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发使用,网络侵权成为了侵权行为发生较为广泛的一个领域。
本文将研究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危害;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关于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探讨

利用大众 传播媒 介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 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 内容 不当或法律 禁 止 的内容 , 从 而伤害 了公 民和法人 的人
格权的行为 。 ” 魏永征 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 义倾 向于对 他人 ( 自然 人 、 法人 ) 人 格权 的 侵害 , 重在 侵害结果上 , 而这种侵害结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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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法制 经 纬
一支 艟 i 立 方 主张 某种 事实 的发生 , 应 由这一方负 新 闻 自由应该严格一些 , 对于事实的真实 隐私问题 , 媒体 不应 当过 分介入 , 除非 某
矗 臂 ;
摘
◇: 蠢 制经纬
要: 新 闻的价值在 于真 实, 而新 闻真实 合 法 的 民事权 利, 其侵 权 的客体 一般 为人
的标 准却往 往总是和客观 事实 的标准 有着必然 格权, 即会 造成 他人人 格权 利直 接或 间接
的冲突 。本 文就新 闻侵权 有关 的几个 问题进行 损害, 适用于民法等调整。 论述 , 从 新 闻 侵 权 的概 念 、 新 闻侵 权 与 新 闻娱 乐 的关 系、 新闻侵权 的构 成要件及其 归责原则、 完 善我 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 的建议 几方面阐述 了 笔者 对 中国 目前 的新 闻侵权 问题 的看法 , 以求
闻作 品, 诸 如新 闻报 道失实 、 新 闻评 论不客 过错 推定 、 无过 错责任原则 。而 在新 闻侵
观不公正从而歪 曲了事实损害 了他人人权 权案 件 中, 都是 被侵权人 主张有 侵权行 为
或蓄意且擅 自宣扬他人 隐私等情况 。新 闻 的发 生 , 而新 闻侵权人抗辩 无新 闻侵权行 侵权 与普 通 民事侵 权一 样, 都侵 害 了他 人 为 的 发 生 , 而按 照 , 民 事 诉 讼 规 则 的原 理 ,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

下, 图通过对新 闻侵权行 为的特征及表现进行 分析 , 出新 闻 试 找
侵 权 的 一 些原 因并 对 针 对 不 同 的原 因给 出不 同 的 对 策 , 期 望 以
本 文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解决有所帮助 。 关 键词 : 闻 ; 新 侵权 ; 因分 析 原
中图 分类 号 : 2 G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2 l(02 0 02 0 17 — 1 12 1 )8— 38— 2
由于社会对信息需求的扩大和新闻媒介报道领域 的扩展 , 特别 是舆论监督 功能的实施 , 因报道失实而 引起的侵权 纠纷 乃至诉
讼便不可避免地增 多。那 么,对新闻媒 介来说 , 易造成哪 些 容
2新 闻侵权 的原 因探析 -
2பைடு நூலகம் . 经济利益的驱使
传媒产化规模越 来越大 , 我国实力 强的媒体发 展速度 更是 令人惊叹 , 一些媒体甚至 实现 了上 市我国传媒行 业在创 造巨大 社会效益的同时, 也给 国家税收做出越来越大 的贡献 , 例如视每 年的广告标王广告数额每年不断飙升 。很 多地方 卫视也在不断
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 , 包括报社 、 杂志社 、 广播 电台 、
施的全媒体战略 , 无不是想扩大社会影响 力打 造品牌 , 取得更 多 企业的广告投入 , 而要赢 取高 的广告收 益 , 就要提 高收视 率、 收 率、 订阅率和点击 率, 电视 、 广播 电台 、 刊杂志 、 报 网络 无不需要 靠自身有吸引力的容来赢取受众 , 新闻报道作 为一种最常规 、 最 能赢得眼球的媒体 内容 , 引起各类体高度重视 , 对独家首家新 闻 报道竞争抢发也愈来愈激烈 , 常常发生大面积 的侵 转载 , 新闻被 “ 头去尾 ” 隐去报 道来源和记 者名字 , 变成了 自己的内容 。 掐 , 就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随着新闻聚合服务的发展,版权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日头条作为国内最大的新闻聚合平台,自然也不能避免遇到版权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今日头条的视角出发,探讨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
一、今日头条的版权侵权案例1.2019年9月,联合早报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联合早报在上海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今日头条将其新闻文章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进行再发表、转载和链接,侵害了联合早报的著作权。
2.2019年11月,复旦大学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复旦大学认为,今日头条在其新闻聚合服务中发布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刊发的文章,但未经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
3.202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今日头条要向新浪网赔偿20万元,因为今日头条未经授权就转载了新浪网的文章,侵犯了新浪网的著作权。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今日头条在新闻聚合服务中对版权问题的管理不够严格,对版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也需要加强。
二、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对于新闻聚合服务来说,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是避免侵权的关键。
首先,新闻聚合服务需要尊重著作权。
所有的新闻信息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果未经授权就转载别人的文章,将被认定为侵权。
其次,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如今日头条,需要权衡他人著作权与公众获得信息的需求,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在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尽到审慎义务。
在转载、链接他人文章时,需要认真核查著作权归属以及授权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合理使用。
三、今日头条的版权保护措施针对近期发生的版权侵权案件,今日头条也逐渐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并采取一系列的版权保护措施,例如:1.增加版权保护团队的人员和技术投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的完善。
2.积极与权利人沟通,以达成合作和授权协议的方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在追求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自媒体平台侵权引发的案件,旨在探讨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自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涉及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些文章详细披露了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参数、市场策略等核心商业信息。
企业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二、案件分析(一)平台是否构成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案件分析(1)平台未经企业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
(2)平台在发布文章时,未注明来源和作者,也未进行任何核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2. 案件分析(1)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商誉损失等。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因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所以,公民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不得随意披露。
而对于公众人物(明星与社会知名人士等)的隐私权问题,因为社会的关注水准高,他们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得利益,也对社会造成比普通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活动有的已经超出个人范围,属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而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范围较窄,受法律保护的时空相对而言要小。
对于在公开的场所,除了公众人物郑重声明,不允许报道的内容,其他讲话、谈话、言论,新闻界都可以公开采访报道。
而与社会利益不相关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则不应该随意报道。
有的记者专门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有的记者在报道犯罪过程中,缺乏尊重受害妇女,其受害过程描述得过于详细,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造成了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因而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组织的品行、思想、道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人的名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有的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会故意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
例如某记者在一篇名为《如此女人》的报道中将一名女工描写为“见利忘义”,为了罪犯的“财色引诱”便“离家出走”成了他的“情妇”。
不过根据法庭调查,该名女工未婚,在旅行中认识罪犯,偶有联系,并且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但在报道中却被主观臆断为“罪犯的情妇”,这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而发布这篇报道的媒体因为审查失职,未能核对事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批评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有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有公之于众并进行批评的责任。
这样才能形成舆论,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在对新闻进行批评、评论时,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恰当,不过分贬低或过度表扬,掌握好评论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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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9-02-18T16:42:01.52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12期作者:李云鹭
[导读]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
(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300051)
【摘要】如今,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网络信息科技时代,新闻传播的途径日益多元。
而且,网络具有开放性,每个网民都能发布新闻信息,受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
但在新闻传播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要加强监管,以减少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侵权;实践对策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受众处于被动阅读的地位。
但是在网络传播背景下,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同时,也是新闻的阅读者。
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很多新闻都是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有的新闻内容没有经过证实,有的新闻内容还会侵犯个人的隐私等,这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
在此情况下,公众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新闻权利就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久之会使公众降低对媒体的信任,打击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我国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必须要分析新闻侵权的成因,积极采取有效解决对策,来降低新闻侵权事件发生,使我国新闻事业在网络传播背景下实现规范发展。
一、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表现
新闻侵权是指一些新闻媒体单位,如杂志、报纸、通讯社、电视台以及商用网站等,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报道了不真实的、伪造的或者过于夸张的内容,从而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现象。
在当前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声,也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所以,新闻侵权现象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的表现主要如下:一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二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三是对公民著作权的侵犯。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
第一,新闻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新闻侵权的行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化;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偏低,新闻侵权的立法不成体系,我国立法偏重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事中监督不重视。
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我国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采取“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被告的媒体如果不能举证,就会败诉,对于这种举证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新闻工作者因其职业道德不能出卖知情人,因而使得媒体天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
第二,公众对媒体印象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公众认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存在特定的权利:代表党和人民发声的媒体,一直以来起到喉舌作用,公众则认为新闻监督是另一种国家权力的补充,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公众在面对媒体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并辅以服从心态,对于新闻侵权的认识不能被事前考虑,导致新闻侵权已经发生公众也很难意识到,或意识到也迫于权威而选择沉默和顺从。
第三,全民法制意识增强。
我国法制建设和全民法制教育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促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也为新闻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提供了客观条件。
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为公民在面对新闻侵权的伤害时,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和法律依据。
如建国后,第一起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诉讼,就是一位普通公民提起的。
二、网络传播背景下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对策
(一)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新闻侵权法规
国家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专门的新闻侵权法不仅是防范新闻侵权的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学上有句古老的谚语‘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对新闻侵权的立法亦应如此,应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出‘新闻侵权’的概念、外延和构成要件。
我们应加强、改进和完善有关新闻侵权的立法,建立长效制约机制,使这个‘无冕之王’利用这‘第四种权力’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
”
(二)新闻从业者应增强法制观念
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使一切报道行为合法化;高等院校在培养新闻专业人才时,要加大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比重。
立法的加强,法律教育的配合以及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让新闻报道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
业务水平是记者的武器,职业道德是记者的灵魂,一个好的记者是用灵魂写作,用武器捍卫公众的权利。
业务水平的提高为记者客观、公正、中立地进行新闻报道提供保障,道德素质的培养能让记者拒绝诱惑,不为一己私利主观故意侵犯公众的新闻权利。
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就从新闻源头避免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新闻媒体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媒体应把自身定位为服务群众的服务性机构,严防越权。
“无冕之王”是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桂冠,而不是新闻媒体“越俎代庖”,充当不符合自身定位角色的借口。
新闻媒体始终是服务公众,传递信息的工具,要时刻认清自身服务性机构的性质,严防越权,更要坚决避免无视法律,避免因为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质肆无忌惮,骄傲浮躁的现象,只有新闻媒介明确自身定位,才能将服务公众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在报道过程中避免对公众权利的侵犯。
(四)健全新闻媒体内部预防机制
新闻媒体应建立严格的稿件核查制度,编辑要严格把关,避免明显的错误,将新闻侵权行为及时扼杀;新闻媒体内部严格的惩罚机制也是减少新闻侵权的有效措施,对造成新闻侵权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重处分,对其自身及其他从业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最终,形成良好有
序的从业氛围,为避免新闻侵权创造有利的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公众的代言人,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在网络媒体传播背景下,应结合实际,以最科学的精神、最严谨的态度以及最专业的技能,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出减少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对策,为我国新闻事业健康、良性、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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