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蔡庙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蔡庙镇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则1、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镇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现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2、镇党委的职能:镇党委是领导全镇人民加强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治安等建设的核心组织,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执行的组织者,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直接纽带和桥梁。
3、党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充分发挥党委会的核心领导作用。
二、议事范围1、讨论制定本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本镇“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讨论全镇政治、经济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3、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文教、武装、统战、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审批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现任或拟任的镇管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并讨论、决定镇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意见。
讨论确定区管后备干部人选。
讨论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转正。
5、讨论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代表党委所做的工作报告及表态性的讲话。
6、讨论决定镇政府、镇人大、镇纪委等提交的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7、讨论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以及书记、副书记、委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问题。
8、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三、议事规则1、对属于议事范围内和确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党委委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党、政群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提交党委讨论。
2、对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三、党委会议事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镇党委议事规则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国共产党章程》、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乡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乡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集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职工奖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乡镇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信访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集体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定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进行集体决定决策(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市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市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集体决定决策的程序(一)意向征集。
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
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二)调查研究。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乡镇级别上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的三重程序进行制定和决策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乡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决策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乡镇发展。
首先,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充分调查研究。
在制定乡镇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这包括对乡镇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前乡镇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只有凭借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结果,才能制定出符合乡镇实际情况的决策方案。
其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活动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制定决策方案之初,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再次,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开展民主投票程序。
在决策方案制定完成后,必须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民主。
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投票程序,将决策方案展示给广大群众,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同意或反对。
只有依据群众的真实意愿进行决策,才能推动乡镇事业发展。
最后,乡镇的大决策需要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
在决策方案实施后,必须建立健全的跟踪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决策的效果,判断决策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决策的实施结果和评估报告,接受监督和批评,保持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乡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一种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决策制度。
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投票和跟踪评估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乡镇发展进一步提升。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乡镇事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日期:2019-07-15 09:14:17.0水东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乡党委议事范围乡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重点是研究确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和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需要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表决方式乡党委会议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有关干部人事问题,按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要求党委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地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根据党委会议的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决策行政会要根据党委会的决定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
决策一经作出,党委必须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加强执行过程监督管理,执行责任人要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馈,以便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因不可抗拒力或决议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议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党委报告。
四、议事决策原则1、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
召集会议前,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党组织及专业人员、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2、充分酝酿的原则。
召集会议前,党委书记应采取个别谈话等形式与党委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3、平等议事的原则。
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个党委委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4、依法决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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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⑵事关本乡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乡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
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
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
会议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
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时,书记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
决策的形成分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最后作出决定。
⑸形成纪要。
研究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会议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作出记录,说明形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征求书记意见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集体报告。
第八条:本规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乡纪委负责检查乡村党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