束和监督的机制。

它也能够迫使大众或组织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促进透明度和诚信度的提高。

3. 司法辅助:人肉搜索在有限程度上为破案提供了线索和证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警方无法有效收集证据时,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四、人肉搜索的争议和问题1. 隐私泄露:人肉搜索的参与者有时会通过公开或非法渠道搜集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

特别是在信息采集时,难以控制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被搜索对象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对待。

2. 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工具:有些人肉搜索活动演变成网络暴力的一种形式。

搜索目标可能受到威胁、辱骂和恶意调查,导致心理和生理的伤害。

五、人肉搜索的发展和现状1. 国家监管:在一些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人肉搜索活动进行了限制和监管,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这些举措旨在平衡人肉搜索的潜在积极影响和潜在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大家谈

“人肉搜索”大家谈

“人肉搜索”大家谈“人肉搜索”这个越来越流行的热门词汇,已经成为目前网络争论的焦点,也成了喜欢上网的高中生谈论的话题。

很多学生对这个词的认识源于“周老虎事件”和“辽宁女辱骂灾民事件”,这导致学生的一些片面看法,觉得“人肉搜索”揪出了假的周老虎,抓住了辱骂灾民的辽宁女,真好。

甚至有个别学生希望自己也是N个武松之一,成为正义的使者,惩恶扬善。

面对这种现状,我感到急需加以引导,让学生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引导自己的网络行为。

当然,一味说教是行不通的,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次班会,组织学生通过思考、讨论,全面认识“人肉搜索”。

一、斩豹事件:在“人肉搜索”的众多案例中,我选择了“斩豹事件”:重庆某网名为“Die 豹”的女大学生,因地震期间在网上发表“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坦,我还在想为什么不来得更猛烈一点,死的人不够多……”等言论,网民纷纷指责她“没人性”,人肉搜索公布其个人资料,致使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

选择这个案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这个案例不象“周老虎事件”或“菊花香香二奶门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两面性,是比较典型的网络行为延伸为现实暴力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人肉搜索”的全面认识。

2、主人公是大学生,和高中生的身份比较接近。

3、没有婚外情等远离学生生活的事件,地震给学生带来的震撼仍深深留在心中。

4、这个事件由“Die豹”在网上的不当言行引起,有利于引导学生规范网络言行。

二、讨论发言:1、对于“Die豹”的行为,你怎么看?2、对于网友的行为,你怎么看?针对上面两个问题,学生自由讨论,然后发言。

通过学生的发言,我发现学生都对“Die豹”的言行非常愤慨,觉得应该对她进行网络批判。

而对于网友的行为,有学生指出“打电话骚扰”,“要打她”等做法不合适。

三、民意调查:1、对于“Die豹”被迫休学,你认为:(1)咎由自取(2)后果过于严重全班58人中认为“Die豹”被迫休学是咎由自取的有35人,占60%;认为后果过于严重的有22人,占38%。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群体性地搜集、曝光和扩散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负面信息的行为。

以下是对“人肉搜索”现象的一些看法:
1.违法和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往往违反了当事
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它可能导致
个人受到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在线骚扰和迫害等
不良后果,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和家庭安全。

2.盲目正义:人肉搜索往往是出于一种追求正义的心态,希
望揭露和制裁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然而,由
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短视性,人们可能对所得到的信
息进行错误解读和主观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个人或团体受
到无辜的诋毁和损害。

3.法律和规范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缺乏适
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这使得行为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责任
和处罚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加剧社会的
不稳定和不公平。

4.需要加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人肉搜索现象凸显了当前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相关的
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和约束人肉搜索的行为,并确保对
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对个人信息
保护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重视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正义追求,但其行为往往涉及到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侵犯,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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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

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

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

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

“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

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

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

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

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

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

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

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

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

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

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

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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