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实地核查
2023年ipo现场检查与督导案例解析

2023年ipo现场检查与督导案例解析随着2023年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IPO(首次公开募股)成为众多企业扩张资本、提升品牌影响力的关键途径。
然而,IPO过程中的现场检查与督导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企业合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结合2023年IPO现场检查与督导的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一、2023年IPO现场检查概述2023年,我国监管部门对IPO企业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把控上市公司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控体系、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二、2023年IPO督导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问题:在IPO过程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虚构销售收入、关联交易等财务造假行为。
解析:在现场检查中,监管部门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
在督导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案例二:某医药企业问题:该公司在IPO过程中,被发现未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解析: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且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在督导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3.案例三:某环保企业问题:该公司在IPO过程中,被发现存在环保问题。
解析:现场检查中,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保违规行为,如废水、废气排放不达标等。
在督导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加大环保投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三、总结与启示2023年IPO现场检查与督导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IPO企业的审查愈发严格,企业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管理:1.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
3.加强环保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法规。
4.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注册现场核查流程

注册现场核查流程注册现场核查流程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各类注册事务频繁进行。
无论是公司注册、个人身份证办理、驾驶证申领等,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核查流程来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注册现场核查是指在办理注册事务时,相关部门或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的流程。
本文将以公司注册为例,介绍注册现场核查流程。
二、注册现场核查的目的注册现场核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公司注册中,核查流程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注册资金的合法来源,以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只有通过了现场核查,公司才能取得合法的注册资格。
三、注册现场核查的流程(一)申请材料准备在进行注册现场核查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等。
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和注册资金的合法性。
(二)预约现场核查申请人在准备好材料后,需要提前预约现场核查的时间和地点。
预约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
(三)现场核查1. 申请人到达现场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需要按时到达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 身份核查核查人员会首先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申请人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供核查人员核对信息。
3. 资金来源核查核查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注册资金来源进行核实。
申请人需出示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如银行流水、财产证明等。
核查人员会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阅读,并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来源进行核对。
4. 现场调查核查人员可能会进行现场调查,以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他们可能会登门拜访申请人的家庭、工作场所等,并与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
5. 询问与核实核查人员还可能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需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现场核查结果根据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情况,核查人员会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据此给出核查结论。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ipo现场检查

ipo现场检查IPO现场检查一、前言首先,IPO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这是一家公司在股市上市的重要里程碑。
IPO的成功对于公司来说意义重大,是公司实现资本扩张和业务拓展的重要手段。
在进行IPO之前,监管机构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IPO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二、IPO现场检查的内容IPO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财务状况: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使用情况、会计政策的设计等。
监管机构会关注公司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能力。
2. 治理结构: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董事会结构、股东权益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评估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和违法行为。
3. 信息披露: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报告等。
监管机构会评估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透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提供投资者所需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 风险控制:检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关注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5. 盈利能力:检查公司的盈利模式、商业模式等。
监管机构会评估公司的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是否有竞争优势,是否能够持续创造价值。
6. 业务前景:检查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市场竞争情况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评估公司的业务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增长潜力。
7. 公司文化:检查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等。
监管机构会评估公司的企业文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规划。
三、IPO现场检查的程序IPO现场检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 检查申请: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IPO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现场勘查:监管机构会组织人员到公司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机构设置、财务报表等。
IPO_现场检查如何应对?

084+ 董事学院·智库CollegeIPO 现场检查如何应对?文/陈佳莉 王直群自2014年证监会实施IPO 现场检查以来,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首发企业极有可能接受拟IPO 等现场检查,有人称之为首发企业的一场“特定大考”。
那么,现场检查有哪些要点?中介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应如何有效应对?谁会列为检查对象?根据4号公告,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部门或交易所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适用于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首发企业,此类重大疑问或异常主要来源于反馈意见及回复、媒体关注或竞争对手举报等。
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将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取范围为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检查机构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4号公告主要明确了两点: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检查对象应调整心态,消除“敌对、逆反与戒备”心理,做到“态度要好,无需抗拒”,有道是“真金不怕火炼!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由于一时难以或无法改变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最终导致“上会未通过”或“注册未通过”,发行人也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但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立法说明》,发现撤回企业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085遗漏等明确线索情形的,仍将实施现场检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正确认识现场检查依据4号公告和中注协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以下简称“新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等相关指导意见中有关对IPO 的特定(补充)考虑的相关程序与要求,结合首发企业接受现场检查且已成功发行的案例,以及笔者辅助参与证监局对拟IPO 项目的现场检查经历,谈谈现场检查的特点、要点是什么?我们先看特点。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那些事儿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那些事儿据了解,沪深两市分布在36个辖区的3300多家上市公司,在不同年份都有可能接受现场检查。
本期小多课堂,就让小编来为您一一解答吧。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规定: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可见,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是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到公司现场通过查看、问询等手段对某些关注的问题进行核实的行为。
由于证监会是政策制定部门,派出机构根据注册地监管原则主要履行一线监管责任,所以现场检查一般是由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来实施检查。
检查对象除了上市公司本部之外,也包括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当然,如果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监会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
二什么情况下会成为检查对象证监会一般根据两项原则来确定检查对象:一是问题与风险导向原则,即选取风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般出现下列事项时,上市公司即容易成为检查对象:1.媒体质疑较多的;2.涉及重大投诉举报的;3.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4.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者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5.公司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的;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对外违规担保的;7.首发上市后业绩变脸的公司;8.公司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公司;9.股价异常波动且无法合理解释的;10.发现疑点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可见,当上市公司发生一些重大事件,无论是股价、控制权、业绩的变化,还是实施并购、融资、被举报等,都容易被监管部门列为检查对象。
二是随机原则。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推广随机抽查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从2016年开始开展了“双随机”检查,即检查公司和检查人员名单按规则随机抽取并予以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公平对待所有公司。
ipo收入核查要点

ipo收入核查要点IPO收入核查要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来融资。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IPO的收入核查对于保证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IPO收入核查的要点进行详细讲解。
1. 收入来源核实核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收入来源进行详细核实。
这包括核实企业的主要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来源以及可能存在的非经常性收入等。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交易记录、合同文件等来核实收入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收入金额核对核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金额进行核对。
这包括核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数据与申报文件中的数据是否一致,以及核对企业收入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比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来核对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3. 收入时间确认核查人员需要确认企业申报的收入时间是否准确。
这包括核对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申报文件中的时间是否一致,以及核对收入确认时间与其他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财务记录、合同文件等来确认收入时间的准确性。
4. 收入认定原则核查人员需要了解和确认企业的收入认定原则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这包括核对企业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政策以及收入确认的时机等。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政策文件等来核实收入认定原则的合规性。
5. 收入凭证审核核查人员需要对企业提供的收入凭证进行审核。
这包括核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申报文件的一致性。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凭证的原始文件、与相关方核实等方式来审核收入凭证的有效性。
6. 收入税务合规性检查核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收入税务合规性进行检查。
这包括核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税务清算情况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记录等。
核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税务文件、与税务机关核实等方式来检查收入税务合规性。
7. 收入信息披露审核核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收入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核。
企业IPO审计流程与注意事项

企业IPO审计流程与注意事项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公司私有化转变为公众所有的过程。
IPO审计是指在企业进行IPO过程中,审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IPO审计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IPO审计流程IPO审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1.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师首先需要明确企业IPO的具体目标,即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目的。
审计师应该清楚了解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明确审计重点。
2.规划审计程序:审计师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保审计全面、准确。
3.执行审计程序:审计师根据制定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要账户等进行审核。
审计程序包括审查凭证、核实账户余额、确认交易准确性等。
4.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任何财务风险、虚假陈述或内部控制弱点等问题,审计师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报告审计结果:审计师应编写审计报告,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陈述和内部控制意见等。
6.后续跟踪:完成IPO审计后,审计师通常会对企业的改进措施和内部控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IPO审计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IPO审计时,审计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独立性和专业判断:审计师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
审计师应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准确的判断。
2.合规性和法律法规遵循:审计师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对于存在的违规行为或潜在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师应重点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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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干货】IPO企业实地核查转自:IPO案例库针对实地核查的相关问题,提示如下:采用实地核查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为了获取判断交易真实性和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重要审计证据。
监管规定要求对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新增或异常客户、供应商的核查,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注册会计师应加强与券商沟通、协同核查,共同确定具体核查方案,包括样本选择、核查方式和核查时间、核查内容等。
一、总体原则对客户、供应商的核查程度和核查内容,应当强调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导向原则。
重要性和风险导向性一般体现在:1、选取核查样本上,应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样本,如前n名、新增大额或异常客户和供应商等,进行实地核查;并考虑对这些客户或供应商的下一级客户或供应商,实施进一步现场函证确认;2、核查的资料上,核查该等客户、供应商的财务会计或业务信息资料(如可直接取得),核对有关报送工商、税务或银行等部门的资料;3、参与人员上,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均应当深度参与高风险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实地核查。
二、主要核查内容实地核查重点关注相关交易与企业性质、规模、财务实力、持续经营等存在矛盾的地方,具体包括:1.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允性,所购销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包括检查货物终端销售或最终使用情况;2.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对于新增、异常、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3.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支付的情况。
三、核查对象的选样进行核查选样时,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①发行人的购销模式,如代理商、直接购销、出口贸易商等。
采取代销模式的,需要关注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②各期大额交易的各类客户和供应商;③新增的各类客户、供应商;④本期交易较以前同期发生较大波动的各类客户和供应商;⑤如果客户、供应商较分散,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其中对新增大客户和供应商需要全部核查。
具体而言,报告期内选择实地核查对象的方法可以参考如下:1.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按照单个法人口径列示的客户或供应商名录,根据前述选样原则确定应当实地核查的重要客户、供应商;2.对客户、供应商的实地核查家数,报告期内,特别是最近一年一期一般应保持较高比例,换算成核查金额比例应不低于50%。
如果客户或供应商非常集中,可能核查比例需要更高,甚至达到100%。
如果客户或供应商过于分散,在保持核查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除去重点对象选取外,对其他核查对象应当采用抽样技术选取,也可以与保荐机构合作进行或相互利用工作成果,以提高核查结果的满意度。
比如,保荐机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会计师采用电话访谈方式实时介入,但应当注意留存相关工作底稿;3.对申报期或最近一年一期之外其他各会计期内选取的核查客户、供应商,也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该客户与最近一期的核查客户、供应商重合,可利用上述核查结果并不再考虑实地核查的核查金额占比;4.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如前n名等),确实无法实地核查的,应同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核查。
如电话访谈、邮件、询证函、互联网核查等,并考虑替代核查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核查范围是否受到限制;5.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期中审计已按照14号文进行实地核查,且期中至期末该客户或供应商的经营变化不大,可以不再采取实地核查,但应通过补充取得交易往来询证函和关联关系确认函等相关证据跟进,将期中审计取得证据推至期末;6.对于已选作实地核查样本但对方不接受访谈,或因涉密可访谈内容有限的,建议了解分析原因是否合理,补充对方背景调查,检查业务单据如合同、验收单及资金单据等,分析交易合理性和真实性,尽可能实施询证等替代程序。
四、实地核查的具体要求1.选择核查对象的主要业务人员(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尽可能访谈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人员,以取得多方信息相互印证;2.核查询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核查对象的工商信息、主营业务、行业状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与发行人的交易额占其同类交易总额的比重等;3.核实核查对象与发行人的主要合同条款,如交易模式、交易规模、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运输条款、运输保险受益人、销售佣金比例等;4.核查选定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若适用),如:办公环境、仓库情况、经营规模、库存情况等,了解客户消化从发行人采购的货物的能力或供应商向发行人供应的主要原料或包装物的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现状,并与访谈内容相互印证;5.实地核对核查对象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若为新增、异常或关联方,应尽可能取得其工商登记资料、纳税资料、与核查对象相关交易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甄别核查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6.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密切家庭人员的对外投资清单,与核查对象的股东和关键经办人员进行比对;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核查对象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7.现场函证核查对象与发行人的交易及往来余额。
函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合同条款、交易额、债权/债务余额、是否为关联关系及其他会计师认为必要的信息。
五、核查注意事项为了实地核查程序的执行能起到应有的效果,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核查人员在核查前需先了解、收集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与发行人有关的交易模式、重要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等;2.项目组提前对拟核查的对象建立核查档案;3.形成各方签字的访谈记录。
形成的访谈记录,需要被访谈人签字,发行人应提前协调;若被访谈人不能签字,则需考虑提前带律师去以作证据留存;4.现场照相。
在核查对象门口必须照相;车间、仓库等地,在征得核查对象的同意尽量照相;5.现场观察:重点观察客户的仓库,判断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存在或足以容纳;供应商的仓库,判断发行人采购的材料是否存在或足以容纳;6.留下核查轨迹:如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核查现场照片等,电话访谈应当录音;7.现场及电话访谈,均需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录音;8.索取核查对象相关资料。
通常情况下,核查现场应向核查对象取得的核查资料包括:(1)取得最新的营业执照,并核对成立时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2)调取工商基本信息档案。
一般要求发行人协调取得,若仍然无法获取,可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调档;(3)对交易额(包括重要合同条款)与往来余额函证确认。
对报告期的交易额、最近一期期末余额进行函证(考虑重要合同条款),经财务部门确认后,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只留两份,一份自留,一份给券商);(4)关联方关系确认函。
可与券商合作,采用券商关联方关系确认函的模版,包括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附件应含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管,并加盖客户或供应商公章。
六、核查底稿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核查底稿包括程序表、汇总表、记录文档、相关附件,具体内容如下:1.程序表:包括确定选样标准和方法、时间和人员安排、访谈方式等;2.汇总表:包括核查对象名称,模式(直接用户或经销商),性质(选样标准对照),是否关联方(若是,说明具体关联关系),交易额(不含税)、占总交易额比重,往来挂账科目期末余额、占期末往来总余额比重,访谈方式,核查结论,索引号等;3.记录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1)核查基本信息:如核查日期、核查对象名称、地址、参与人员及职级、交通方式、核查原因等;(2)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关系、行业状况等;(3)与发行人交易情况:如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交易金额、交易量和交易占比等,若交易量异常应在访谈结论中明确交易量异常变动的原因;(4)与发行人的主要合同条款核对情况:如合同标的、规模、价格、结算方式、佣金返利、运输方式、质保等;(5)核查经营场所情况:了解生产能力、开工情况、库房面积等,关注其生产经营现状与访谈内容相互印证;(6)现场函证情况:包括交易询证函和关联方关系确认函的现场确认情况,其中,交易询证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的交易量、交易总额、截止日的债权/债务余额、重要合同条款及其他项目组认为必要的信息。
在核查现场,参与各方应照相留底,并对记录文档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项目组应结合访谈信息、参观经营场所、函证等情况,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做出核查结论;4.相关附件:包括核查差旅单据复印件、留底相片、录音以及核查对象的其他资料,如营业执照、工商资料、询证函、关联方关系确认函等。
七、主要监管文件摘录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风险》2012年10月发布。
其中,第七条规定:“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第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客户或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核查或电话访谈,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特别注意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对比历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对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核查其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应关注变化原因。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从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处获取审计证据存在困难,在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行人以适当方式或者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背景调查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
2.《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2012年5月发布。
其中,第二条规定:①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核查,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②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核查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2012年12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