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京医保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1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
医保竞价谈判是指医保部门与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价
格谈判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谈判来降低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以减轻医保负担。
为了保障谈判的公平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医保竞价谈判规则显得十分必要。
医保竞价谈判规则应包括以下方面:
1. 谈判的主体和范围:规定谈判的主体是哪些部门、机构和企业,以及谈判的范围涉及哪些药品和医疗器械。
2. 谈判的程序和流程:具体规定谈判的程序和流程,如何确定
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和数据分析,如何制定谈判方案和议价策略,以及如何达成最终协议等。
3. 谈判的原则和标准:明确谈判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平、透明、非歧视、合理和可行等,同时也要考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疗效、安全性、质量、成本和供应情况等因素。
4. 谈判的结果和评估:对谈判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如对协
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谈判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以不断完善谈判规则和方法。
总之,医保竞价谈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保支付效率和质量,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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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采购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采购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采购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药品采购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采购政策可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能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合理价格的药品。
本文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药品目录制度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并保证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选择实行目录制度。
这意味着只有被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才能被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药品目录的制定是根据药品的临床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并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和审定。
二、医保支付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药品性质和治疗需求进行分类。
对于基本药物,医保会采取全额支付;对于非基本药物,医保将根据政策规定支付一部分费用,而患者需要支付剩余费用。
这样的支付方式既可以保障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又能适当控制医保支付的规模。
三、药品价格谈判为了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采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政府与药企进行谈判,以达成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价格。
药品价格谈判的结果将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
这种谈判机制可以缓解药价上涨压力,为患者提供可负担的药品价格。
四、药品招标采购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药品招标采购的方式,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价格。
政府将招标采购任务委托给专业的采购机构,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符合质量要求且价格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这样的药品采购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医保支付的费用,从而为更多患者提供药物保障。
五、药店和零售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对药店和零售药品的管理,加强了对基本药物供应的监管。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承担保证药品质量和合理使用的责任。
此外,医保还鼓励患者优先选择指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机构进行购药,以确保患者获得合格的药品和优质的服务。
六、违规行为打击对于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采购、虚报价格、索取回扣等行为。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doc

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xx]2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等问题,存在中长期不可持续的风险。
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会和个人负担。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一)科学编制收支预算。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根据缴费基数(或缴费标准)、缴费率、参保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支出预算; 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支出预算。
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原则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则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
确需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或编制预算时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当年支出的,需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作出详细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制度范本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制度范本一、引言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定价谈判是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医保药品定价谈判工作,确保谈判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范本。
二、谈判目标1. 合理确定药品价格,使药品价格更加贴近成本和市场实际。
2. 促进药品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药品使用效率。
3. 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提高参保人员用药水平。
三、谈判主体1. 医保药品定价谈判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组织。
2. 医保中心聘请医学、药学、经济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谈判团队,代表医保基金进行谈判。
3. 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药企”)作为谈判的另一方,参与药品定价谈判。
四、谈判流程1. 药品申报:药企根据药品定价谈判要求,向医保中心提交药品价格申报材料,包括药品说明书、生产成本、市场售价等。
2. 初步筛选:医保中心对申报药品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谈判条件的药品。
3. 谈判准备: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筛选出的药品进行评估,包括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因素,为谈判提供依据。
4. 谈判实施:医保中心与药企进行多轮谈判,就药品价格、数量、质量保障等方面达成一致。
5. 谈判结果公示:谈判结束后,医保中心将谈判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协议签订:双方就谈判结果达成一致后,签订药品定价协议,明确药品价格、供应数量等事项。
五、谈判原则1. 公正公平:确保谈判过程公开、透明,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平等协商:医保中心与药企地位平等,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3. 价值导向:以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为导向,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4. 风险共担:药企承担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医保基金承担药品购买和使用风险。
六、谈判策略1. 充分了解药品市场信息,掌握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售价。
2. 评估药品疗效、安全性、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设定药品价格预期。
3. 发挥专家团队优势,深入了解药品特点,提高谈判针对性。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北京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管理。
3、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1、北京市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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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
机制
2018年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
北京: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及采购机制
北京市日前出台的《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深化补偿机制的改革,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深化医疗监督治理体制改革,明确划分政府作为出资人举办医疗机构的职能与行业监管的职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合理的分级医疗体系,提高患者就医的便利性。
北京此次深化医改,旨在打破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医疗机构补偿不到位、双向转诊难落地、医疗监管难实施等瓶颈问题,从而真正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生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
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医院是百姓看病难的关键因素,而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用市场配资资源的手段,让医生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从而真正体现医生的价值。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委员、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基层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社会办医等重大改革进程。
因此,《意见》明确,改革人事管理
制度,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职业人,建立体现医疗卫生人才价值的薪酬体系。
首先,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创新编制管理制度,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岗位管理,同岗同酬。
将医务人员基本社会保障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保障社会化。
逐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
医疗机构可采用全职、兼职等多种用工形式,与医务人员签订部分工作时间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及相应的薪酬、待遇和责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兼职或开办私人诊所。
其次,探索建立护士社会化培养和执业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护士开设护理机构,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激活护理资源。
再次,改革人才培养制度。
推广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实现从单位培养模式向社会化培养模式的转变。
探索建立护士培养和人才储备的专业机构。
实行与公益性绩效考核挂钩的院长年薪制,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
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
以药养医是看病贵的主要推手,唯有按照市场规律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才能从利益机制上遏制过度医疗。
韩晓芳表示,虽然近年来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增长很快,但尚未形成购买服务的长效机制,资金投入效率有待提高,保不住、保不好现象并存。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补偿机制。
首先,在价格改革上,探索按病种定价、打包定价、医保谈判定价等新型医药价格管理方式。
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定价的方式确定。
其次,在医疗保障上,尽快形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商业保险、企业保险、医疗互助为补充,医疗救助、应急救治兜底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完善按疾病诊断分组、总额预付等付费机制,推进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
发挥医保规模效应,建立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和采购机制。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保基金管理服务或购买保险产品等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
此外,在财政保障机制上,改革财政补偿方式,对政府办医疗机构建立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补偿机制,鼓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完善对传染病、精神病、儿科、中医等医疗机构的保障、支持政策。
将财政投入重点从保供方转向补需方。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清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