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甲方:ABC有限公司乙方:XYZ贸易有限公司背景介绍:ABC有限公司和XYZ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由ABC公司购买XYZ公司的产品,并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价格以及其他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意见分歧,引发了合同纠纷。
问题描述:XYZ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ABC公司交付产品。
ABC公司认为XYZ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返还违约金和全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双方应寻求友好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 ABC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2. 在法律程序中,ABC公司需要提供合同、交付通知、相关证据等以证明XYZ公司的违约行为,以便争取赔偿。
3.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条款、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证据,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公正判决。
案例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PQR制药公司乙方:EFG医药有限公司背景介绍:PQR制药公司与EFG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EFG公司购买PQR公司的药品,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EFG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面临资金困难。
问题描述:EFG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和供应药品,给其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原则,买卖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支付货款。
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解决方案:PQR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发出催款函或通知,要求EFG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并附上相关合同和交易证据。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两篇)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鉴于卖方愿意出售货物,买方愿意购买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1.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1.3 货物规格:[货物规格]1.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1.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第二条:交货2.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第三条:支付3.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3.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运输4.1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4.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承担方]第五条:风险转移5.1 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第六条:质量保证6.1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6.2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效力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卖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买方:[买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目录一、合同双方二、货物描述三、交货四、支付五、运输六、风险转移七、质量保证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合同效力附件一:货物规格详细说明附件二:支付方式详细说明附件三:运输方式详细说明合同一、合同双方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二、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3. 货物规格:详见附件一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三、交货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四、支付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七篇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七篇国际贸易合同篇1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
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____2.产地:____3.数量:____5.合同价格:____fob____6.包装:____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
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
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
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证人:____ 证人:____日期:____ 日期:____国际贸易合同篇2招标公告日期贷款号____合同号____1.某某(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某某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某某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篇一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__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服装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齐全的案例吧。
有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公司,叫酷衣坊,和一家美国的服装销售商,就叫它美服商贸吧。
一、商品条款。
酷衣坊生产各种时尚的T恤、牛仔裤啥的。
在合同里那商品条款写得可详细了。
比如说T恤,详细到了面料是100%纯棉的,而且是那种高支数的精梳棉,柔软又透气。
颜色呢,有经典的白色、黑色,还有当季流行的牛油果绿和雾霾蓝。
尺寸也规定得死死的,从S码到XL码,每个码对应的具体胸围、腰围、衣长数据都有。
牛仔裤呢,是牛仔布的克重、成分比例,像棉占98%,氨纶占2%,为了有那么点弹性。
这就像给商品画了一幅超级细致的画像,双方都清楚得很。
二、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也不含糊。
每件T恤的FOB(离岸价)上海港是10美元,牛仔裤是25美元一条。
这个价格是基于一定的订单量的,如果美服商贸一次性订购超过1000件T 恤或者500条牛仔裤,还能有个5%的折扣呢。
而且这个价格包含了标准的包装费用,包装就是那种简单又环保的纸盒,每个纸盒装一件衣服。
要是美服商贸想要特殊包装,像带品牌logo的精美礼盒包装,那额外的包装费用就得他们自己掏腰包啦。
三、运输条款。
运输方式选的是海运。
酷衣坊要在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把货物准备好,送到上海港的指定仓库。
美服商贸负责找船运公司运输货物。
运输时间预计是20天左右,从上海港到美国洛杉矶港。
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有任何损坏或者丢失,责任划分得很明确。
如果是在酷衣坊把货物交给船运公司之前出的问题,那酷衣坊负责;要是已经交给船运公司了,那就由美服商贸和船运公司根据海运保险条款去协商解决。
四、支付条款。
支付方式是30%的预付款加上70%的见提单副本付款。
美服商贸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得先把总货款30%的预付款打到酷衣坊的账户上。
酷衣坊收到预付款就开始安排生产。
等货物准备好了,酷衣坊把提单副本发给美服商贸,美服商贸就得在3个工作日内把剩下的70%货款付清。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话说有一家中国的纺织企业,就叫它“锦绣纺织”吧,和一家美国的棉花供应商“山姆棉花”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地写着,山姆棉花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给锦绣纺织提供100吨优质棉花,价格啥的都谈得妥妥当当的。
锦绣纺织呢,那可是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棉花到货。
他们都已经安排好了生产线,工人都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就像一群嗷嗷待哺的小鸟等着虫子呢。
可是呢,到了交货日期,棉花连个影子都没有。
锦绣纺织这边就着急了呀,赶紧给山姆棉花发消息:“老哥,咱那棉花呢?咋还没见着呀?”山姆棉花那边回复说:“不好意思啊,我们这儿遇到点状况,运输出了问题,还得再等几天。
”锦绣纺织虽然心里不爽,但想着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就勉强同意再给点时间。
结果又过了几天,棉花还是没来。
这时候锦绣纺织可就火大了,这不是耽误事儿嘛!他们仔细研究了合同,发现合同里对于交货时间和延迟交货的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于是,锦绣纺织就向山姆棉花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每延迟一天要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
山姆棉花这时候开始耍赖了,说什么运输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应该承担这么多赔偿。
但是锦绣纺织可不吃这一套啊,他们拿出证据,证明这个运输问题并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山姆棉花自己没有安排好运输公司。
比如说,他们发现山姆棉花为了省点钱,找了一家信誉不太好的小运输公司,结果那家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各种岔子。
经过一系列的交涉,甚至还请了国际仲裁机构介入。
仲裁机构一看证据,明明白白的嘛,就判定山姆棉花要按照合同赔偿锦绣纺织的损失。
这山姆棉花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省小钱,结果赔了大钱,还把自己的名声搞臭了。
再讲一个例子,有个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精密机械”,和一个印度的企业“阳光工业”签了买卖合同。
精密机械卖给阳光工业一批高端的工业机械设备。
合同里详细地描述了设备的各项参数、质量标准,那是相当严谨,毕竟德国制造嘛,一向以精密著称。
设备运到印度后,阳光工业的人就开始安装调试。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案例1: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中国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美国公司某电子公司(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60天内从卖方处采购电子产品,包括计算机、手机和电子配件等。
2. 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和规格书,确定采购的具体数量和规格。
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中国港口。
5. 买方将在产品到达指定港口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采购款项。
6. 双方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该贸易合同在签订后的60天内,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从卖方处采购了电子产品。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按时运输至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在产品到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全部采购款项。
双方在合作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合作愉快顺利。
案例2:德国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零件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与日本某零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名称: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合同双方: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买方)日本某零件供应商(卖方)合同条款:1. 买方将从卖方处采购汽车零部件,具体的零件种类和数量将根据买方的需求而定。
2. 卖方将根据买方提供的规格书和样品进行生产和供应,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德国汽车行业标准。
3. 买方将在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支付首批零部件采购款项的50%;待零部件到达买方工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4. 产品交付方式为卖方负责将零部件运输至德国买方工厂。
5. 双方同意以英语为合同语言,并且同意在贸易纠纷出现时,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项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了采购款项,并按时收到了供应商运输的汽车零部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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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国际贸易合同案例作为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在确定调整涉案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问题上,应按照国际公约、当事人约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顺序来逐步审查。
原告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也是本案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8年3月10日,被告宁波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国贸)与德国中间商NBL公司签订了涉案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1998年6月30日前。
同年6月1日,因最终用户急需货物,NBL公司与被告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被告垫付,待货收到后NBL公司再将运费返还被告。
同年6月中、下旬,被告电话委托原告上海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S货运)宁波办事处以海空联运方式出运涉案货物。
货物重量2477千克,海空联运运费为10750美元。
原告接受委托后,签发了空运单。
该空运单载明,一程海运由“新东轮”029航次承运,二程空运航班为KE061,航班日期为7月2日,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涉案贸易另一巴西中间商KETER,运费预付,费率按约定。
原告将缮制完毕的涉案空运单正面款传真给被告,背面条款未向被告传真。
空运单正面无原告声明代理的印章,被告收到传真件后未提出异议。
随后原告以自己名义将货物委托中菲行空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菲行公司)进行多式联运。
中菲行公司向原告签发编号为SHA?103932的空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为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运费预付,按约定费率,货物重量2477千克。
中菲行公司遂又将货物委托新东轮船公司完成由上海至釜山的一程海运。
该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菲行公司上海办事处,收货人为大韩航空公司,运费预付,货物重量2437千克。
二程空运由大韩航空公司负责承运该公司空运单载明,托运人为中菲行公司上海办事处,收货人为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运费根据安排,货物重量2477千克。
涉案货物于同年7月8日完成多式联运,抵达巴西圣保罗机场。
但由于货物数量更改未加盖更正章,运费未显示具体金额,货物包装箱上标签号与空运单号码不同,致使物在巴西海关清关时受阻,收货人也因此直至同年9月23日才提到货物。
为此,收货人在8月下旬即发函给原告在巴西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要求赔偿。
9月18日,涉案贸易合同买家NBL公司发传真致被告及案外人波太铜制品有限公司,称整个运输时间比普通海运时间还长,采用海空联运已毫无意义,因而表示拒付涉案运费10750美元。
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其损失3.5万美元。
1998年7月上旬,涉案货物出运后,原告宁波办事处曾向被告提示过付款,被告以货物迟延交付为由拒付。
原告为此扣押了涉案货物的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造成本案出口货物虽结汇成功但仍无法办理退税手续,产生退税损失人民币10655.31元。
原告S货运诉称:原告受被告委托以海空多式联运方式代理运输四托盘铜制家具拉手,由上海港运至巴西圣保罗。
原告同时将该批货物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KOREANAIRLINE公司的代理人中菲行空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菲行公司)承运。
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海空联运费。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88463.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X国贸辩称:原告系多式联运经营人,非货运代理人。
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属实,但由于原告过错,造成被告运费损失,因而拒付。
被告X国贸反诉称:其委托原告海空联运四托盘铜制家具拉手,按约定货物应于1998年7月4日抵达目的地圣保罗,但实际到达时间为7月8日。
而且由于原告在制单和张贴货物标签的错误,导致目的港收货人直至9月23日才提到货物,给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收货人急需该批铜拉手,涉案销售合同买方NBL公司即与被告改变原合同运输方式,将原定的CIF海运改以空运为主的多式联运,约定运费先由被告支付,待NBL公司收到货后再转付被告。
现由于原告过错造成收货人收到货后,拒绝向被告支付运费。
且原告在本次运输过程中还单方扣押被告退税单证,给被告造成退税损失,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运费损失人民币88463.42元及退税损失10652.11元。
原告S货运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其是被告的货运代理人,而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使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被告亦无权起诉原告。
因为收货人未在货物迟延交付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被告无有关收货人提出异议的证据。
而被告请求的退税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案由,应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运费,并不存在运费损失的事实。
本案延误事件发生在巴西境内,应按空运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华沙条约》。
[案情分析]【评析】一、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处理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来说,本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关键性问题。
究竟适用国际公约,还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抑或是内国的相关实体法律来作为解决涉案多式联运纠纷的准据法,是正确裁决的前提。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适用法律的一般顺序遵循以下排列:首先适用已缔结的国际公约,然后是在不违反内国强行法规定的基础上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最后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
本案涉及包含海运与空运方式的多式联运,在界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方面,各大公约与国内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九条,以及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均指明了当货物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赔偿事宜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这即是所谓的“网状责任制”,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涉案货物尚未交付给收货人以前,在巴西圣保罗机场清关受阻而致损,应认定此时仍然在航空运输过程中。
空运始发地与目的地(韩国与巴西)均为调整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这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
且《华沙公约》第四章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一部分用航空运输,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联合办理的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件的航空运输的部分”。
因此,如果在涉案空运中发生了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则应适用《华沙公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被运输的货物并未“灭失”或“损坏”,涉案经济损失是由货物的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而迟延交货并不属于“网状责任制”的适用对象,换言之多式联运迟延交货所导致损失的法律适用与迟延事故的具体发生区段并无关联。
因此无须再考察迟延交货究竟发生在多式联运中的哪一个运输区段。
涉案争议围绕迟延交货而展开,这一争议是与整个多式联运相关而非与哪一个特定运输区段相联系,故应排除《华沙公约》对于整个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调整。
接下来须审查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否约定。
空运单与提单存在着法律性质上的差别。
由于空运速度快,运输期间短,故尽管法律未明令禁止空运单进行转让,但多数空运单上都载明是不可转让的,因而其也就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
实质上在空运方式下也无须利用转让单证的方式来实现货物交易。
空运单是随空运货物同行的,故并不像海运提单那样在运输期间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所持有,因此空运单背面条款之效力认定也与海运提单有所不同。
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尽管为承运人单方制作,缺乏合意性,但提单持有人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他们至少有机会了解提单背面条款内容;而涉案空运单的持单人是承运人本身,在接受了托运货物后仅将空运单正面传真给了托运人,因此无法认定其背面条款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特征,而背面条款载明所适用的《华沙公约》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双方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
?既然不适用公约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最终就必须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案准据法。
本案中,合同订立地、起运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国,无疑中国法应作为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被确定为准据法,具体适用海商法中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但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相比,海商法中并未规定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货物迟延交付导致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在判决里援引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追究了当事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
应该说,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合理的。
二、原告法律地位的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抑或说原告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根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货代服务,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以民事代理的诸多特征作为衡量货代这一商事代理的标准。
另外,虽然原告的经营范围仅止于海运、空运进出口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显然不能光凭权利能力的记载范围来确认其真正的法律地位。
还有,无论当事人收取酬金的名称是“包干费”还是“运费”,都不应影响其真正的定性。
因此,关键还是应从案件事实出发来审查并确定原告法律地位。
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根据涉案空运单来看,由于其记载包括一程海运与二程空运的内容,因此该空运单实质上是一份联运单证。
该单证初步证明了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单证项下货物的事实。
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认定,很大程度上要审查单证抬头与单证签发的情况。
由于涉案原始单证上缺少签单章,因此提单抬头人的确认便更为重要。
该空运单的抬头人为“AIR.SEATRANSPORTINC.”,而本案原告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AIR.SEATRANSPORTINC.”。
尽管后者名称仅多了“SHANGHAI”,但显然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绝不能轻易将两者认定为同一当事人。
然而,原告却对该空运单的归属作了说明,书面确认涉案单证是该公司的。
这样,经过原告的自认,其作为单证抬头人无疑应被确认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尽管该空运单未向外经贸部登记编号,且原告无经营国际运输的资格,但由于其出具了其公司的运输单证,且该单证上并无其仅作为代理身份出现的任何记载,外加其已实际履行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法院将其身份确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完全合理的。
而原告也应承担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由于其履约过错所导致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向被告发出含有海空多式联运内容的空运单传真件,双方对空运单记载内容均未表示异议。
原告涉讼后提供了盖有承运人代理印章的空运单,主张其为被告货运代理人,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认可。
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当时收到原告空运单传真件上无声明其为承运人代理人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