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要 (3)1.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4)1.2 新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挑战 (5)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6)2.1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7)2.1.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9)2.1.2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关键支撑 (10)2.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11)2.2.1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2)2.2.2 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13)三、知识产权严格保护 (14)3.1 法律法规完善 (15)3.1.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7)3.1.2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17)3.2 保护机制优化 (19)3.2.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20)3.2.2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21)3.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2)3.3.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3.3.2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建设 (25)四、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 (26)4.1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 (27)4.1.1 推动知识产权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8)4.1.2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30)4.2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交易 (31)4.2.1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3)4.2.2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流转 (34)4.3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利用 (35)4.3.1 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37)4.3.2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 (38)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39)5.1 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41)5.1.1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42)5.1.2 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 (42)5.2 人才激励与评价机制 (44)5.2.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激励机制 (45)5.2.2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 (45)5.3 人才引进与国际合作 (47)5.3.1 吸引和汇聚全球知识产权优秀人才 (48)5.3.2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49)六、结论与展望 (50)6.1 主要结论 (51)6.2 未来展望 (52)6.2.1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53)6.2.2 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54)一、内容概要本文全面探讨了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的重要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9•【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8号(科学技术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4号民革中央: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
结合司法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日益增多、被动应诉多、胜诉率较低等问题,分析了深层次原因,并从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海外知识产权扶持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我们深表认同。
我局高度重视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在提升企业海外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维权指导和支持等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关于“提升PCT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一是引导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
我局通过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等手段,推动包括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内的专利申请质量提升。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优化政策导向,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整思路,避免直接通过资助、奖励等方式刺激专利申请。
积极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引导企业在了解现有技术分布和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基础上,采取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同时,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推动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无论通过PCT途径还是巴黎公约等其他途径申请专利,都可以充分利用专利导航机制,并依托高水平代理服务,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实现有效布局。
二是推动加强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储备。
我局不断加强专利导航工作,整合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等内容。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伊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伊政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5日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把握新发展阶段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第一个五年,是伊春市“三大改革”带来体制机制重塑后的第一个五年,为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能力、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伊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黑龙江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进一步提升认识,把握形势,以新站位引领事业新发展,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顺利完成第一轮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明显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4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宜府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宜府发〔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0日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质量优先、系统协同、聚焦重点等基本原则,推动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高效能管理,激发创新活力,为宜昌加快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打造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示范建设,使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能力与水平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知识产权在推动产业升级、赋能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的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5
•【字号】襄办文[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襄办文〔2013〕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和推动全市各部门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争取改革创新试点,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为襄阳争取发展资源,现将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情况予以通报。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申报国家级试点66项,其中已获批准的国家级试点26项;申报省级创新试点25项,其中已获批准省级试点19项。
希望市直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推进,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将争取国家、省级改革试点工作做实做细,为加快“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市直各部门申报的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汇总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
区)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4.25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
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19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
请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
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
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5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6fec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7.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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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
调解机构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协字[2018]436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并启动相关工作的
通知
(国知办函协字〔2018〕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7号,下称《通知》)要求,经机构申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工作基础、纠纷处理能力、预期目标可行性、工作方案细化程度等,确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29家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
请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地区入选机构纳入能力建设工作范围,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期间,要加强调研,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衔接机制。
加大投入,统筹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的培训制度,构建本地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专家库。
加强与维权援助、社会监督、规范化市场培育等工作的融合,促进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
积极指导相关机构落实能力建设工作计划,明确业务重点方向,拓展工作空间,提升办案能力,切实解决一批知识产权纠纷。
要做好数据的规范化统计,定期统计更新案件数量和人员等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附件:
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