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审批需要哪些条件
企业证券开户条件

企业证券开户条件
企业证券开户条件如下:
1. 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需要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章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控股股东为个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控股股东为机构则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 受益所有人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5. 客户协议文本(原件加盖公章)1份。
6. 机构客户开户信息填报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7.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8. 客户调查及确认书(原件加盖公章)1份。
9.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1份。
10.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适用)(原件加盖公章)1份。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可能因具体的开户行或交易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如有具体需求,请提前与开户行或交易所进行确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一、业务许可制度我国证券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才能开展相应的证券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包括以下几类:1.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 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票承销、债券承销、并购重组等。
3. 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4. 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自营业务,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5. 其他业务: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申请开展其他业务,如场外市场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等。
二、财务状况监管我国证券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财务状况要求才能获得相应的业务许可。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财务条件:1. 净资产: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定数额,如3000万元人民币。
2. 资本充足率: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8%。
3. 流动性:证券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业务运营的需要。
4.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运营的风险可控。
三、业务运营监管我国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业务运营规范,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具体来说,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运营监管包括以下方面:1. 交易风险控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2. 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4. 反洗钱监管:证券公司需要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调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5. 投资者教育:证券公司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和掌握投资技能。
四、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我国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证券开户资格要求

证券开户资格要求
1、投资者本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准备好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准备好银行卡,作为后续交易缴费以及资金转入、转出的账户。
4、如果是法人开立证券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问题,或者被司法机关限制了证券交易。
6、如果是通过手机端自助开通,会指定对应的业务人员,在业务人员的帮助下开通证券账户。
7、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拍摄或扫描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照片必须清晰,且不要有遮挡物。
8、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录制视频,视频中需要包含开户本人头部影像,并且期间不要有遮挡物。
9、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回答风险测评问题,并且评估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10、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且选择三方存管银行。
11、提交开户申请,等待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并且完成新户激活。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近年来,香港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机构的关注。
香港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人员素质等方面探讨香港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必须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金融机构(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证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料等文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0万港币。
此外,公司还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流动资金,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支付能力。
第三,香港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
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但需在申请时明确申报。
公司还需设立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香港证券公司的人员素质也是设立条件之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他们应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具备风险管理和决策能力。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同时,这些设立条件也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和引导,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符合条件并获得批准的公司,才能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开展合法经营。
这些设立条件的确立为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北京证券交易准入条件(一)
北京证券交易准入条件(一)北京证券交易准入条件1. 介绍北京证券交易市场是中国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具有广泛的参与者和巨大的交易额。
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2. 基本要求•单位资质:北京证券交易所仅对特定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券商等单位开放。
这些单位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人员要求:在担任证券交易员或其他相关职位之前,个人需要通过一系列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例如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3. 资金要求•注册资本:根据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于券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单位的注册资本有一定的要求。
高注册资本可以增加信誉和安全性。
•存款要求:证券公司和券商需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满足一定的存款要求,以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4. 业绩要求•历史业绩:证券公司和券商在申请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时需要提供其过去一段时间的业绩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以证明其业务能力和合规性。
•监管记录:申请单位还需要递交自己的监管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曾接到过监管处罚等。
良好的监管记录有助于提高申请成功率。
5. 其他要求•技术要求: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其交易系统的技术方案和相关认证,以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客户保护:申请单位需要制定并履行客户保护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操纵市场等。
•合规和风险控制:申请单位需要具备有效的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备配套的风控措施。
以上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参与市场交易。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6. 申请流程•准备材料:申请单位需要准备各种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证明、业绩报表、监管记录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给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第三章变更第四章终⽌第五章证券服务部第六章技术服务站点第七章审核程序第⼋章监管管理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设⽴、变更与终⽌⾏为,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依法设⽴的证券营业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营业部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对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营业部的设⽴、变更、终⽌事项的审批,依法履⾏对证券营业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章设⽴第五条设⽴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没有挪⽤客户交易结算资⾦,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员、业务⼈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前⼀⽉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了健全的法⼈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交易、客户情况进⾏及时有效的统⼀监控;(六)没有擅⾃设⽴证券营业⽹点;(七)近⼀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政处罚,未因涉嫌重⼤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案调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员不少于⼗⼈;(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证券公司申请设⽴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营业部申请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三)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统⼀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简述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简述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发行的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市场条件、是否安全可靠等进行审核和管理的制度。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审核准备:审核机构需要对申请发行的证券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信用记录等。
2. 审核材料:审核机构需要审核申请发行的证券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是否符合市场条件,是否存在风险等情况。
3. 审核面试:审核机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了解申请人的信誉、实力、管理能力等情况。
4. 审核资料:审核机构需要对申请人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财务报表、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
5. 审核结果:审核机构需要根据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做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定,并发布审核结果。
6. 发行审核:审核机构需要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条件,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核机构需要具有专业的审核能力,需要具备相关的审核经验和资质。
2. 审核机构需要严格遵守审核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审核机构需要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 审核机构需要加强对发行证券的监管,确保发行证券的安全和可靠性。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审核标准和流程,加强审核机构的专业性和监管力度,确保发行的证券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条件。
简述证券发行的条件
简述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发行是指公司或其他机构为了融资或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证券发行的条件:1. 具备法定资格:证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或其他机构。
发行主体应当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能够承担发行所带来的义务和责任。
2. 完善的治理结构:发行主体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运作。
3. 合规的财务状况:证券发行主体应当具备合规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收入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等。
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良好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降低投资风险。
4.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证券发行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以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审计机构的审计:证券发行主体应当选择合格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的审计可以提供独立的、客观的财务信息,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主体的信心。
6. 合规的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主体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
合规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7. 合理的定价机制:证券发行主体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价值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提高证券发行的成功率,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8.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券发行主体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发行。
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保证证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9. 投资者保护措施:证券发行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法律救济等。
投资者保护措施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证券公司的审批需要哪些条件
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
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
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入股股东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
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
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的审批需要哪些条件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
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
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设立证券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4条)
三、设立证券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从事业务种类直接挂钩: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